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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23 论贩卖毒品罪的连续关系

论贩卖毒品罪的连续关系

高 巍[1]

摘 要:贩卖毒品罪常常以多次实施为表现形式,究竟成立单纯一罪还是连续关系的包括一罪,在理论和实务上仍有待澄清。连续犯的一般理论确立了认定连续关系的基本条件,具体到贩卖毒品罪连续关系的认定中,还需要考虑所贩卖的毒品是否种类相同、行为方式是否相同等因素。另外,贩卖毒品行为人先后实施的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之间不能成立连续关系。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单纯一罪 连续关系 行为类型

贩卖毒品罪作为一种牟利性犯罪行为,常常以多次实施为表现形式,其罪数的认定显得非常重要。具体而言,贩卖毒品罪的连续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待商榷。第一种情形:一次购入多量之毒品,再分多次卖出,系单纯一罪还是连续犯?第二种情形:多次贩卖毒品,且毒品种类一样。第三种情形:多次贩卖毒品,但是种类不同。第四种情形:多次毒品犯罪,其中既有贩卖又有持有,还有走私等行为,如何定罪?我国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研究不多,有必要在连续犯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贩卖毒品罪的具体情况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