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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22.2 二、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牟利目的”

二、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牟利目的”

在解决了贩卖毒品罪应该具有牟利目的的问题以后,那么,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牟利目的”?

(一)何谓“牟利目的”

“牟利目的”一语一般出现在经济犯罪中,也可表述为“营利目的”[17],还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关于牟利目的,有学者认为:“牟利,即谋取利益,指行为人意图通过一定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可以是金钱和财物,也可以是其他的物质性利益。”[18]这种观点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大部分学者都持相同或相似的观点。但是,将牟利理解为意图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表述尚不够准确。

“非法利益”[19]一词一般指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如接受性服务,无论任何情况均不能获取这种服务,因为这种服务缺乏法定的实质内容,根本不成其为合法利益。非法利益所强调的是对象本身的不合法性,并不包括对象本身合法的情况,如接受现金等。现金并不能被视作非法利益,现金本身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的实质内容的一般等价物,其本体不具有违法性,不能被当成非法利益。以贩卖毒品罪为例,贩卖毒品行为人低价购进毒品,高价转手卖出,获取差价。这个差价一般表现为现金,现金只要是合法制造的,就不能否定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与功能。不能说贩卖毒品行为人获取的差价形式——现金——为非法利益,只能说获取这种利益的手段或方法是非法的。因此,牟利目的应该表述为: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无论这种利益究竟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均为利益。

(二)贩卖毒品罪之牟利目的

贩卖毒品罪所具备的牟利目的要件具体内涵为何呢?这也有待澄清。有学者在提出贩卖毒品罪中以牟利为目的是其主观要件所必须具备的内容后,进一步指出:“行为人为谁牟利,是否实现牟利,谋取利益的大小,利益体现的形式各异,均不影响贩卖毒品罪主观要件的成立。”[20]如还有学者指出“当然,牟利目的的实现与否以及牟利多少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构成”。[21]笔者认为,牟利目的的实现与否和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是否有关[22],这取决于如何看待牟利目的的独立性。易言之,牟利目的是贩卖毒品罪主观故意的组成部分?还是主观故意之外具有独立性质的主观要素呢?倘若牟利目的为贩卖毒品罪主观故意的组成部分,则牟利目的的实现无疑是与牟利目的相对应的构成要件结果。若牟利目的未实现,则贩卖毒品罪成立未遂。而倘若牟利目的为一种独立的主观要素,则牟利目的的实现与否有关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若牟利目的未实现,则贩卖毒品罪成立既遂。那么,牟利目的究竟是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的独立要素还是故意的内容之一呢?笔者认为,牟利目的为贩卖毒品罪之故意内容,具体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根据目的的一般理论,目的是超出了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范围的所谓“超过的内心倾向”,与故意的性质并不相同。如有学者在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例进行分析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是目的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构成要件。”[23]目的犯之目的并不等同于直接故意中本身的目的。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转手毒品以获取利润。[24]自贩卖毒品行为之具体表现以观,贩卖毒品行为的客观构造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买进,二为卖出。二者之逻辑思路可以概括为低进而高出。既然客观上贩卖毒品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行为过程且这个过程之首尾与交易相连,而交易行为则包含有一种牟利的期待,或者说是牟利的现实化基础。设想一下,当我们认识一个被现场查获的贩卖毒品行为时,通常以现场发现的现金、毒品为基础,并循此而溯源认识到这是一个交易,出卖方向受让方提供毒品,受让方向出卖方交付金钱。这种交易与纯粹的毒品易手在客观上存在差异。无对价的毒品交付或者属于赠与,或者属于放弃。[25]因此,从客观方面来看,无对价的毒品交付不属于贩卖毒品行为。而贩卖毒品行为的实质在于其“交易行为”之性质,正是具有这种交易行为性质,贩卖毒品行为客观上也具有牟利的现实化表现。

其二,从国外的立法及理论研究情况也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罪的牟利目的并非为目的犯的目的,而是属于故意的内容。如英国《1971年滥用毒品罪法》(Misuse of Drugs Act)第四条之规定“禁止制造、提供受管制毒品……”[26]英国刑法中的提供(supply)毒品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贩卖(traffic),在英国刑法中的提供并不包括牟利的内容,提供是一个比贩卖更广义的概念。而英语中贩卖(traffic)一语,则常指非法买卖(illicittrading)。之所以英国刑法未使用贩卖一词,而更宏观的规定为提供,也可佐证贩卖一语本身就包含了牟利目的,并不是独立的目的。

(原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1期)

【注释】

[1]谢秋凌,云南民族大学副教授;高巍,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于志刚.毒品犯罪及相关犯罪认定与处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07.

[3]杨鸿.毒品犯罪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149.

[4]邱创教.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135.

[5]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68.

[6]梅咏明.试论贩卖毒品罪的若干法律问题[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2(2):71.

[7]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85.

[8]福田平,大塚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277.

[9]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131.

[10]关于贩卖毒品罪之犯罪客体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贩卖毒品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与人民群众的健康。这种说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实是一种形式上的不法。正如刑法规范要求不得杀人,如果实施杀人行为便侵犯了不得杀人的规范。但侵犯或者说违反不得杀人的规范并没有从实质上说明为何杀人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样,贩卖毒品行为虽然在形式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但溯本求源,国家之所以对于毒品有严格的管制在于毒品可能危害人民的健康”。当然,关于“危害人民健康”这个表述也有可商榷之处。由于与本文主旨关系不大,不予探讨。可参见王皇玉.论贩卖毒品罪[J].政大法学评论,2005,(84).

[11]这里所说的主客观相统一,并非通常意义上之刑法主客观统一原则,而是主观的恶性与客观的危害之间应该存在关联性,这种关联可以表现为自然意义上之因果性。

[1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32.

[13]Michael D.Lyman,Gary W.Petter.Organized Crime[M].New Jersey:Printice-Hall,Inc,2000:214.

[14]这种说法受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黄祥青庭长交谈之启发,他认为,判断一种犯罪行为之基本形态与构造应考虑这种行为的社会普遍样态。也就是说,一种行为之基本形态与构造究竟如何,不能拘泥于刑法条文之文义,应考虑到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发生时的普遍样态。因此,贩卖毒品行为在社会上发生之普遍样态无疑具有牟利目的。

[15]“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这种表述从语言使用的一般习惯来看,似乎并不合乎习惯。在社会语境中,贩卖一语含有营利目的预设。但作为学术讨论而言,则有必要将贩卖毒品行为区分为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和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

[16]当然,笔者也不否认除了这些貌似情有可原的情况,也有一些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在伦理评价上更为恶劣。

[17]有学者认为“牟利目的”与“营利目的”二者存在差异,并不能等同视之。笔者认为,此二者的差异主要存在于使用场合与褒贬色彩上,在刑法学意义上,二者可以被认为并无根本差异,可以等而视之。

[18]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870.

[19]也有学者表述为“非法利润”,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97.

[20]杨鸿.毒品犯罪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149.

[21]赵秉志.毒品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77.

[22]一般意义上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指其基本的犯罪构成之充足,也即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形态成立之义。

[23]刘明祥.论目的犯[J].河北法学,1997(1):92.

[24]关于贩卖毒品罪之客观方面,理论界的通说为贩卖是指非法有偿让与,包括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先买后卖或者自制自销,只要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将毒品买入或者卖出,皆属贩卖毒品。(赵秉志.毒品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20.)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不足,但与本文关系不大,就不再展开。

[25]有人可能会质疑:除了无对价的交付毒品外,还存在低价转让的情况,而这种低价赔本的转让毒品则无法从其客观方面发现出让方牟利的事实。对此,笔者认为,低价赔本的转让同样可以理解为牟利的事实,至少是损失的减少,减少损失也是一种获取利益的行为。而且,这些情况只属于个别情况,或者说属于“交易行为”概念之边缘模糊地带,不足以影响“交易行为”一语的中心意义。

[26]谢望原.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1351—1997)[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