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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17.2 二、罪名比较

二、罪名比较

依据前述香港的刑法的相关规定,香港的毒品犯罪主要包括了种植、供应、采办、输入、输出或持有毒品原植物罪,制造毒品罪,贩运毒品罪,非法供应毒品罪,持有毒品罪,持有吸毒工具罪,吸食毒品罪,开设烟格罪,准许或出租处所作烟格罪、洗钱罪等。

依据内地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地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从两地对毒品犯罪罪名的设定来看,两地毒品犯罪的罪名存在较大差异。

首先,从表面来看,内地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较多,且涵盖了毒品犯罪的方方面面,即不仅涉及植物类毒品的种子、幼苗,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更包括了毒品本身的产、供、销整个链条,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且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其他条款的堵漏条款。为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还设立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等罪名。为加大对化学类毒品犯罪的打击,设立了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而香港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相对较少,且主要涉及毒品本身,即《危险药物条例》附表一中所列出的危险药物所涉及的犯罪。

其次,基于两地对犯罪的内涵认识的差异,两地对毒品犯罪的认识也就存在差异。如内地有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香港称持有毒品罪。内地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数量大,但又无证据证实该人系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香港的持有毒品罪,指未经核准发给牌照或未经法律授权而持有危险药品,即毒品的行为。又如,香港有吸食毒品罪,持有吸毒工具罪以及开设烟格罪及准许或出租处所作烟格罪,而内地仅将吸毒作为违法行为,对吸食毒品作出罪化处理,只规定禁止吸食毒品,对成瘾者由政府强行戒断,即本人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若教唆、引诱、欺骗甚至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那就违反《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此外,内地无烟格罪,但若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后,香港将洗钱罪作为毒品犯罪这一类罪名中的一个具体犯罪,而内地则仅认为洗钱是毒品犯罪的下游犯罪,为此,两地对洗钱罪的认定就存在很大差异。依照香港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或有合理根据确信某人为贩毒分子或从贩毒中获得利益,仍然参与或者从事替该贩毒分子安排保存贩毒得益的活动,或者由此使得贩毒分子能够妥善保存或者处置这些得益,或者将这些得益用于投资以获得财产利益的行为。此款规定,是为了剥夺贩毒分子非法活动的利益,阻止通过香港金融机构转移毒品得益,打击毒品犯罪。而根据内地《反洗钱法》第二条的规定,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由此,毒品犯罪所得收益,仅是反洗钱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