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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14.1 一、传统路径

一、传统路径

从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建构出发,美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禁毒策略为控制供求。这种路径选择建立在毒品作为一种商品的假设基础之上,认为减少供应或者压制需求均能有效控制毒品。但是,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供求控制策略又存在严重的分歧。美国加州大学学者James Q.Wilson指出:“减少需求策略的实施者通常是温和的人,如教师、医生、科学家、出版商,而具体实施减少供应的往往是严厉的执法者,如侦探、海关人员、毒品原植物清除者等。毒品控制预算的份额究竟侧重于毒品供应的减少还是毒品需求的减少,这取决于不同的理论预设。即选择温和的毒品政策还是严厉的毒品政策。”[4]当然,严厉的控制毒品供应的措施也可能影响毒品的需求,同样,温和的减少毒品需求措施也可能减少毒品的供应,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理论上那样分明。

(一)减少供应策略(Supply Reduction)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Mark H.Moore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评估减少毒品供应策略的实效和可行性,即毒品政策本身、有组织犯罪政策、对外政策。[5]

首先,从毒品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The Drug-policy Perspective),毒品供应减少措施的目标在于减少供应,具体通过提高毒品价格,降低毒品流向不法市场的可能性。但是,许多批评者指出,毒品的需求稳定而缺乏弹性(inelastic),所以试图通过减少供应的措施来实现毒品的控制注定失败。还有学者从减少供应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展开批评,认为毒品供应控制策略可能改变现有的毒品获取方式,使毒品使用者陷入一种更为危险和恶劣的毒品获取环境。面对这些批评,有学者针锋相对地进行了反驳。Nicholson认为,毒品需求并非缺乏弹性,而是依据价格的波动而增加或者减少。至少,声称毒品需求不受价格等供应控制措施影响只是一种假设,缺乏经验的支撑。因此,批评者认为毒品价格缺乏弹性的观点并不具有科学性或可验证性。[6]实际上,毒品价格的提高对于毒品供应的减少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也进而对毒品的需求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毒品供应减少政策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这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毒品供应减少措施的重要方法——犯罪的手段,更是遭到种种质疑。如有英国学者指出:“毒品犯罪引发了一系列的关于扩大的警察权力与机构、警察道德的怀疑(因为使用诱惑侦查和其他监视方法)、刑法国际化等的争论。毒品罪犯在整个监狱系统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高。”[7]而且,社会采取其他方法也有可能取得相同的效果,却可以支付更小的成本。所以,以强制性的严厉刑事或行政措施为基础的减少供应策略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或限制。

其次,有组织犯罪政策(Organized Crime Policy)。有组织犯罪政策与毒品政策二者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一般情况下,毒品的有组织犯罪行为集中于毒品制造、加工、贩卖等环节。贩毒集团通过制造、贩卖使毒品流入毒品的非法交易市场,影响毒品供应控制政策的实效。此外,贩毒集团还腐蚀、拉拢禁毒官员,削弱禁毒机构的执行力和控制力。而且,贩毒集团通过藐视、违反法律积聚大量的财富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破坏社会秩序。正是基于贩毒集团的这些特性,有组织犯罪政策定位于削弱、摧毁贩毒组织,将参与者绳之以法,并由此减少、降低贩毒集团等犯罪组织的负面影响。在这一点上,摧毁贩毒集团的同时,毒品的供应也得到一定的抑制,二者相辅相成。但是,毒品政策与有组织犯罪政策的核心诉求并不尽相同,甚至存在矛盾。一般认为,消除有组织的贩毒集团最有效的方法为毒品的合法化。[8]然而,毒品合法化却可能导致毒品供应的增加,这是禁毒政策所不希望看到的,此为有组织犯罪政策与毒品政策矛盾之一。打击贩毒集团的措施通常对于势力较小、缺乏反抗能力的贩毒组织更为有效。这样,继续存留的贩毒集团往往更加具有危险性,对抗法律的能力也更强,规模也更大,腐蚀禁毒机构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对于社会构成巨大的危险。相应地,面对这样的贩毒组织,那些富有成效的执法机构往往可能变得庞大和严厉,这又会对于个人权利和司法公平构成威胁,此为有组织犯罪政策与毒品政策矛盾之二。因此,毒品政策的有效性有待于协调与有组织犯罪政策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处于一种良性的平衡状态。

最后,对外政策角度(The Foreign-Policy Perspective)。美国对外政策的立足点在于实现国内的安全。但是,一些国家虽然与美国友好,但是官僚群体在其本国的毒品生产、走私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就会纵容或漠视毒品的生产和走私,而美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这就不可避免地对美国的毒品供应控制政策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而要维持国际或地区的稳定,防止这些在政治上对于美国并不构成威胁的国家或政权因为美国的毒品政策干预而反目成仇,有必要在毒品供应的政策上予以让步。因此毒品政策与对外政策间也必须协调和折中,片面地强调毒品政策或对外政策均不是明智之举。

建立在宏观协调毒品供应政策与有组织犯罪政策及对外政策三者关系基础上的毒品供应减少路径,作为一种重要的禁毒措施,具体通过打击毒品走私、摧毁贩毒集团、减少毒品流入非法市场的数量以发挥作用。在理论上,通常把这种措施形象地表述为“堵源”。但是,从美国的禁毒实践来看,这些围绕“堵源”的传统禁毒措施效果并不理想。其一,美国数千公里的边界线无法面面俱到地实现边界对于毒品流入的封堵;其二,摧毁主要贩毒集团的策略更多只是一种理论假设,不仅贩毒集团高层隐蔽性强、难以发现和指控,而且贩毒组织的替代性也非常强,即使逮捕了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会有其他成员或组织乘虚而入,继续贩毒组织的经营。

在美国政府内部,国防部和司法部坚持强调减少毒品供应的政策。我国有学者将其具体概括为司法惩治模式。该模式倡导以司法惩治为主要手段严厉打击毒品供应和毒品使用,尤其重视国内毒品供应的控制和国外毒品流入美国渠道的拦截,甚至不惜出动军事力量奔赴国外铲除毒源国的毒品种植和制造设施。国防部侧重于对国外毒源的军事干预,而司法部则侧重于施加严峻的刑事惩罚,二者在运用强制性力量威慑遏制毒品供应方面不谋而合。[9]但是,毒品供应减少政策存在上述的多方面的问题或缺陷,特别是严刑峻法所可能导致的个人安定性和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这无疑会影响到美国社会的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价值体系。当然,毒品供应减少政策对禁毒还是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只是应该予以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二)减少需求路径(Demand Reduction)

美国理论界一般认为,减少需求的禁毒策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改变潜在吸食者的心理状态;其二,改变潜在吸食者的客观条件。[10]

首先,改变潜在吸食者的心理状态。具体而言,就是要重视预防毒品的使用,特别是降低年轻人使用毒品的比例。另外,对于已经吸食毒品的人员,要对其加强矫正,减少其继续吸食毒品的可能性或心理需求,关键在于毒品教育和吸毒者的矫治。长期以来,在美国社会中存在一种偏见,认为青少年沾染毒品主要是因为对于毒品的无知。但是有学者指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部分青少年在成长期的叛逆心理促使其背弃成人社会所强加的道德和价值标准,特别是那些缺乏自信、学校教育失败、好奇心较强的青少年往往容易选择吸食毒品来显示自己对社会和家庭的背离。虽然迄今为止美国尚缺乏科学的研究结论证明心理干预措施对于减少毒品使用的有效性,但是部分研究表明效果是存在的。除了预防性的教育措施外,对于现实的毒品使用者更为有效的措施是矫正,如短期的药物治疗、低依赖性毒品的替代方法、社区协作的矫正模式等,如果毒品吸食者能够坚持参与这些项目或矫正措施,明显能够减少毒品使用。但是,长效的矫正措施仍然比较困难。

其次,改变潜在吸食者的客观条件。简而言之,改变吸食者的客观条件就是加大吸食者获取毒品的难度,如通过严格的管制措施提高毒品的交易价格。James Q.Wilson引用种族歧视进行类比。在法律规定种族歧视为非法行为后,歧视者的心理状态和态度可能并未改变,但是其歧视行为会大大减少。因为,歧视行为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付出高额的成本。同样,如果吸食者虽然在心理状态上渴望吸食毒品,但高额的价格可能使其无法获取毒品而减少了毒品的使用。[11]此外,通过严格的毒品检测也可能使吸食者放弃毒品的使用。因为,毒品吸食被社会赋予了负面的道德评价,可能影响到公众形象和就业等对于吸食者至关重要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