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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8.1 一、从供、需两方面入手,真正消除毒品犯罪

一、从供、需两方面入手,真正消除毒品犯罪

要遏制直至彻底消除毒品犯罪这一丑恶现象,仅仅靠狠狠打击毒品供应是不够的,因为非法毒品消费行为为毒品供应,即毒品的制造、贩卖、运输及走私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因此,只有将供、需两个方面都卡死,才能真正消除毒品犯罪。

从毒品的发展史来看,毒品最早被人类所利用,是因其有治疗疾病的效用,但随着毒品被滥用,其负面影响日渐暴露出来,今天,各国都明令禁止非法使用毒品。而从世界各国的禁毒斗争史来看,最初,人们都把减少毒品的供应,即把打击毒品的制造、贩卖和运输作为禁毒的根本策略,并且在国际社会采取了多项联合禁毒措施。例如,在联合国主持倡导下,形成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及《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这些公约均把打击毒品的生产、贩卖、运输和走私作为禁毒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但是毒品的供应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而与日俱增,且花样翻新。1985年,全球海洛因查获量为6 748千克,涉及53个国家和地区;到1994年,则上升为13 613千克,涉及了66个国家和地区。[6]而从我国的情况来看,1991年全国查获的海洛因是1 919千克,而到1996年,则猛增到4 347千克。[7]就毒品的种类而言,也从原先单一的鸦片、大麻类逐渐繁衍,产生新的品种,出现了冰毒、摇头丸等合成毒品。针对上述状况,人们开始反思原来的禁毒策略。1990年,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政治宣言》将消除非法吸食毒品作为禁毒的有效措施,并呼吁各国采取必要的行动打击吸毒,而在《全球行动纲领》中,则要求世界各国将取缔吸毒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方案通过必要的政策和立法调整方式加以拟定、实行和实施,“还应认识到,无论是对于麻醉品的非法需求和供应,还是对麻醉品的贩运来说,一个重要的威慑因素是存在着有效的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制裁”——联合国1987年6月的《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把法律的制裁作为打击毒品滥用的措施。[8]

毒品犯罪愈演愈烈,非法毒品消费群体也日趋膨胀。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吸毒者已超过5 000万人,而实际情况可能更为严重。[9]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到1997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已达54万人,而实际存在的吸毒者估计应有216万人以上。[10]从吸毒和毒品犯罪的现状以及世界各国禁毒斗争史来看,笔者认为,要铲除毒品犯罪,必须认真分析导致毒品犯罪愈演愈烈的根源,即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非法毒品消费与毒品犯罪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推动毒品市场的扩张,另一方面又推动了毒品犯罪的增长。

首先,毒品犯罪的存在是非法毒品消费存在的客观基础。

1561年,鸦片烟毒开始在中国泛滥,1813年,清政府明令禁止吸食鸦片,此后,各个时期的统治阶级均对吸毒采取了不同的整治措施,但毒品仍使中国成为“东亚病夫”。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1953年,我国终于成为世人称赞的无毒国。但是,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国门的打开,国际贩毒集团及贩毒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中国成了东南亚毒品销往欧美的通道,毒品的入侵,使已经灭绝的吸毒又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

其次,非法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扩张,推动着毒品犯罪的发展。

吸毒者的大量存在,为制毒、贩毒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而对制毒、贩毒的严厉打击,则使毒品的供给受到了遏制,供需矛盾导致毒品价格不断上涨,一本万利成为贩毒的催化剂。正是因为能获取暴利,刺激着毒品犯罪分子甘愿冒生命危险而且“前赴后继”。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毒品犯罪与吸毒之间存在着这种双向互动关系,才使得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故而要消除毒品犯罪,不仅要打击非法毒品供应,即打击非法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也要采取措施,打击遏制吸毒,减少毒品需求,直至彻底清除非法毒品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