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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
1.3.4.1 一、演绎—规律性解释

一、演绎—规律性解释

任何科学解释都有两类陈述:描述被解释事件的陈述,叫被解释项;起解释作用的陈述,叫解释项。演绎—规律性解释又称D-N解释(deductive-nomological explanation),这种类型具有演绎论证的形式结构。其中被解释项是解释前提在逻辑上的必然推断,解释前提中有一个类似于定律的概括。这种类型是解释的范例,是理想的解释形式。

在演绎—规律性解释中,依据被解释项的不同,也有不同的情形。

(1)被解释项是一个必然真理。“为什么从1开始的任何奇数之和总是一个数的平方?如1+3+5+7=16=42”这种解释实际上是一个证明,证明被解释项是必然性真理。如果证明前提本身是必然性真理(其前提是个算术公式,它的必然性是有保证的),而证明的程序是符合逻辑证明的形式要求的,则解释即可完成。但是这类解释属于逻辑学和数学等形式科学范围,并不是经验科学的任务。

(2)被解释项是一个历史事实,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被解释项是一个个别事实,二是被解释项是一个统计现象。

第一种情况:“为什么昨天玻璃杯装满冰水时,杯子外面会潮湿?”被解释的是已发生的个别事实。对此可作如下解释:装满冰水的玻璃杯的湿度大大低于周围空气的温度,空气中含有水蒸气,只要空气接触到较冷物体,空气中的水蒸气一般就会凝结为液体。

第二种情况:“为什么19世纪初欧洲天主教徒的社会组织比新教徒的社会组织具有更大的社会内聚力,一般说来,社会成员间密切的社会关系有助于个人在精神紧张时坚强地活下去。被解释项是个统计性历史现象,解释项也有一个类似于规律的假定。这个解释不是去解释某人在这个时期为什么会自杀,而是说明为什么会有那么高百分比的人自杀,所以这是一种统计性解释。而解释项中类似于规律的假定实际上也是一种统计性概括。但这种解释仍属于演绎模式。

(3)被解释项是一条规律。这一类有三种情况:其一,被解释项是一个全称陈述的普遍规律,断言某些事物间不变的联系。例如,有关冰的密度大于水的密度的规律,阿基米德定律的解释是,液体支持物体的力与物体排开液体的重量相等,受力物体处于平衡状态等。解释项中这些规律都是全称陈述的普遍规律。其二,被解释项也是一个普遍规律,但解释项是一个比规律内容更丰富的理论。“为什么水中加盐会降低水的冰点?”被解释项也是规律,但目前对它的解释是热力学原理的“能”和“熵”等概念,这些假定不能与实验程序联系起来,即它们是理论,而不是“实验定律”。其三,被解释项是一个统计规律。“为什么红花豌豆与白花豌豆杂交获得的后代,近三分之二开红花,其余三分之一开白花?”这是一条遗传统计学规律:一定性状在一定元素群中出现的相对概率。对它的解释是孟德尔遗传理论和有关豌豆遗传成分的某些其他假定。解释项也引用理论,这种理论包括了统计性假定,它揭示了亲代遗传性状传给后代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