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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
1.3.4 第四节 科学解释

第四节 科学解释

科学是在经验证据基础上对现实世界所做的一种系统解释和说明。科学解释不同于常识和伪科学的解释,是唯一为科学家所接受的解释。与其他解释相比,科学解释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科学解释是经验性的。如果解释以感觉经验为基础,那么它就是经验性的。科学解释必须建立在客观、系统的观察基础上,而观察是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的。解释所涉及的观察事件和条件都可以为其他人所检验和证实。

(2)科学解释是可验证的。凡是科学解释都是可验证的。不是通过直接观察来进行验证,就是通过具体预测未观察到的条件下应该发生的事情来进行验证。如果某个解释所预测的结果没有被观察到而受到质疑,那么这个解释就是可检验的。

(3)科学解释是简约的。科学家通常会对某个现象提出若干个竞争性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家通常会选择其中最为简约的一种解释,也就是在解释该现象时使用最少假定的一种解释。

(4)科学解释是暂时性的。科学解释不是一劳永逸的,多少带点缺陷,需要在探究中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科学家即使对自己的解释颇有信心,但仍会承认解释中可能存在着某些缺陷。

(5)科学解释必须经过严格评审。科学解释必须得到同行专家苛刻的专业评审,才能成为已有科学知识的一部分。科学解释通常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好让同行进行审查、批评和重复验证。这就要求科学家尽可能作出详细的解释,以便同行专家能够据此作出判断。

可见,科学解释是一种基于经验、可验证的解释,也是一种经过专家严格评审、具有简约性的暂时性解释。正因为如此,科学解释与其他非科学解释区分开来。科学解释的特征决定了科学解释不是整齐划一,而是有不同类型的。科学解释主要有演绎-规律性解释、或然性解释、功能性解释和发生学解释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