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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润卿史料集
1.4.23 福源钱庄劳资协商会议组织简则(一九五○年)

福源钱庄劳资协商会议组织简则(一九五○年)

一、本庄劳资双方根据“发展生产、劳资两利”之原则,为便于工作于双方进行有关扩充企业、拓展业务、加强团结、增进福利等问题之协商起见,特组织本会议。

二、本会议由劳资双方分别选派代表六人组织之,但为便利协商起见,双方可提出代表名单九人,每次出席代表限于九人内充任之。劳资双方代表经各自选后,应将代表名单互相交换存照,但遇必要时,双方均有自行更换其代表之权,但应于会前三天通知对方,始得出席。

三、本会议定每月召开一次(每月第一个星期四),如有重要事项,有一方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即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开会时间以不占用营业时间为原则)。

四、本会议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之组织,不负企业经营与行政管理之责任。

五、本会议主席,由出席会议之双方代表轮流担任之(如一次为劳方代表担任,下一次即为资方代表担任),每次会议由轮值主席召集之。

六、本会议在双方同意下,得协商下列各项问题:

(甲)有关订立集体合同及如何履行集体合同中各项规定事项。

(乙)有关改正业务之事项。

(丙)有关服务规则及奖惩制度之拟订与修改等事项。

(丁)有关节约之事项。

(戊)有关雇用与解雇及其他人事问题等事项。

(己)有关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及其他职工福利设施等事项。

(庚)有关企业安全卫生及职工疾病、伤亡、残疾、女工生育待遇等事项。

(辛)有关配合国家经济政策及劳资协力共同维护企业事项。

七、本会议中协商的各项问题,劳资双方都有通过各自之代表提出议案之权利,开会时,如有必要,出席代表可建议请示主席通知原提案人或有关负责人到会报告。

八、本会议协商程序如下:

(甲)劳资双方代表分别将准备协商之问题,于开会前通知对方,使双方代表能事先研究,各自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乙)举行会议时,由轮值主席将各问题按双方同意之次序,逐一提交会议研究讨论,以取得协议。

(丙)有关一般问题的协议,经劳资双方代表一致同意后,即可成立,比较重大问题的协议,须由双方代表报告有关方面取得同意后,方得成立。

(丁)会议中如有临时提议,须俟各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始得讨论。

(戊)凡已取得协议之比较重大之事项,须写成双方代表同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之会议纪录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劳动局备案。

九、凡已取得协议之事项,由双方代表分别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负责执行;其未取得协议之事项,由双方于会后分别研讨磋商,以便在下次会议中,再行协商。

十、如在会议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应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之规定处理之。

十一、本会议所成立之协议,不得与政府法令相抵触,在集体合同订立后,亦不得与集体合同规定相抵触。

本简则经双方同意,送请劳动局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