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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新闻学
1.1.4.1 一、新闻造假

一、新闻造假

新闻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为新闻是人们获取信息的来源,一旦出现真实性上的偏差,就有可能影响人们的认知,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在我们的新闻事业蓬勃、健康发展的同时,一些新闻造假现象也出现在报道中,不但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给国家、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后果。

新闻造假是指新闻工作者刻意歪曲事实或者对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不加核实而产生的虚假的新闻报道。它与假新闻有所区别,后者还包括了由于各种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新闻失实现象。新闻造假现象主要是由于媒体或记者本身的主观原因造成的,这对新闻媒体的形象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产生新闻造假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在日趋激烈的新闻竞争中,新闻媒体对时效性、可读性的考虑,超过了对真实性的重视。新闻界有一条规则:新闻报道必须经过与所报道的事件或人物无关的、独立的、两个以上的来源证实,才能被认为“大致准确”,才能在新闻写作中引用。这条规则也叫做“三角定位法”。有不少新闻造假现象都是由于记者或编辑对“假新闻”缺乏核实引起的,本来都很容易避免,但是出于追求轰动效应、“抢新闻”的考虑,有些传媒宁愿先登出来再去追踪求证,虽然吸引读者“眼球”的目的达到了,但违背了真实性这个最基本的新闻选择原则,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纵容造假的成分。

其次,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制作轰动效应,与一些意图自我炒作的商业机构或个人合谋对一些虚假、失实的信息进行报道。虽然很多由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漏洞百出,记者也明知其中有假,但是为了吸引受众眼球,“故意”被诱导。最终,当事人自我炒作,传媒制造“卖点”、获得好处的目的都达到了,可谓“双赢”。但是这种新闻造假愚弄的是受众和舆论,谋杀的是传媒的公信力。

再次,在强大的同业竞争压力下,一些记者故意编造假新闻。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传媒中,在实行工作量考核、淘汰制的传媒中,个别记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出于名利思想,不惜编造假新闻。除了一些很明显的造假外,有些媒体上还出现了不少“三无新闻”——没有明确的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物,读者即便有所怀疑也无从证伪。往往是甲地发生的新闻被改头换面移植到乙地的媒体,新闻事件中的地点、人物大而化之,让人无从查证。还有些记者把网络上的流言改编一下,竟然就当成新闻发表出来。

与报纸、杂志、广播相比,电视新闻的造假成分一般来说相对较少。其主要原因在于电视通过画面与声音传递信息,摄像机拍下的镜头就是“证据”,造假难度也较大。但这并不意味着电视新闻中就完全没有假新闻。在业界,由于常常遇到来不及拍摄新闻当时发生的情况(如警察抓小偷),有些记者就找几个“群众演员”扮演当事人“重现”当时情景并进行采访。对于记者和电视台而言,如果把握得当,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传达信息(应该标注“模拟拍摄”等字幕),但是如果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看作是“新闻造假”——有的时候这样的批评足以让你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