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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经济学
1.13.2.4 四、球队数量

四、球队数量

球队数量之所以单独加以分析,是因为它影响了联盟整体行动的逻辑。球队数量的多寡决定了联盟是否会出现由于个体理性所导致的集体非理性现象。成熟的职业联盟内部往往有限制俱乐部数量的倾向,并且会为新进入者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为什么要严格控制球队数量呢?这与联赛的对抗平衡又有什么联系呢?

毫无疑问,联赛参与者与联赛整体既有利益的共同点,也有利益的冲突。联赛中所有球队的一切行动都是在寻求一种均衡,那就是自身利益与联赛整体利益之间的均衡。球队如果过多地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对联赛整体的利益置之不理,这种利益的获取最终会因为整体的衰败而消失;同样,如果球队一味地谋求联赛整体的利益而不顾自身利益,球队也就无法生存。因此,球队的生存发展之道即在于两者之间利益的均衡。毫不夸张地说,人世间的万事万物无不是在寻找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均衡。当一个人在为了读书与娱乐的时间分配而犹豫不决时,他是在寻找着一种均衡;当一个人在公交车上为弱者让座时,他也正是找到了自己的“均衡”。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所助理研究员王玉主先生曾写过一篇文章,文章是对一本经济学小说《致命的均衡》的评述。在这篇短文里,作者剖析了人们在寻求各种均衡时所做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对收益—收益的对比[6]。从边际概念上讲,职业联赛中的球队所谋求的均衡就是在寻求联赛整体利益时的边际收益与此时的边际成本相等时的平衡点。而球队寻求均衡的结果之一便是联赛的对抗平衡。球队数量不仅是决定球队在联赛中所获收益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对联赛内球队间协商成本的大小有着较大的影响。下面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理论出发,探讨球队数量的变化对联盟的影响,以及球队数量在何种程度上对职业联赛的对抗平衡施加影响。

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以来,现代经济学兴盛、发展起来了一门新的分支——公共选择理论。它研究的是传统经济学不予以关心的非市场决策问题,或者说是集体行动问题。传统经济学之所以对集体行动问题漠不关心,无非是认为此类的决策和行动是由非市场因素决定的。然而实际上,公共活动的参与者同样受制于“经济人”的传统假设。无行为主体的所谓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是不存在的。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系教授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之作。一般认为,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奥尔森教授明确否认了这一论断。如果由于某个人的活动使得整个集团状况有所改善,由此我们可以假定个人付出的成本与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但付出成本的个人却只获得了其行动收益的一个较小的份额。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即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只要某种商品的价格下降了,购买这种商品的所有消费者都将获益;只要最低工资法通过并实施,所有产业工人也都将获益;只要联盟的电视转播权收益增加了,所有的球队也都将从中获益。集团越大,分享收益的整体就越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的份额就会越小。这个一般性结论为下面的分析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奥尔森接着对集体利益作了区分:一种是相容性的(Inclusive),一种是排他性的(Exclusive)。前者是指利益主体在追求集体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如在同行业中寻求更低税额或寻求其他优惠政策时利益就是相容的。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这时利益主体之间是正和博弈。后者是指利益主体在追求集体利益时是相互排斥的,如同行业中通过限制产出而追求更高的价格时就是排他的,这时利益主体之间是一种零和博弈。可以看出,根据这种利益集团的两分法,各种各样的集团也可相应地分为利益相容性集团和利益排他性集团。一个集团的行为是排他的还是相容的,取决于集团寻求的目标的本质,而不是成员的任何性质。事实上,同一个企业或个人的集合可能在一种情况下是排他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是相容的[7]

简单地判断由联赛各支球队所组成的职业联盟是哪一类的集团当然是不妥当的。但联赛对球队数量的控制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这主要是基于如下两方面的考虑:首先,集团内部成员数量的多寡直接影响着集团共同利益实现的难度。小集团往往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也更容易从这种集体行动中取得由个人行动难以获得的利益。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大小集团集体行动成本的巨大差异。小集团之所以冠之以“小”,是因为成员人数少,较之于实现的集团总收益,集团总成本更小。在这种情况下,小集团的每个成员发现,一旦他们为集体利益去行动,他从中获得的收益超过了他为之付出的成本。这时,个人利益方才会与集体利益相一致。其次,职业联赛对球队数量的控制还基于对收入分配的考虑。因为职业联赛特殊的收入分享机制,任何参加联赛的球队都将参与分享联赛的电视转播权等联赛资源所带来的收益。球队必须考虑新加入者的进入是否能够在分享收入的同时给他们带来足够的新的更大的市场。这取决于两者边际量上的相等。为此,很多联赛制定了相关的补偿措施。如新进球队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加入费;对球队所在城市规模的限制等。如果对新加入的球队把控不严格,它对联赛对抗平衡性的破坏将是轻而易举的,这会在更长的时间内给联赛带来麻烦。

顺便指出,联赛严格控制球队数量将会导致另一现象的出现,即历史上局外人想建立新的联赛来对抗已有的联赛体制。1876年NL成立之后,就有人企图建立竞争联赛,包括1901年设立的AL。目前,NL—AL的垄断性地位,是由1903年的两大联赛通过协议造成的。NBA于1949年创建,其最强有力的对手来自成立于1967年的美国篮球协会(ABA)。但严峻的财务危机最终导致了ABA的倒闭,其中的四支球队于1976年并入NBA。1920年,美国职业橄榄球联盟(NFL的前身)成立后,不断有竞争联盟的涌现,其中最为成功的当数美国橄榄球联盟(AFL)。AFL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在1960—1969年,AFL与NFL并行运作。最终AFL被合并到NFL中。尽管建立竞争联赛的努力层出不穷,但只有AL以共同垄断的方式与NL并行运作。很显然,任何运动都有必要运作一个只产生一个冠军的竞争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