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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经济学
1.11.3.1 一、职业俱乐部出资人出资形成的各职业俱乐部企业法人产权

一、职业俱乐部出资人出资形成的各职业俱乐部企业法人产权

(一)职业俱乐部的有形产权

所谓职业体育俱乐部是指一种以经营某一高水平运动项目训练和竞赛,并开发训练竞赛及其附属产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殊体育企业。我国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从产权属性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比较成熟的职业体育俱乐部,这种俱乐部是产权比较清晰的现代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它既重视公司资本额的确定与充实,又兼顾股东相互间的信用;股东人数有限(2—50个,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筹资少(法定资本额较低),操作方便,由拥有一定财力和能力并相互信任的个人即可联合组成,这就使财力并不十分雄厚的企业,也能获得充分的投资机会并且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任意转让出资,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股东的投资随意性,使俱乐部公司有一个稳定的发展过程。

我国以往事业性的专业运动队改制为多元的股东投资主体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解决的是由国家事业性法人主体单一化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毕竟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至50个股东组成。目前我国体育事业单位投资职业足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体委的原专业足球队队员作价投资入股;(2)体委的原专业足球队甲A或甲B参赛资格作价入股;(3)体委的原专业足球队的商誉作价入股;(4)体委(足协)出卖电视转播权作价入股;(5)某法人实体以转播现场实况比赛形式作价入股,一般是给俱乐部广告时段;(6)某事业性法人体育场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7)市政府以扶持政策投资作为股份等等。以上7项权利都属于无形资产范畴,但它们中几乎是目前我国立法中还未规定的投资客体,能否作为投资客体有待进一步探讨。”[8]

此外,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一种特殊形式的国有独资公司,在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中也存在着。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是由一家企业一次性出资从体委买断运动队及相关场地设施,独资组建的俱乐部,俱乐部由此成为这家企业的一个下属子公司。这类俱乐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受公司法的保护。例如,青岛颐中海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由国有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北京国安足球职业俱乐部由中国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控股;云南红塔职业足球俱乐部由红塔集团控股等。(注:红塔足球职业俱乐部在2003年赛季结束后退出中国足坛。)

西方发达国家职业体育俱乐部基本上都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例如,西班牙《体育法》中把职业体育俱乐部界定为“体育股份公司”,并要求参加全国性职业比赛的职业队,必须遵照《体育法》组成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把职业体育俱乐部看作是高盈利的体育企业,并通过形成职业体育联盟——卡特尔在市场上进行垄断经营。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的商业性体育俱乐部发展迅速,德国人称之为“商业性的体育企业”,其收费标准一般要高于非营利性俱乐部的5倍以上。意大利早在1968年开展“足球改革”时,就把当时所有的职业足球俱乐部转变成公司。我国的大部分职业足球俱乐部和部分篮球职业俱乐部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方式组建和运作。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即指这类俱乐部是由若干个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比如,“上海申花VSA足球俱乐部,就是由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等三家单位对原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重组,成立了上海申花VSA文广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根据调查,公司注册资金3 000多万元,广电集团出资1 8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文广集团出资1 125万元,占注册资本30%,黄浦国资以干股形式占20%股份。”

第二种情况是过渡型的职业体育俱乐部,这种俱乐部仍然处于赞助企业和运动队联合办队的形式,两者都具有一定的管理权。

第三种情况是赞助型职业体育俱乐部,即企业赞助出钱、体委出队的合作形式,运动队主要由体委管理。严格来讲,后两种俱乐部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或者说,只是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初级组织形态。

(二)职业俱乐部的无形产权

职业俱乐部的无形产权主要包括球队冠名权、球队队服的广告权、球员的肖像权、门票经营权、主场部分广告经营权等。这些无形产权的经营是俱乐部收入的主要来源,每个赛季末,各个职业俱乐部都会推出一份招商计划,把下一个赛季俱乐部拥有的无形产权交易出去,如2005年10月北京国安职业足球俱乐部以4 000万元的价格将球队的冠名权卖给了北京现代。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目前各个职业俱乐部在这些无形产权交易中还是缺乏自主权的,这也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亏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比如,大连实德俱乐部经营部经理远洋告诉记者:“我们俱乐部真正能主动经营的也就是比赛门票、部分厂商赞助和球衣广告,大多数俱乐部都处在入不敷出的状态。例如,足球俱乐部在场地广告经营方面,俱乐部的广告经营向来先得给足协让路,50块球场广告足协铁定要拿走24块位置最好的,剩下16块广告牌和球衣、门票等广告俱乐部倒是能自主经营,但冷不丁的还得考虑足协划出的招商禁区。”再者,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总经理李耀明认为,“国家篮球管理中心的行政指令性体制,大大限制了各篮球俱乐部的经营发展空间。按照俱乐部正常的经营模式,俱乐部应该具有指定产品经营权、标志产品开发权、场地广告经营权、比赛门票销售权、电视转播经营权等。但是,由于中国篮协与CBA甲A联赛赞助商IMG(国际管理集团)‘有约在先’,以致现在俱乐部自主经营的广告受到限制、标志产品无权开发、电视转播无自主经营权等等,最后留给俱乐部的经营空间实在太小了。没有生存空间,生存就成了一句空话。”即使到了2004年,虽然成立了中超委员会,有了俱乐部常委,但是从中超商务开发的角度看,俱乐部在营销方面仍然受到了较多的限制。比如,“2004年赞助单位将分为三类,其中将选定一个主赞助商、10个赞助商和6个供应商,共17家单位,……这些赞助商将从运动服装、汽车、移动电话、因特网等19类产品中选择,这些类型对俱乐部有了更多的要求,其中要求俱乐部的招商不得与这19类产品冲突,这让很多俱乐部怨声载道,……一些俱乐部对中超限制不得打运动服装广告感到不满,……一名老总说:这是足协的‘计划经济’在管理我们的‘市场经济’,俱乐部想经营太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