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王安石年谱补正

王安石年谱补正

王安石年谱,元代詹大和,清代顾栋高、蔡上翔等先后为之,对于考稽王安石生平事迹、研究王安石诗文,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比较而言,詹大和《王荆文公年谱》(以下简称“詹谱”),仅千余字,失之太简;顾栋高《王荆国文公年谱》(以下简称“顾谱”),虽校之詹谱详明,然疏于考订,谬误甚多;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以下简称“蔡谱”),用力最巨,引证淹博,资料翔实,于王安石事迹发明不少,但其主旨在于为王安石辩诬,于某些结论不免有武断之处,同时囿于见闻,未能充分利用南宋李焘所撰《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等资料,亦间有失考之处。兹将三谱中一些疏误之处,稽以史实,加以排比,依年代补正于次。

王安石初字介卿,更字介甫。

此条三谱及《宋史》本传俱失载。按,曾巩《怀友》书云:“作《怀友》书二通,一自藏,一纳介卿家。”此书《元丰类稿》失收,载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四。吴曾云:“王荆公初官扬州幕职,曾南丰尚未第,与公甚相好也,尝作《怀友》一首寄公,公遂作《同学》一首别之。……然《怀友》一首,南丰集竟逸去,岂少作删之耶?其曰介卿者,荆公少字介卿,后易介甫。”又,曾巩《寄王介卿》诗亦称王安石为介卿(《元丰类稿》卷二,四部丛刊本)。据此,吴说可为定论。

宋真宗天禧五年辛酉(1021),王安石一岁。

王安石生年,其所作诗文多有述及,如《酬冲卿见别》“同官同齿复同科”,《祭吴侍中冲卿文》“公命在酉,长我一时。公先我茁,我后公萎”等,是生于酉年明矣。自《宋史》本传误谓王安石“元祐元年卒,年六十八”,后来如顾谱等亦沿其误,谓王安石生于天禧三年己未。蔡谱引王安石诗文所述已正其误,然似未见宋人杜大圭编《名臣碑传琬琰集》下集卷十四《王荆国公安石传》等资料。该传据实录载,王安石“哲宗即位,拜司空。明年四月癸巳薨,年六十六”;又,宋人王偁撰《东都事略》卷七十九所载亦同,皆为王安石生年之确证。

同年十一月十二日,王安石生。

顾谱谓王安石生于九月二日,错乱无据。吴荣光《历代名人年谱》谓王安石生于十一月十二日辰时,此乃本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王公进退自安》条,惜无确证。今人李伯勉撰《王安石生日考》(载《文史》第一辑)一文,引王珪《赐参知政事王安石生日礼物诏》(《华阳集》卷十五)所云:“适正仲冬,阳气孳于物始;乃生硕辅,忠谟冀于政机。”仲冬即农历十一月。此文为吴说进一解,然亦非确证。按,《长编》卷二二八载:“熙宁四年十一月癸巳,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王雱言:‘蒙差押赐父安石生辰礼物。旧例,有言书送物,赴阁门缴书,申枢密院取旨,出劄子许收兼下榜子谢恩。缘父子同财,理无馈遗,取旨谢恩,一皆伪诈。窃恐君臣父子之间为理不宜如此,臣欲乞自今应差子孙弟姪押赐,并不用例。’从之。”是月壬午朔,癸巳为十二日。据此,王安石生日确为农历十一月十二日。

宋仁宗天圣三年乙丑(1025),长妹文淑生。

此条三谱失载。按,王安石《长安县太君王氏墓志》曰:王氏“五十六而卒……实元丰三年正月己酉。”元丰三年为公元1080年。

天圣六年戊辰(1028),弟安国生。

此条三谱失载。按,王安石《王平甫墓志》曰:平甫“年止于四十七,以熙宁七年八月十七日不起”。熙宁七年为公元1074年。

明道二年癸酉(1033),祖用之卒,安石从父自韶州回临川丁忧。

顾谱卷上谓王安石祖用之卒于次年即景祐元年,实误。按,王安石《伤仲永》曰:“明道中,从先人还家,于舅家见之。”蔡谱卷一云“当是楚公自韶州丁卫尉府君忧也”,是。

景祐元年甲戌(1034),弟安礼生。

此条三谱失载。按,《宋史·王安礼传》曰:王安礼“绍圣二年知太原府卒,年六十二”。绍圣二年为公元1095年。

宝元元年戊寅(1038),长妹文淑嫁张奎。

此条三谱失载。按,王安石《长安县太君王氏墓志》曰:“长安县太君临川王氏,尚书都官员外郎、赠太师中书令兼尚书令、潭国公讳益之女,尚书左丞致仕、赠太尉张公讳若谷之妇,尚书比部郎中、赠卫尉少卿讳奎之妻……十四而嫁……”据此,文淑嫁张奎在本年。张奎,沙县人,张若谷之子。张若谷,《宋史》卷二九九有传。本年,张若谷知江宁府。《景定建康志》卷十三:“景祐三年丙子二月,枢密直学士、尚书工部侍郎张若谷知府事。宝元元年十一月,若谷赴阙。”王安石父王益时为江宁府通判,故安石《祭张左丞文》云:“公作升州,先君实佐。公为其子,请昏于我。”

庆历二年壬午(1042),中进士,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

詹谱云:“以秘书郎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时韩魏公作镇。”此误。按,当时知扬州者为宋庠。《长编》卷一三二载:“庆历元年五月辛未,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宋庠守本官,知扬州。”庆历三年七月,宋庠自扬州知郓州,王安石有《送郓州知府宋谏议》诗。韩魏公即韩琦,其知扬州在庆历五年三月,见《北宋经抚年表》卷四。

庆历四年甲申(1044),王安石再归临川。

庆历三年王安石回临川省亲,有《伤仲永》、《张刑部诗序》、《忆昨诗示诸外弟》等诗文为证。而次年王安石再归临川,三谱俱不载。然王安石《外祖母黄夫人墓表》云:“四年,安石还自扬州,复其墓。”是本年归临川明矣。故蔡谱疑曰:“公还自扬州实三年,曰四年,不合也。以夫人卒之年数之,则又似作志实在四年矣。”实安石于庆历三年、四年各回过临川。顾谱谓王安石本年归京师,亦谬说无据。

皇祐二年庚寅(1050),鄞县秩满,归临川。

顾谱谓王安石本年“在京师候差遣,授殿中丞。春送契丹使出塞,有《伴送北朝人使诗序》、《和曾子翊授舒椽之作》”等,皆谬说无据。按,李壁《王荆文公诗笺注》(以下简称“李注”)卷三十九《初去临川》题注云:“抚州金峰,公有题字云:‘皇祐庚寅,自临川如钱塘过宿此。’”据此,王安石本年归临川明矣。又,王安石使北,《宋史》本传及詹、蔡二谱均失载,实在嘉祐五年,说见后。王安石《和曾子翊授舒椽之作》则作于嘉祐六年。子翊名宰,为曾巩之弟,嘉祐六年进士及第,为舒州司户参军(见曾巩《亡弟子翊墓志铭》,《元丰类稿》卷四十六)。

至和元年甲午(1054),舒州秩满,入京候差遣,除知建昌军不赴,召为群牧判官。

按:《长编》卷一七七载:“九月辛酉朔,殿中丞王安石为群牧判官。安石力辞召试,有诏与在京差遣。及除群牧判官,安石犹力辞。欧阳修谕之,乃就职。”又,《名臣碑传琬琰集》下集卷十四《王荆公安石传》载:“除知建昌军不赴,召为群牧判官。”此两条可为三谱和《宋史》本传之补证。

至和二年乙未(1055),除集贤校理,辞不就。

王安石辞集贤校理事,三谱皆言在至和元年,俱误。按,《长编》卷一七九载:“至和二年三月己卯,翰林学士、群牧使杨伟等言判官、殿中丞王安石文行颇高,乞除职务。中书检会,安石累召试不赴,诏特授集贤校理,安石又固辞不拜。”据此,王安石辞集贤校理事在本年。

嘉祐元年丙申(1056),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

此事三谱俱失载。按,《长编》卷一八四载:“十二月己未,群牧判官、太常博士王安石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王安石《上执政书》亦云“某在廷二年”,“而某得以此时备使畿内”,与此相合。

嘉祐三年戊戌(1058),二月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十月为度支判官。

王安石提点江东刑狱,顾谱系于四年,詹谱系于五年,皆误。按,《长编》卷一八七载:“嘉祐三年二月丙辰,诏知常州王安石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同书卷一八八载:“十月甲子,提点江南东路刑狱、祠部员外郎王安石为度支判官。安石献书万言,极陈当世之务。”

嘉祐四年己亥(1059),入京献《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王安石上书事,蔡谱系三年,顾谱系五年,皆不确。按,本年二月,王安石尚在江东,有《酬王詹叔奉使江东访茶利害见寄》诗。王靖,字詹叔,为王素从子,《宋史》附王素传后。《长编》卷一八九载:“嘉祐四年二月戊辰,始命韩绛、陈旭、吕景初即三司置局议弛茶禁。其十月,三司言请遣官询察利害以闻。诏遣司封员外郎王靖等分行六路。及还,皆云如三司议便。”据此,遣官询茶利害在去年十月,至本年二月始还。王安石诗作于王靖奉使江东时,当在本年二月之前。又,王安石《解使事泊舟棠阴时三弟皆在京师》诗云:“俯仰换春冬,纷纷空百忧。”李注云:“介父嘉祐三年二月自常州移提点江东刑狱。此言‘换春冬’,去官时当是四年。自是入为三司判官,献万言书,深言当世之故。所谓‘百忧’,皆书中所论者。”据此,王安石上书四年明矣。《长编》将此事载于三年十月甲子,盖据三司判官命下之日,顺及上书,非谓上书即在此时。

嘉祐五年庚子(1960),正月伴送契丹使回国,十一月辞修起居注。

王安石使北事,《宋史》本传及蔡谱、詹谱俱失载;顾谱系于皇祐二年,误。王安石《送吴叔开南征》李注引司马光《朔记》云:“嘉祐五年九月,王安石使契丹。”《喜唐公自契丹归》李注·庚寅增注(日本蓬左文库藏朝鲜活字本)引《朔记》云:“王安石以多病,不愿奉使,以侍御史知杂范师道,又辞,乃以校理王铎代之。”《长编》卷一九二载:“八月庚辰,度支判官、祠部员外郎、直集贤院王安石为契丹正旦使。既而安石辞行,改命户部判官、兵部郎中、秘阁校理王绎。”与《朔记》所载相合。今人李德身据王安石《道逢文通北使归》诗及《长编》所载“嘉祐四年八月乙酉,太常博士、集贤校理、判理欠凭由司沈遘为契丹正旦使”条等,考定沈、王相遇在五年春,则王安石使北亦当在五年春正月、二月之间。说详其《王安石“使北诗”考》(《南充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一九八一年第二期),兹不赘述。又,王安石辞修起居注事,蔡谱失载;顾谱系于六年,詹谱系于七年,皆不确。按,《长编》卷一九二载:本年“十一月辛亥,度支员外郎、直秘阁、判度支勾院司马光,度支判官、祠部员外郎、直集贤院王安石同修起居注。光五辞而后受,安石终辞之。最后有旨,令0门吏赍敕就三司授之,安石不受,吏随而拜之,安石避于厕,吏置敕于案而去。安石遣人追还之,朝廷卒不能夺”。据此,王安石辞修起居注事在本年。

嘉祐六年辛丑(1061),二月为进士考试详定官,六月为知制诰,纠察在京刑狱。

王安石为进士试详定官事,詹谱、蔡谱均失载。按,王安石《和杨乐道韵六首》李注云:“嘉祐六年御试进士、明经诸科举人。进士初考官沈遘、司马光、裴煜、陆经;详定杨畋、何郯、王安石。……介甫以初覆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当欲于行间别取一人为状首。乐道守旧法以为不可。或解之曰:谣言王俊民作榜首久矣,可无争也。及拆号,果然。……今公所次乐道韵六首,皆纪当时事。”刘昌诗《芦浦笔记》卷五亦载有赵清献公(汴)《充御试官日记》,记载本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三月九日御试事甚详。据此,可知王安石本年二月为进士试详定官。又,王安石为知制诰,纠察在京刑狱事,詹谱系于七年,亦不确。按,《长编》卷一九三载:本年“六月戊寅,度支判官、刑部员外郎、直集贤院、同修起居注王安石知制诰。初,安石辞起居注,既得请,又申命之。安石复辞,至七八乃受,于是径迁知制诰。安石遂不复辞官矣”。王安石《呈陈和叔》诗序曰:“嘉祐末……某以直集贤院为三司度支判官,以知制诰纠察在京刑狱,同管句三班院。”据此,可知王安石本年以知制诰纠察在京刑狱。

嘉祐七年壬寅(1062),十月王安石句当三班院。

此事蔡谱失载,顾谱误系于嘉祐六年。按,南宋杨仲良所撰《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十九载:“七年十月甲午,知制诰王安石勾当三班院。”可为詹谱所载之确证。

治平三年丙午(1066),王安石在金陵设幄讲学。

此事三谱和《宋史》本传皆不载。按,陆佃《陶山集》卷十六《沈君墓志》云:“治平三年,今大丞相王公守金陵,以绪余成学者,而某也实并群英之游。”同书卷一《依韵和李知刚黄安见示》等亦记叙王安石讲学事,皆可证。

熙宁三年庚戌(1070),十月进所著《洪范传》。

王安石撰《洪范传》,无确切年月可考。蔡谱云“其进御览必在于元丰之世。又无年月日可考,故录于熙之末丰之首”,实误。按,《长编》卷二一六载:“熙宁三年十月甲戌,安石尝进所著《洪范传》,上手诏答之。及奏事罢,因留身谢。”王安石《进洪范表》云:“臣尝以芜废腐余之学,得备论思劝讲之官,擢与大政,又弥寒暑。……谨取旧所著《洪范传》,删润缮写。辄以草芥之微,求裕天地。”又,陆佃《陶山集》卷十五《付府君墓志》云:“淮之南,学士大夫宗安定先生之学,予独疑焉。及得荆公《淮南杂说》与其《洪范传》,心独谓然,于是愿扫临川先生之门。后余见公,亦骤见称奖。”陆佃从王安石学,在治平三年(1066)。据此,《洪范传》撰成于治平三年前,而“删润缮写”于熙宁初年。

熙宁八年乙卯(1075),六月进三经新义。

《长编》卷二六五载:本年“六月甲寅,王安石上诗、书、周礼义序,诏付国子监置之《三经义解》之首。先是,安石撰诗序,称颂上德,以文王为比。而上批:‘得卿所上三经义序,其发明圣人作经大旨,岂复有加?然望于朕者,何其过欤?……其过情之言,可速删去,重为修定,庶付有司,早得以时颁行。’”同书卷二六八载:“熙宁八年九月辛未,诏安石并删定升卿所解诗序以闻。”据此,王安石集中《改撰诗义序劄子》、《答手诏言改经义事劄子》、《论改诗义劄子》等俱上于本年。顾谱、蔡谱将此三劄皆系于元丰三年,与上《乞改三经义误字劄子》混为一事,俱误。

(原载《文献》1993年第4期,北京;日译文载日本宋代诗文研究会会志

《橄榄》第五卷,日本早稻田大学文学部中国文学研究室发行,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