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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
1.9.4.4 四、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四、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城市规划及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证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查处违法建设必须依法行政,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重要方面。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机构要做到既要维护城市规划法规的严肃性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又要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得越权。

(2)以事实为依据,对任何案件都要查明事实。

(3)正确运用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条款。

(4)要遵守法定的步骤、方法、时限等程序。

如果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机构在处理违法建设中存在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用法规条款、违反法定程序等,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开公正原则

即处罚过程、依据、程序和结果公开,执法公正,准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3.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对各类违法行为,处罚必须适当。处罚过度,会危及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处罚过轻,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查处违法建设必须以宣传教育为主,实施处罚为辅。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规划法规,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提高对执行城市规划和规划法规的认识,同时辅之以行政处罚。对凡属程序性违法建设,且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处罚;对凡属实体性违法建设的,应当从严处罚,使其受到处罚的经济损失大于其得益。

(二)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行政程序

对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严格遵循立案调查、查勘取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等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从查处违法建设全过程来分析,有以下八个工作步骤。

1.掌握信息

及时地掌握违法建设活动的信息是处理违法建设的前提。违法建设活动的信息来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报告、规划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等渠道。对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及时登记,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违法建设案件。

2.准备资料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受理违法建设案件以后,应当弄清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规划情况、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地形、地貌资料、规划管理部门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纸的内容,确认是无证建设还是越证建设。

3.现场查勘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查勘时,应当查明违法建设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及法人、个人姓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法建设具体事实、是否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等细节。查明情况后应当有详细记录,并进行现场拍照或者摄像。通过现场查勘,获取充分的证据。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完成违法建设现场查勘取证工作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到规划管理监督部门进行会晤。写出书面报告,阐明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违法建设的事实,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对违法建设实施处罚的具体意见等。

4.告知停工

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工程,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当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停工通知书”可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邮寄两种方式。专人送达时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在“送达证”上签名,如遇到拒收“停工通知书”时,应当由街道、里弄干部或者在现场的其他人员签注见证意见。采用邮寄方式时,应当保存好邮寄凭证,并将邮寄凭证贴在“送达证”上。

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同实施。

5.实施处罚

对违法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办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先通知当事人,按照当事人要求确定是否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一份留作该案件档案资料。

6.行政复议或应诉

规划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做好参加复议或者准备诉讼。因为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观上认为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合法或不符合事实,有权向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以减轻或改变处罚决定,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规划管理部门必定处在被申诉人或被告的地位,因此,法定代表人应当认真参加复议或者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代理人。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报送答辩状、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资料和证据材料,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表述,据理力争,实事求是,遵章守法。既不能以管理者自居,也不能歪曲事实。

7.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就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外强制执行的请求,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执行的请求事项和申请执行的理由。待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总结归档

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后,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有关案件的文件、图纸等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归档。通过处理违法案件,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