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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
1.9.4.2 二、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

二、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

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任务和要求,监督检查的内容比较广泛,归纳起来有五项基本内容。

(一)城市土地利用监督检查

城市土地利用监督检查包括两项具体内容:对建设工程利用土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规划区内保留和控制区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1.建设用地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法定的土地征用、划拨或者受让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后方可使用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性质、位置、范围、面积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际用地情况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合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做出处理。

2.城市规划区内保留、控制用地监督检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规划区内居住区、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历史街区及传统风貌区、水源保护区等控制区用地情况,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保护用地和保留用地进行监控,保证将来城市建设对用地的需求。

(二)建设活动过程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法规要求的法律凭证。它确认了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性,保证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确立用地红线边界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紧邻道路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订立道路规划红线界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测定道路规划红线位置、订立界桩,并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道路规划红线测定成果资料。

2.复验灰线

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红线,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派员按照规定时间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复验灰线。

3.施工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派员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方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证。

(三)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未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设,即无证建设;第二是虽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即越证建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四)检查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性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规划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不断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五)监督检查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随意改变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的情况日益增多。有些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改变,对环境、交通、消防、安全等方面产生不良后果,也影响到城市规划的实施,因此,对竣工交付使用后建筑工程使用性质进行检查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