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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
1.9.4.1 一、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管理的含义、特点及法定依据

一、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管理的含义、特点及法定依据

(一)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含义

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宪章,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在建设使用土地和建设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特点

1.行政主体的法定性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授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未经授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例如《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分别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的权利。

2.行政行为的具体性

行政监督检查是以个别的或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事实为对象,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认可、奖励或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法律关系的相对性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一方面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使行政机关成为被复议或被告。这种行政监督检查中的不平等关系,到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关系的转化,反映出两者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性。

4.行政执行的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执法的坚强后盾,一旦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否则,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其执行,或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并最终履行义务。

(三)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是依法进行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管理的城市规划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