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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
1.9.3 第三节 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管理

第三节 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管理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建立健全“一书两证”制度,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是保证城市建设按照城市规划进行,保证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一书两证”工作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核心工作,是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最有效手段。

为实现“一书两证”制度的严肃性、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部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从199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迄今为止,全国各城市都使用了全国统一的“一书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