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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
1.9.2.4 四、编制城市规划的法定依据

四、编制城市规划的法定依据

(一)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1)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2)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3)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属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4)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5)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远景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6)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7)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8)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9)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0)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和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二)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为依据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第二十一条规定“: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第二十二条又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上述规定的法律精神就是,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为依据。这是因为,城市规划因其规划范围大小不同,其规划调控能力也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上一层次的规划涉及的范围大,其规划控制力要大于下一层次的规划,所以,下一层次的规划也必须以上一层次的规划控制要求作为规划编制与审批的必要依据,否则的话,就会造成上下规划之间的脱节,最终使城市规划实施失控。

以上一层次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具体来说,就是城市的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必须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此外市辖县、区、乡镇域总体规划,应当以所在城市的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同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上一层次的城市规划为制定依据的前提是:这项规划必须是依法批准并有效,两者缺一不可。未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指导规划编制与审批;因超过规划期限或因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的上一层次规划,且必须作调整的,依法调整后,方可指导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三)以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当然依据有关的法律规范。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其所依据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多,除城市规划法律规范外,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土地法》、《环保法》等等,在此不一一列举。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家和部级标准和规范,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以及城市防洪、给水、电力等规划编制方面的规范;第二个层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制定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各项规划原则涉及的面很广,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还应当遵循党和国家及城市政府根据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行政要求提出的有关意见。城市规划的制定政策性强的道理就在于此。一些重大规划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城市政府制定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计划,已经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城市长远发展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规划制定的依据。此外,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制定城市规划有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上级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亦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情况的需要,对规划的边界条件、规划的内容深度、技术要求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这些都应作为规划制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