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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
1.9.2.2 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的对象

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的对象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和《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规定,城市规划按其编制阶段和层次划分,有以下三种。

(一)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

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事实措施。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一般先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尚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相关的专业规划。如果该城市被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尚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中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尚需编制分区规划,上述各项规划含义如下。

(1)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2)近期建设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5)专业规划。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等工程规划,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地下空间利用及人防规划。

(三)城市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