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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
1.9.1.2 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应遵循的行政法制原则

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应遵循的行政法制原则

行政法制原则也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城市规划行政与立法作为国家整个行政与行政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要学习、研究、贯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对于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学界还有不同看法。对城市规划行政而言,必不可少的有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

(一)行政合法原则

行政法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它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办事。

(2)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不能够享有不受行政法调节的特权,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免除都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

(3)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机关行为的规定与行政相对人的规定不一样。对于行政机构来说,只有法律规定能为的行为,才能为之,即“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行”。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只要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都可以为之,只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才不能为之。因为行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它以影响公民的权益为特征。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行政权力的使用范围加以设定。

(4)任何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它自发生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和个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原则

如果说行政合法原则解决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那么行政合理原则的宗旨在于解决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还必须做到合理。

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应事实清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立法目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存在有其客观基础,行政行为固然应该合法,但是任何法律的内容都是有限的。由于现代国家行政活动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像城市规划行政这类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很多,立法机关没有可能来制定详尽的、周密的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为了保证对国家的有效管理,行政机关需要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复杂局面的行为选择权。此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的原则指导下,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运用自由裁量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或作出合适的决定。

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以便使国家行政机关将普遍性的法律、法规应用于具体的、个别的事例。但必须对自由裁量权利的使用加以必要控制,以防止滥用,所以在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中,普遍接受了行政合理的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还必须合理。合理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要符合客观规律,行政行为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行政行为要有充分的客观依据,行政行为要符合正义和公正。

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超越法定要求和正常秩序的措施。例如,抢险工程可以先施工后补办规划许可证。

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属于不适当的行为。作出不合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效率原则

遵循依法行政的种种要求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行政效率。廉洁、高效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要求,提高行政效率是国家行政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为追求效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都采用岗位负责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按法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操作规则,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有助于避免失误和不公,并可减少行政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讲究行政效率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不按客观规律办事。遵循客观规律,遵循基本建设的必要审批程序,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先决条件。

(四)行政统一原则

行政统一原则分为三项内容。

1.行政权统一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权力分工原则,行政权由行政机关统一行使。

2.行政法制统一

行政法制的统一是指行政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由多级主体制定。这就要求各级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要相互协调、衔接,不能相互抵触和冲突;不同的主体制定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要遵守立法的内在等级秩序。此外,城市规划的建设管理要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相统一。

3.行政行为统一

行政权力的属性要求在行政机关内部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一个国家的管理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行政行为是否统一。行政统一原则要求政府上下级之间要有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要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公务员的行为要与行政机关一致。

(五)行政公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行政公开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体现,我国行政公开的原则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职权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应一律向社会公开。具体要求为以下四点。

(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公开。

(2)一切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3)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进行行政处理时,必须把处理的主体、处理的程序、处理的依据、处理的结果公开,接受相对人的监督,并告知相对人对不服处理的申诉或起诉的时限和方式。

(4)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时,行政主体有提供和解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