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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
1.8.2.3 三、城市设计的评价标准

三、城市设计的评价标准

城市设计评价是指对设计成果的优劣作出的判断。城市设计中涉及的有关美观、心理感受、舒适、效率等的定性指标,均属不可量度的标准,所以很难找到一个标准的量化指标。评价的标准也很难统一量化。其中可量化的城市设计标准包括某些自然因素(如气候、阳光、水资源、地面坡度等)和具体描述三度形体的量度指标。城市设计者一般能施加作用的主要是后者,它包括楼层面积允许值、建筑物后退距离、高度、体量、基地覆盖率、容积率等一系列形体建议。人们还研究出许多关于外部空间的定量尺度和比例,如新老建筑协调时运用的形体控制准则、街道断面尺寸控制、开敞空间的长宽比等。

因各国的国情不同,城市设计的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很难拿出权威科学的结果。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约翰·M·利维(JohnM.Levy)在其《现代城市规划》一书中给出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1)统一性与一致性。

(2)行人与车辆的冲突最小。

(3)避免雨水、风的影响。

(4)使用者易于识别的方向。

(5)土地利用上的适宜性。

(6)具有休息、观察和社交的空间。

(7)创造安全和愉悦的感觉。

但是必须承认,城市设计并不是很纯粹的科学,因为其中掺杂了个人好恶的因素。一个人认为平和安静的地方,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觉得厌烦和乏味。对一个人来说令人振奋的音乐,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就是摧残精神的噪音。实践验证的结果是多数人在生命不同阶段的环境中会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城市设计的评判标准很难统一定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