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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
1.7.4.5 五、居住区道路和交通的规划布置

五、居住区道路和交通的规划布置

居住区道路是城市道路的延续,是居住空间和环境的一部分,它既是交通空间,又是生活空间,居住区道路是居住区环境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居住区道路的分级

根据功能要求和居住区规模的大小,居住区道路一般可分为三级或四级。

第一级,居住区级道路——居住区的主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外交通的联系。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米,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9米,如需通行公共交通时,应增至10—14米,人行道宽度为2—4米不等。

第二级,居住小区级道路——居住区的次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部的交通联系。道路红线宽度一般10—14米,车行道宽度6—8米,人行道宽1.5—2米。

第三级,住宅组团级道路——居住区内的支路,用以解决住宅组群的内外交通联系。车行道宽度一般为4—6米。

第四级,宅前小路——通向各户或各单元门前的小路,一般宽度不小于2.6米。

此外,在居住区内还可有专供步行的林阴步道,其宽度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而定。

(二)居住区道路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

(1)居住区内部道路主要为本居住区服务。居住区道路系统应根据功能要求进行分级。为了保证居住区内居民的安全和安宁,不应有过境交通穿越居住区,特别是居住小区。同时,不宜有过多的车道出口通向城市交通干道。

(2)道路走向要便于职工上下班,尽量减少反向交通。住宅与最近的公共交通站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00米。

(3)应充分利用和结合地形,如尽可能结合自然分水线和汇水线,以便于雨水排除。在南方多河地区,道路宜于河流平行或垂直布置,以减少桥梁和涵洞的投资。在丘陵地区则注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以节约投资。

(4)在进行旧居住区改建时,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和工程设施。

(5)车行道一般应通至住宅建筑的入口处,建筑物外墙面与人行道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与车行道边缘的距离不小于3米。

(6)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超过120米,在尽端处应便于回车。

(7)如车道宽度为单车道时,则每隔150米左右应设置车辆互让处。

(8)道路宽度应考虑工程管线的合理敷设。

(9)道路的线型、断面等应与整个居住区规划结构和建筑群体的布置有机地结合。

(10)应考虑为残疾人设计无障碍通道。

(三)居住区道路系统的基本形式

居住区道路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居住区内外动态与静态交通的组织密切相关,即与居民的出行方式和拥有的私人交通工具密切相关,同时应根据地形、现状条件、住宅特征和规划结构及景观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居住区内动态交通组织可分为“人车分行”的道路系统、“人车混行”的道路系统和“人车共存”的道路系统等三种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