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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
1.4.4.2 二、基于公共管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模式

二、基于公共管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模式

在公共管理模式下,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应从单一的物质控制管理走向调控社会发展的综合目标,主要内容应该是城市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及协调城市各利益主体关系,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消除城市建设中的市场失灵现象。

在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的职能要发生相应的转变,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扩大,政府在管理手段上需要调整,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手段将日益削弱,规划控制、规划政策和法律条例将成为政府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工具,并通过城市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经济政策和环境政策等公共政策调节市场运行,引导城市发展。

综合以上分析,基于公共管理的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城市规划控制体系、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引导体系)、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和城市规划监督体系。

1.城市规划控制体系

城市规划控制是指城市规划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一种公共干预手段,在特定阶段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行为施加影响,以保障整体的长远利益,实现预期的规划目标。

我国的城市规划控制体系应当包括三个层次。

(1)基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结构控制。

(2)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的开发控制。

(3)以现代城市设计为导向的空间形态控制。

2.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

基于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主要包括:城市规划与计划、财政、税收、投资等政策相结合,通过城市经济和财政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城市规划干预城市发展目标的实现,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点。

(1)城市规划与计划和财政相结合,干预城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规模。

(2)城市规划协同财政部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产品供给与城市商业开发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

(3)政府可通过税收杠杆来促进和限制某些投资和建设活动,如开征建设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免征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营业税和交易契税等等。

3.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规划法规体系为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审批和规划实施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定的依据和程序。公共管理模式下,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保障。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重心应向重点保障城市公益设施的方向转变,实现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与市民生活健康直接相关的要素优先立法,确保公共建设按规划实施,而非公共建设则按市场规律予以调节。

4.城市规划监督体系

在公共管理模式下,应该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机制,通过公众舆论来监督各级规划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为了防止行政干预产生的负面影响,应该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