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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心理学
1.6.3.3 三、保护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三、保护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保护被报道者(即公民)的隐私权,是新闻记者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的重大问题。“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就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郑重地写进了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保护人权,首先是保护人格尊严权,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尊严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对与公共事务和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享有自由支配、不受公权和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新闻采访中侵犯采访对象隐私权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比如:有的记者擅自闯入采访对象的私人住宅,未经允许就擅自拍摄或录像;有的记者三更半夜敲开采访对象的家门,不由分说,就把摄像镜头对准衣冠不整、睡眼惺忪的采访对象;有的记者在向采访对象提问题时,不是为了调查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实真相,而是为了打探采访对象的个人隐私甚至阴私,等等。对此,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某省电视台曾播出一条新闻,一所农村小学欢迎辍学两年的14岁女学生重回课堂。解说词说,这名女学生两年前不幸遭强暴,由于年幼不懂事,怀了孕也不知道,不得不生下来一个孩子,并因此辍学。新闻还没有完,记者又到了女孩的家里,拍到这个女孩和她的孩子在一起的镜头,似乎要证明报道属实,绝对不是乱编的。报道一个不幸的幼女重归课堂,似乎是有积极效果的,何况记者在这样的报道中也十分敬业。然而当事人的感觉难道可以因此而被忽略吗?一个幼女遭强暴后生下了小孩,一定要拿她重返学校来证明义务教育落实得好吗?她和她的家人是否希望被报道、报道置她的隐私和尊严于何地?

可见,我们有些记者的思想还缺乏法制观念,有人误以为只要是真实的就是可以报道的。殊不知,此类报道,越真实则对被报道者的损害就越大,以至于可能酿成家破人亡的悲剧,反而违背了报道者的初衷。因而,加强法制观念,杜绝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发生,也是新闻记者人文意识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