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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艺术原理
1.3.6.2.5 五、“引导—规范”功能

五、“引导—规范”功能

戏剧在人们的公众生活中还经常起到一种引导思想和行为的方向、规范人们活动的路径的作用。“当艺术反映人的理想和规范的时候,当它创造新的习惯、道德和思想方式的时候,它对社会也就构成了规范和榜样。”(23)戏剧艺术在这方面往往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一出有影响的戏,总是免不了要引起人们的街谈巷议,成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话题;特别是其中的明星,一旦走红,更是夺人耳目,甚至其言行举止都可能成为人们竞相模仿的对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戏剧家王尔德甚至宣称:不是艺术模仿生活,相反,而是生活模仿艺术。戏剧的“引导—规范”功能也便缘此而生。

作为一个社会学的概念,所谓“引导”,乃是指某种社会行为的方式及其内在动因。美国社会学家里斯曼在《孤独的人群》一书中提出了自工业革命以来“引导”模式的三种变化。美国文化哲学家杰姆逊就此曾有一段评述,他指出:“里斯曼认为历史上有三种社会形式,或者说有三个历史时刻;第一是所谓传统的社会,第二是市场资本主义社会,第三则是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不管叫什么名称,在每一个社会都有相应的权威,体现在人们的价值观、行为及动机中,……在论述这三种社会时,里斯曼用了‘引导’这个概念,即什么引导着人们的行动,社会中的人们又是怎样被引导的。”(24)这里,所谓“三种引导”,就是指工业革命之前的传统社会代代相传的“传统引导”,工业革命之后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争取个人成功的“内在引导”,以及在当代社会体制化条件下,某种组织的力量取代了过去个人的作用,而不是过于强调个人,从而出现一种“他人引导”的模式。显然,社会的引导机制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而发生变化,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文化的风貌,并且规范着人们的社会行为。

如前所述,戏剧总是成为社会传统的主要承载者;同时,戏剧又总是以成功的个性化的角色形象的塑造为己任;而且戏剧更是某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体现,成为某种社会组织力量的有效形式。因而戏剧功能的呈现就不仅仅只是一次具体的演出活动,而同时更是一种富有审美意味的社会行动。所以,如果说,在受传统引导的社会里,戏剧主要表现为浓厚的教化意识和“净化”功能的话,那么,在近现代以来的“内在引导”和“他人引导”的社会里,戏剧则更明显地体现着其精神启迪和文化启蒙的功能。

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文化环境下,戏剧表达通常都被道德规范所要求;而且,相对其他艺术领域的言说,戏剧的道德属性往往受到更严格的控制。这种道德属性包括消极和积极两方面。从消极方面而言,那就是不能姑息、纵容人性恶的因素,要体现道德训诫的意思;从积极方面看来,则是戏剧应该表达社会主流文化或者操持话语权力的人的价值取向,起到对于社会进行示范和表率的功能。这种价值示范功能可以表现为作者采用某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加以宣示。然而,戏剧中的道德规范不是教条,而是和活生生的感性娱乐结合在一起;最终更是要归于人们内心的道德律令。

而与这种道德规范的表达比较起来,戏剧可能更易于表现某种社会中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意义。剧中人物的一言一行,往往都很直观地影响着观众。更何况那些家喻户晓的戏剧经典对于人们的生活信念、行为方式的塑造之功。

因此,戏剧从来都不是高蹈于现实之上的唯美的产物。如前所述,中国的传统戏曲也向来注重教化功能,特别是近代的中国社会,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关头,一些有志之士急欲拯救斯民于水火,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对西方戏剧产生兴趣,并把它拿来,显然就带有匡时济世的目的。所以中国20世纪,话剧的引进和戏曲的改良都是这种戏剧功能观的具体体现。当然,戏剧毕竟不能等同于道德和宗教的说教,总是在一种艺术的感染中而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引导—规范”的作用。

总之,戏剧的功能整体上代表着一种世俗关怀,一种审美的超越。可以说,戏剧既是“有用”的,又是“无用”的;或者说,戏剧的功能体现就是一种“无用之用”,是一种有益于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大用”。因此,戏剧根本上有别于宗教的说教、政治的宣传和道德的教化。戏剧不是出世的,而是积极入世的;它既是出于满足人们的世俗娱乐需求,又是超然于任何现实实用目的之上的。戏剧的这种世俗关怀的艺术态度是时代脉搏律动的健康体现,推动戏剧艺术发展的更主要的还是那些来自世俗生活的力量。虽然,推动戏剧发展进程的不免有着来自商业利益的诱惑或对名誉声望的角逐,但是,更主要的无疑还是来自于戏剧本身的功能价值的实现。戏剧需要不断地适应变化了的时代的人们心灵世界的必然要求。

重要概念

寓教于乐 “仪式—交流”功能 “游戏—娱乐”功能 “净化—陶冶”功能 “认知—启迪”功能 “引导—规范”功能

参考题

1.戏剧功能的实质到底是什么?

2.如何完整地理解戏剧的艺术功能的特质?

3.戏剧之于现实人生究竟有哪些方面的功用?

【注释】

(1) [美]韦勒克、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三联书店1984年11月版,第18页。

(2) [苏]卡冈:《艺术的社会作用》,《美学和系统方法》,凌继尧译,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72页。

(3) [德]布莱希特:《布莱希特论戏剧》,丁扬忠等译,中国戏剧出版社1990年3月版,第5-6页。

(4) [罗马]贺拉斯:《诗艺》,杨周翰译,《诗学·诗艺》,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55页。

(5) [法]安托南·阿尔托:《残酷戏剧——戏剧及其重影》,桂裕芳译,中国戏剧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6) [德]布莱希特:《论实验戏剧》,《布莱希特论戏剧》,丁扬忠等译,中国戏剧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

(7) [德]布莱希特:《关于共鸣在戏剧艺术中的任务》,《布莱希特论戏剧》,中国戏剧出版社1990年版,第176页。

(8) [法]阿尔托:《残酷戏剧——戏剧及其重影》,桂裕芳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9) [美]韦勒克、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76页。

(10) [英]马丁·艾思林:《戏剧剖析》,罗婉华译,中国戏剧出版社1981年版,第97页。

(11) [西班牙]洛尔伽:《谈戏剧》,《外国现代剧作家论戏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

(12) 《宋春舫论剧》第1集,中华书局1923年版,第280页。

(13) [荷兰]胡伊青加:《人:游戏者》,成穷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页。

(14) [法]莫里哀:《妇人学堂的批评》,《莫里哀喜剧集》(上),赵少侯等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391页。

(15) 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50页。

(16) 转引自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83页。

(17) 施旭升:《论中国戏曲的乐本体》,《戏剧艺术》1997年第2期;并参见《中国戏曲审美文化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18) 三爱(陈独秀):《论戏曲》,《新小说》第2卷第2期(1905年)。

(19) [希腊]亚里士多德:《诗学》第6章,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3页。

(20) [印度]婆罗多牟尼:《舞论》,《古代印度文艺理论文选》,金克木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页。

(21) [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2卷,引自《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20-321页。

(22) (元)胡紫山:《黄氏诗卷序》,《紫山大全集》卷八。

(23) [匈]阿诺德·豪泽尔:《艺术社会学》,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62页。

(24) [美]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