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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艺术原理
1.2.4.1 第一节 戏剧作为文化

第一节 戏剧作为文化

毋庸置疑,戏剧的观演构成了人类特定的文化行为;或者说,戏剧,构成了人类自身的一种独特的文化镜像。人类的戏剧活动中既创造出各民族所特有的一些文化符号,也正是在戏剧中呈现出丰富的文化修辞现象;而且,戏剧不是超然于社会之外,而必然置身于一种具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之中。

不仅如此,戏剧还体现出与人类精神的深切关联,成为人类群体性意识的形象表征。这里所谓的“群体意识”与法国人类学家迪尔凯姆所提出的“集体精神”是同一概念。众所周知,人类有两种意识类型:一种是个体的意识,另一种是群体意识、即“集体精神”。迪尔凯姆认为,“集体精神”为整个群体所共有,但它并不是来自个人意识的总和,也不是个体在自己的直接经验中取得的,而是社会“强加”给个人的。“集体精神”的存在不依赖于个体的存在;只要群体还存在,“集体精神”也就会依然存在。(1)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戏剧乃是产生于人们在精神领域一种共同的综合性的需要;作为人类的一种“集体精神”的体现,业已成为人类长期的审美活动的一种精神表征和文化形式。千百年来,戏剧以其鲜活的感性存在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具体见证。

由此,也就可以说,戏剧主要地是作为一种审美文化而成为人们感性生活的寄托。虽然,古今中外,戏剧总是带有浓烈的社会的意识形态的色彩,但是从来都不仅仅是一种载道的工具、说教的手段,也不只是一种现实的意识形态的象征和隐喻;剧场不是用来进行说理、玄思或者讲经、布道的场所,并非只是一种“道德的讲坛”或者“社会的大学堂”。故而,与其他艺术形式相比,戏剧便明显地少了些纯艺术的象牙塔式的意味,而更多地体现出大众娱乐的特性和平民化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