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杰出大律师:记者眼中的徐家力律师
1.5.11 网络侵权距离网络犯罪有多远

网络侵权距离网络犯罪有多远

本期主持

李小波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王秀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王宗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岳礼玲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际红 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刘京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徐家力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韩 冰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

议题一:如何理解网络犯罪?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活动是否完善?

主持人: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问题也日显突出,对于网络犯罪,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规定的是否完善?

刘京华:因网络庞大而脆弱,易攻难防,虚拟身份真假难辨,隐蔽性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隐蔽、快速、便捷、低成本的犯罪空间。黑客及计算机病毒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普通人利用网络从事涉财犯罪或其他犯罪的风险,都明显增大。

岳礼玲:我国有关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立法比较分散和概括,不具体。行政法规主要涉及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对于刑事犯罪,在实体法方面,刑法的第285~287三个条文,很难囊括目前针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和侵害行为,也很难包括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其他种类的犯罪。在程序法方面,刑事诉讼法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和证据规则方面的规定还几乎是空白,这对于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追诉很不利。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欠缺也不是孤单的,目前世界各国都存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威胁和挑战,而且有些计算机和网络的犯罪是国际性的,所以需要国际的合作。

韩 冰: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主要存在罪名不完整;客体范围过于狭窄;量刑不适当;缺乏对网络犯罪进行处罚的财产刑和资格刑等等缺陷。

议题二:网络犯罪行为主要可以概括为哪些形式?目前,网络犯罪在侦查上存在哪些难点?

主持人:刚才各位专家说网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有哪些表现方式?面对网络犯罪,我们的公安机关面临哪些问题难以解决?

韩 冰:目前我国网络犯罪除了刚才王老师说的那种行为外,还包括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和利用网络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网络犯罪在侦查上存在的难点因犯罪后果隐蔽,行为与结果分离导致,一是取证难、二是抓捕难。

刘京华:网络犯罪的侦查存在这样几个难点:①非实名登录或在网吧上网,信息源可定位到终端机,但难确认到行为人。②在信息爆炸的网络中,公安网监部门处在中间环节,难以发现动态的或将已流转的网络犯罪信息定格为物化证据。③非实名手机无线上网的信息源,更难定位定人。④网络无国界、地界,其功能范围超过传统的地域管辖权范围,在任何角落都可从事跨国、跨地网络犯罪,但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异国、异地没有地域管辖权,导致网络犯罪有恃无恐。

议题三:如果软件开发商在运营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运营商的主页面、账号进行更改,并划走账号内的余额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犯罪?

主持人:经常听说网上银行的钱被人划走或账号被盗,如果说,是软件开发商在运营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软件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犯罪?

王宗玉:应该构成网络犯罪。将运营商主页面、账号进行更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划走账户余额数额较大或多次划走行为构成盗窃罪,符合刑法第287条的规定。

徐家力:这种行为构成网络犯罪。这是典型的工具犯。犯罪的工具是网络,而侵犯的客体是运营商的财产权利。不同于传统犯罪之处在于,这种网络犯罪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同时破坏了我国网络管理正常秩序,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比传统犯罪要大得多。

议题四:数百用户账户内的余额突然被归零,而且去向不明,应如何定性此事?如果是刑事犯罪,应为何种罪名?运营商是否要承担责任?软件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新闻背景的案例中,上千用户账户内的余额突然被归零且去向不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何定性?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是运营商还是软件开发商?

王宗玉:定性应属刑事犯罪,罪名应为盗窃罪或诈骗罪。运营商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运营商与犯罪分子勾结应为共同犯罪。即使没有互相勾结,运营商如果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客户自己把关不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软件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要具体分析。如果产品有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软件开发商也要依法承担责任。

徐家力:首先需要查明余额被谁划走。根据现有法律,划走用户余额的人应以盗窃罪论处。至于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如果运营商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进行了充分的安全防范工作,就不承担责任。而软件开发商如果不是在其所提供的软件中故意设置了可供其将来进行网络犯罪所利用的条件,就不需承担责任。

议题五:如何防范网络犯罪?

主持人:如果发生了犯罪,我们侦破起来会面临一些困难,那么我们是否能够防范于未然呢,专家有什么好的建议?

岳礼玲: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首先应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保密技术,监控技术和系统。在立法方面应有专门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单行法规,并使这一法规不落后于新型犯罪的发展,在对犯罪惩罚的同时,使法律对这类犯罪产生威慑力。

韩 冰:我认为防范网络犯罪的主要对策有:加强技术防范手段、完善网络犯罪立法、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加强国际协作,打击跨国界网络犯罪。

徐家力:还应提高司法人员的科技素质,加强职业培训。网络犯罪与反网络犯罪的斗争,说到底是高科技专业人才的对阵。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对网络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当前最新技术培训,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新闻背景

目前,很多单位为了方便,都会利用集团网络群发短信功能,将会议通知、情况通报等内部信息发布给自己的员工。去年,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以自己的名义做此业务,他们的客户涉及国资委、地震局等数百家单位、企业。前段时间,该公司突然接到地震局、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等数百家客户电话,称他们充值账号的余额全部为零,不能群发短信,而且网页的页面也被更改了。客户们纷纷表示不满和恐慌。

据报道,数百家单位、共计80余万元短信预付款一夜之间竟全部为零,做短信群发业务的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怎么也不会相信竟有此事发生。而开发此项短信群发软件的公司——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也表示,他们公司绝不可能将短信余额归零的,因为这是违法的。

日前,朝阳公安分局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北京青年报》2005年10月16日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