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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大律师:记者眼中的徐家力律师
1.5.7 我想改个怪名字行吗?

我想改个怪名字行吗?

我想改个怪名字行吗?一位退休教师的改名要求先被驳回,后被接受,最后以撤诉告终,从而引出关于公民姓名更改权的争议。

本期主持

杨 灿 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徐家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

史卫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教授

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佟 强 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雷明光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

姚欢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议题一:何谓姓名权?法律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主持人:本案中王先生想把自己的名字改为“奥古辜耶”,起初警方拒绝变更,后来随着他提起行政诉讼,派出所批准了他变更姓名的申请。本案虽然已经撤诉,但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议却不小,进而引发了对姓名权话题的讨论。没有姓名进行社会活动是很难想象的,然而法律究竟赋予姓名权哪些内容呢?

徐家力:公民具有法定的姓名权,姓名是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者是代号。通常情况下,人出生之后就有自己的姓名,他的姓名一般由父母确定,成年以后,其有权利沿用原来的姓名,也有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姓名权属于公民人身权中的人格权,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重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姓名权应受到保护。同时,《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名字,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姚欢庆:姓名一方面是自我标识,另一方面是社会识别。《民法通则》规定得很明确,公民的姓名权第一是决定,第二是使用,第三就是依照规定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更改姓名与决定、使用姓名不一样,法律加了“依规定”三个字,就说明了他要符合一定的规定。《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这样的规定里面,到底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规定,还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规定?公民要求改名的时候是不是需要阐述正当的理由?我个人认为,应该是由行政机关找出理由来驳回我的申请,而不应该是我去更改姓名的时候,必须阐述正当理由是什么。本案王先生要改的这个名字很怪,但是我觉得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使用。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违反社会风俗,他的改名是其个性化的体现。

史卫民:其实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每个人姓名的背后都有一串数字,美国人经常说,我们活了一辈子,就是活这串保险数字,这串数字是陪伴人终生的。这串数字一被键入电脑,接下来通过联网,电脑会显示出你个人所有的档案记录,无论你改过多少次姓名,这串保险数字是不会变的。因为我们国家这一套制度还在一个逐渐的形成过程当中,所以我们就会碰到现在经常遇到的这种困难。

议题二:如果改后的名字与别人同名同姓,是否构成对别人的侵权?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着姓名权滥用的情形?如存在,应如何依法加以限制?

徐家力:发生侵犯姓名权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干涉他人姓名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要求他人放弃笔名或者是艺名等;二是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称的;三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或利用与他人相似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如遇公民更改姓名后与别人同名同姓的情况,其是否侵权,应视情况而定。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行为应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具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必须具备这四个要件,才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并没有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过错,仅是一种巧合,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应视为侵权;但如果更改姓名是为了利用别人姓名,攫取某种权益,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应视为侵权。

议题三:上述警方拒绝变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

徐家力:按照我国户籍管理规定,满16岁的公民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此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一般不批准公民更改姓名,因为更改手续涉及到更改其居民身份证底卡、户口簿底册、市公安局人口资料卡、犯罪记录、治安管理等一系列户籍档案资料,给现实当中的公安、治安、户籍管理带来了许多不便。同时,成年人会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改名后会对其自身的经济活动造成很多麻烦,所以公安机关在公民更改姓名方面一直管理较严。根据公安部户证局办公室有关人员的介绍,目前关于成年公民更改姓名需要有正当理由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全国各地都是执行同样的标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但对于公民如何起名、变更姓名、在何种情况不允许变更姓名,或者不能使用哪类姓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中王先生得以改名,也正是利用了法律所提供的这一空间。姓名权今天之所以能够提到议事日程,让老百姓看得很重,是因为我们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姓名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某些姓名就是个人品牌,研究背景,我们就会知道如何防范姓名滥用的问题。姓名要和户籍改革联系在一起,我们国家还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户籍追踪和管理的制度。

议题四:目前许多千奇百怪的改名要求让警方为难,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警方有权拒绝变更的情形做出了规定?警方一旦拒绝更改,公民可通过哪些途径依法维权?

主持人:取名字、改名字一般都是汉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改名的要求,比如在姓名中加一个英文字母,或者是画一个三角,写一个圆圈,各种各样的情况都出现过,民警遇到这样千奇百怪的要求,是改还是不改?要是不改的话,会不会侵犯到姓名权?

徐家力: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姓名权受到了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这点特别要注意,因为这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带来的是精神损害。我个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受到了侵害,应该怎么进行维权呢?我认为,第一,如果是其他的公民侵害了我的姓名权,我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法;第二,如果申请修改姓名,改名的权利受到了公安机关的拒绝、阻碍,损害了我的这种改名权,我可以就他的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议题五:法律法规应如何规范公民姓名的登记与变更?

主持人:对姓名变更问题,目前法律在赋予哪个部门相关权利,如何审查,哪种情况不应变更,哪种情况下可以变更等问题上并无明确规定,是不是应该有法律依据进行约束?

佟 强:如果要限制,我还是比较倾向于有这样的一个条例性的规定。

史卫民:首先要建立一个很好的保障制度,保障我们敲一个号码,就能知道你是谁。

徐家力:我觉得第一个结论是,公民有权改名;第二,公民如果行使这种权利,法律并没有实际上的规定;第三,就是呼吁在我们《宪法》、《民法通则》、《户口条例》以外,出台新的法律或条例,对姓名权特别是改名权加以维护,这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新闻背景

12月3日,北京首起居民为姓名权状告警方行政违法案以撤诉告终。报道说,撤诉原因是派出所最终批准了退休教师王先生改名的要求。

53岁的王先生在今年9月26日到北京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户籍科递交申请材料,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更改为“奥古辜耶”。

11月5日,北京石景山分局告知王先生,对其变更姓名的申请不予批准。

11月11日,王先生以行政违法为由到北京石景山法院起诉警方。

12月3日,王先生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到八角派出所办理了变更姓名手续,石景山分局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申请撤诉。

据公安机关透露,近年来想改名的人越来越多。

一些大学生认为名字不称心,往往趁分配后迁户口时改个名字。

一些夫妇离婚后,抚养孩子的女方往往要给孩子改个名字。

还有一名男子到电脑测试场玩,看到很多人用电脑给名字评分,好奇心顿起,便也测了自家四口人的名字,但没一个超过90分。为了交好运,他竟要把家中四口人的名字统统改掉,结果遭到警方拒绝。

——《北京青年报》2002年12月15日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