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披露新闻事实 缘何屡惹侵权官司
近年来,新闻媒体屡屡以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被推上法庭,就此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本版特邀请法律界、新闻界专家、记者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有关问题展开讨论。
议题一: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的关系
徐景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处长):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范围的问题全社会都非常关注,实际也正如法学家所讲,21世纪是公民权利意识大觉醒的世纪,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人格权的保护。但到目前,人格权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关于新闻侵权问题,我们去年就开始研究。由于我国没有《新闻法》,研究中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冲突的临界点怎么确定上。采访对象与新闻记者权利、义务的关系,实际都是在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中找到适度的临界点的问题。今天主要讨论的话题我想是新闻报道展示的内容与被采访者的个人权利是有冲突性的,这也是法学界、新闻界很关注的事情。
新闻工作者的义务、权利我想有几点是肯定的,第一就是有反映真实的义务,第二要尊重被采访者的人格,第三要保守被采访者的秘密,包括隐私。这恐怕是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自由度和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的边界。
徐家力(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一,名誉侵权和新闻报道是一对矛盾,记者与被采访人的权利、义务应是《新闻法》规定的内容,但我国目前没有《新闻法》,这是一个前提。第二,没有《新闻法》不等于随便乱来。1993年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是否构成侵权和什么是正当采访的标准,也是新闻自由的最低界线。
名誉侵权包括很多种类,涉及到新闻行业就是不公正报道,具体行为包括侮辱、诽谤、散布社会难以容忍的事实,失实报道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是,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报道是共生的,所谓监督权就是弘扬正义,批评丑恶,把事情公正、客观地加以报道,任何报道都有倾向性,新闻监督权也是新闻报道客观存在的正常权利。如果没有监督权只有报道权是不可能的。舆论监督是客观、必然、合理的权利,不能把正常新闻舆论监督认为是侵权。
我认为公众人物没有隐私。在国外很简单的一个原则,你要想成为比尔·盖茨,成为“大腕”就要失去隐私,这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议题二:拒绝采访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徐家力:严格来说,任何情况下被采访人都有权拒绝采访。一般情况下是指对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的有关问题被采访者有权拒绝采访。
徐景和:但有一点,凡是有义务执行披露、对外界知情权有告之义务的机关和个人一般不得拒绝采访,比如政府机关承担着向社会传递信息的职责,接受采访是这个机关的义务。比如上市公司,必须向社会披露公司信息。
王增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这是上市公司的一种法律义务。采访应该说是一种合意,你想采访,对方同意采访,这才能构成采访,双方达成采访合意,才能促成采访完成。
徐家力: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权利是对等的。
张裕东:从新闻舆论监督权利来说,可能还不能完全等同于《民法》上讲的一切民事行为要出于合意。在鞭挞某些事物,谴责社会丑恶现象时,不可能达成合意怎么办?
徐家力:最低限度是不能影响被采访者的权利,比如我不愿接受采访硬把我绑去。
王增勤:作为审判机关在处理名誉侵权案件时是非常慎重的。审案依据除了《宪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也充分考虑了新闻出版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业特点和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身份。除此之外,还有《中国新闻工作者道德职业准则》等行业性规定。因此,在审理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案件时并不是没有根据无法可依的。我国正走上法制国家的道路,法律有个完善和完备的过程,我赞成大家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应加快新闻立法。
徐家力:新闻记者的行动自由是受到限制的,法律及行业规定都是对记者行为的约束。公民的权利也不是完全的权利,公民和特定机关在有些情况下必须接受采访。尤其强调的是新闻记者被打,侵犯新闻记者权利的行为绝对不能容忍。强调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强调保护新闻单位的采访权和保护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
议题三:录音、摄影、摄像是否侵犯公民名誉权、肖像权
主持人:新闻报道中对某些不良现象给予曝光的录音、摄影、录像未经本人同意予以刊登、播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徐家力:有个案子,民航部门为表现春运踊跃乘机的现象,拍了一张照片,有一个人的特写,被登在飞机上的民航杂志上。结果这人上飞机后发现未经自己同意而登上民航的杂志,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结果胜诉。
张裕东:在未经本人同意下拍摄、发表,要看是否是以赢利为目的,这个例子是因为民航在以赢利为目的,不管你是否达到了赢利的目的。只要你是为了经营。比如,张艺谋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有一段下岗女工几十秒的特写,就是侵犯了这名下岗女工的肖像权。但如果拍的是新闻,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那就不构成侵权。再比如某人翻越栏杆时被拍摄下来,报道出去,也不构成侵权,因为这个人的行为是在公开场合,私而不隐。
议题四:媒体如何面对诉讼
陈继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作为执法人员来说,法院与新闻界有一些分歧,原因是各自立场不同,我从执法角度和经办案子方面的感受谈一下。新闻监督与名誉侵权是近十年来出现的问题,是好事,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新闻舆论在监督过程中只要报道一件事情,肯定会有不周到、不妥甚至重大失实的地方,出现以后如何解决?我感觉有几个特点非常明显。第一是新闻界非常反感被起诉,而且一定不能败诉,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有失误就应勇于承认错误;第二是侵权问题一般发生在评论和专题报道上。
王增勤:因为《民事诉讼法》108条有明确规定,到法院起诉7天之内不立案,起诉人就可以按程序法告法院。
主持人:出现侵权纠纷时,一般是在法庭上公开判决好还是私下解决好。
陈继平:一般希望到法院解决,因为有的个体素质也不是很高,想漫天要价。
——《北京青年报》2000年7月4日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