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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大律师:记者眼中的徐家力律师
1.4.6 “枪手集团”网站大揭密作弊是否处于法律边缘

“枪手集团”网站大揭密作弊是否处于法律边缘

本期主持

杨 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刘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琚存旭: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家力: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邱宝昌: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文元: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议题一:如何界定“枪手”网站的行为?

主持人:校园,本来应是道德的净土、社会良知的堡垒。但近年来,代考作弊的风气却愈演愈烈,这是我们不愿看到却不得不直面的事实。对弄虚作假的默许、参与、麻木乃至怂恿,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近日,更有人将“代考”业务公开在网上叫卖,并自称该行为仅是“处于法律的边缘”。这种说法正确吗?我们应如何认定“枪手”网站的行为?

琚存旭:枪手网站的行为,不仅并不“处于法律的边缘”,而且完全属于“非法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代考”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教育行政规章的作弊行为;而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向社会提供“代考”服务或作弊服务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既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治安行政法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枪手代考”过程中,往往以伪造身份证的手段使“枪手”取得考试资格,这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试卷答案”以及“考试当中传递答案”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保密法》和《刑法》的规定,显然具有违法性。

徐家力:对于枪手信息发布者,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枪手网站信息属实,该机构确实为考生提供答案信息,帮助考生作弊。根据《刑法》的规定,提供试题答案的“枪手”,将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另外,以非法营利目的销售国家秘密,严重扰乱教育市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枪手集团的刑事责任,才可能给广大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

2.枪手网站信息本来就是虚假的,由于其采用先收费后“助考”的形式,所以可能收费之后就不见了踪影,这样属于以虚假信息欺骗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诈骗罪。可见,枪手集团的行为不是“处于法律的边缘”,而是严重违法行为。

议题二:谁应该为“枪手”网站出现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主持人:由于互联网信息的特点,此类违法行为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这一严重后果,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邱宝昌:如果经查证能够确定该“枪手”网站的设立人,那么设立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也应当对其运营空间上的一些明显虚假、反动等违法信息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监管。

徐家力:显然,应该是经营“枪手网站”的枪手集团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议题三:取缔此类网站是否有法可依?

主持人:很多人建议取缔“枪手”网站,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时延安:关于取缔“枪手”网站的法律根据问题,我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20条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枪手”网站予以取缔,还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因此,我建议国务院应当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增设弹性条款。

徐家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这一条及该办法中的其他相关法条即是依法取缔非法网站的具体依据。

刘京华:此类网站、网页公开广告的内容,涉嫌教唆、有组织有偿代考作弊、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考试秩序的严重违反法律的预备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后果大,应提前依法取缔。根据教育法第79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第15条,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第(六)、(九)项、第20条的规定,对教唆、组织违法犯罪的此类网站,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机整顿、建议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议题四:如何治理“枪手”网站?

主持人:刚才大家谈到了“枪手”网站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对于如何规范与治理“枪手”网站,各位专家有何建议?

徐家力:非法网站隐蔽性特别大,移动性强,被封禁的网站只要更换IP地址即可重新出现,这给取证带来很大难度。另外,目前我国在网络管理上的立法不完善,网络内容、网络舆论、网络安全等的管理权分属不同部门,多部门分头管理,行动难以协调,给管理带来很大麻烦。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立法和协调行动。在目前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对枪手网站进行必要的治理:查清其网站的来源,如果建在国内,可以责令其关闭;如果该网站建在境外,可以采取屏蔽的方式来阻止更多的人通过此网站的宣传与其接触;通过具体的调查取证,追究枪手集团人员的刑事责任。

邱宝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互联网空间时要认真审查互联网空间申请者的信息的真实性;空间用途的合法性,注册用途与实际用途的统一性。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要主动出击、积极侦查、尽快破案,要有力地进行打击。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一位教授曾说过:“如果一两个人找‘枪手’,那是道德问题,但当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屡禁不止时,就是一种社会问题,一种时代病了。”这一新生的社会问题,带给我们哪些反思?

刘文元:“枪手代考”,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国家教委关于考试的规定也只是规定了考生和老师。对于“枪手”网站出现的以上法律后果,网站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都应当负法律责任。对于此类网站,应当从治理的角度考虑,一律予以取缔。否则,社会道德将被这些网站破坏殆尽。通过“枪手”网站事件,不得不让我们考虑,目前“文凭热”是否应当改变?用人应当文凭与考核能力相结合,不能单以文凭为准。

徐家力:教育考试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如果有很多考试者通过枪手100%通过考试,那么也就失去了教育考试的意义,现行的考试教育体系、教育制度就会遭到严重的破坏。追究“枪手集团”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取缔“枪手网站”,严惩舞弊者,实际上就是通过司法的手段以保护教育的公平竞争的性质不受到进一步的破坏。这是政府相关部门及大众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闻背景

枪手网站“助考”22种考试

据1月14日《北京晨报》报道“考研代考4500元,考前提供答案8000元,考试当中传递答案3300元。”日前,记者接到读者举报:一个以“×××区教育考试咨询服务机构”的名义办起的“环球枪手集团”网站可办理考研代考等多种“助考”业务,且每项业务都标明价格,公开在网上叫卖。

根据举办者提供的网址,记者登录了“枪手集团”网站。这个网站拥有制作精良、貌似正规的页面,乍一看很像正规的教育咨询公司。点开首页上的“助考价格”,记者看到,“集团”可以提供包括考研、高考、四六级、自考在内的22种教育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的助考业务。“助考方式”分为枪手代考、提供试卷答案和考试当中传递答案三种方式。

“枪手代考”:要求考生提供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机构为考生按照自己的流程“操作”相关证件,“特定情况下还可为考生提供长相相似的高水平枪手”。另外,公司在各地有“内部的考场”,可为考生提供从报名到考试的“一条龙服务”。

“提供试卷答案”:机构会在考前一段时间得到试卷和答案,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提供给考生。严禁考生传播试题答案,否则机构“将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考试当中传递答案”:传入时间一般在考前1小时左右,机构将给考生提供价值2000元的“答案卫星接受器”,仪器大小和手指甲接近,可避免“探测狗”检测。

1月12日,记者以即将参加2005年研究生硕士考试的北京考生的身份给网站上留下的号码(139721566××)打去电话。号码是外地的,第一次打过去手机没接,第二次再打过去时,一名自称陈姓的小姐接听了电话,声音比较低沉。她明确告诉记者,因临近考研的时间太近,可选择考前和考中提供答案两种服务,价格分别是8000元和3300元。如果要求考试中传答案,记者只需把地址用电子邮件发过去,机构将把无线电耳机快递过来,但需事先支付2000元。陈小姐表示,公司的总部是设在北京,由于“处于法律的边缘”,公司谢绝一切当面洽谈的业务。

——《北京青年报》200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