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向东案的访谈录
“记”:记者
“徐”:徐家力
记:徐律师您好,听说您是轰动一时的“慕马大案”中马向东的辩护律师,但大家都不清楚此事,这是为什么?
徐:确切地说,我是马向东案侦查阶段的第一任律师,因为我后来去了美国学习,没有参与该案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所以很多人不清楚。
记:您能介绍一下您是怎么接手这个案子的吗?
徐:当时是其家属通过我的一位朋友找到我,他说,马向东案子已由省检察院立案侦查,他的妻子章亚非希望能找一位好律师替马向东辩护。这位朋友对我说,我看你很合适。我问为什么?他说,你在高检干过,又是学刑法的,沈阳人,但在北京执业,办了那么多刑事案子。就这样我与马向东的妻子章亚非见了面。
记:见面后怎么谈的?
徐:章亚非当时是沈阳医学院副院长兼沈阳第二医院的院长,见面后我称她“章院长”,她说,大家都叫她“亚非”,你也可以这么叫我。我大致听了一下她对马向东案情的介绍,谈了谈我的想法和思路,她马上决定让我做马向东的辩护律师。我跟她解释:在侦查阶段律师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还谈不上真正的辩护,她说她能理解。我记得与章亚非几次见面时马向东的姐姐一直都在场。后来,我们就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在签协议时,我带了三份协议,即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份协议。看完协议,章亚非问我:徐律师你看马向东案子会到起诉和审判阶段吗?我说不好说,也许会也许不会。她说,那就三份都签上吧!我就开始了工作。
记:侦查阶段主要案情是什么?
徐:我当时接受委托之后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开始工作,我了解的主要案情只是马向东、李经方、宁现杰三人私分招商引资的提成款12万美元,每人4万,案情相当清楚。关于他们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我考虑到了沈阳市政府当时招商引资的特殊鼓励政策。到后来,侦查机关基本侦查完毕,准备移送起诉,案情始终只是12万美元的事实并没有其他进展。此时,章亚非除了在沈阳与我见面外,也经常来北京与我见面讨论马向东的辩护问题。我认为马、李、宁三人私分了12万美元,并不是很严重的犯罪,况且关于这笔钱的性质没有完全明朗化,律师辩护的空间很大。但章亚非却不这样认为,她认为马向东太冤了,她要向有关部门反映马向东在沈阳的“政绩”,以解除对马向东的指控,并认为马向东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记:也就是说,您与章亚非有一定的分歧?
徐:是的。我跟章亚非解释,作为马向东的妻子你认为马向东没有犯罪,我是能够体会你的心情的,律师的职责是替犯罪嫌疑人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在这一点上,我们的立场是一致的,目标也是一致的,心情也是相似的。但律师毕竟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更多地还是从事实上和法律上理性地对待案件,判断事情会更客观一些,这也许是律师与当事人家属的区别。
记:您又是怎么处理与章亚非之间的分歧呢?
徐:事也凑巧,正当我在努力准备该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的辩护工作的时候,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批准我为高级访问学者的函寄到了我的办公室。一年前,我就开始申请去该大学法学院学习,在这个节骨眼上,邀请函到了。当时,我很犹豫,一方面是千载难逢的学习机会,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的委托。我把我犹豫的心情告诉了章亚非,她说,徐律师,我当然希望你能把马向东的案子办完再走,但既然你向我征求意见我也不好意思耽误你的前途,而且向东的案子眼看就要侦查终结,也就这样了,你也做了大量工作,你就先去美国学习吧,但最好尽量能晚走一点,到了美国万一有什么紧急事让你帮忙,你也要做好回来一趟的准备。她这么一说,我的心就放下了,并把我对马向东案子的发展方向做了分析和论证。
记:这个案子后来发生了很大的变故,结果与你参与时大不一样,是怎么回事?
徐:一年后,待我从美国回来,此时,不知什么原因侦查机关又开始重新补充侦查马向东一案,并牵扯出了慕绥新,成为后来轰动一时的“慕马大案”,马向东因此被判死刑。
记:作为这么一个大案的第一位律师您有何体会?
徐:关于此案社会上的议论很多。我的体会是:
第一,作为律师,一定为当事人之所急和为当事人之所想,应当理解当事人家属的心情和心态。但另一方面,律师在面对复杂案情和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头脑一定清醒,不能与当事人家属一样感情用事。律师不但要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律师更要保持独立的人格,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做刑事案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知道哪些是高压线、地雷阵。如果一个律师连自己都不能保护好还谈什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好自己是为当事人更好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在案件中先把律师自己毁了,那么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无从谈起了。在实践中,出事的律师往往是违法乱纪的律师,这样的律师最后不仅害己而且害人。如果一个行事正派,奉公守法,刚正不阿的律师是会给当事人争取更大更多的权益的。
第三,在接手大案要案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不畏压力;要相信法律和自己的独立判断;要及时向自己的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理解并帮助;要与同事多做沟通,以便集思广益利用集体的智慧和经验;更应向专家学者请教,必要时请他们出具专家论证的咨询意见,加深对案件的理解和消化。
第四,加强技能的训练和提高。法律知识和技能水平同样重要。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技能比法律更重要。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怎样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如何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打交道?怎样取证?阅卷的要点是什么?等等在实践中具体的办案技能非常重要。就刑事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性质由司法机关指控,要行使辩护权,除了法律知识外,大部分靠的是律师办案的技能。
第五,不要放弃办理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案件虽然较难,但也很锻炼人和考验人,对律师优秀品质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帮助。同时,通过办理刑事案件使律师产生对刑事案件的敏感度,在缤纷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以运用刑事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让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又多了一项技能。没有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很难运用刑法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办理众多的刑事案件中很多都是当初由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转化而来的。
——《法制日报》20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