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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大律师:记者眼中的徐家力律师
1.3.5 让律师业在群众心中熠熠生辉

让律师业在群众心中熠熠生辉

——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家力

“作为一名人民的律师,绝不能做有损律师职业的事情;作为一名被委托人,就要使自己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熠熠生辉。”

1989年4月,当徐家力选择律师这一职业时,他便给自己立下了这样的规矩。如今7年过去了,回顾自己走过的道路,他感到充实和自豪。

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办之初,经费紧张,开展工作面临许多困难。他与大家艰苦奋斗。市内办案,能骑车的绝不“打的”;一个信封正面用了反面用,一张稿纸正面写满反面写。为获得案源,他通过同学、同事、亲友多方联系。为办事,他经常半夜后才回家。工作中,徐家力认真办好每一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做到尽职尽责。

1993年9月,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为了提高服务档次开始进行内部装修。各租用单位按预先通知要求的搬出大厦,但京港美容公司就是不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多次出面协商也未能奏效。此时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与房屋装修公司所订合同的开工日期已到,违约方贵友大厦有限公司每天须按约定支付违约罚款9万元。总经理心急如焚地找到徐家力。徐家力根据双方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多次同京港美容公司经理协商解决。后在司法机关帮助下,终于使这家公司搬出大厦,为贵友大厦有限公司避免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事后贵友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感慨地说:“看来办企业搞经营,不靠法律是不行的。”

办案中徐家力给自己的约法三章:不受礼,不吃请,枉法的事坚决不干。

一次,徐家力赴香港参加一项合资谈判。他作为我方的法律顾问,出证有力,受到港方注意。为了获得在谈判桌上得不得的东西,港方给徐家力数千港元。他说:“这钱我不能收,请你们拿回去。”

在他代理的经济案件中,有的委托人为获取较多的赔偿或其他经济利益,提出不合理要求,并言明事成之后给好处。每当遇到这种情况,徐家力都耐心向委托人讲明律师的职业要求和职业纪律规定,说服其放弃非法要求。对个别坚持此种要求的委托人,他宁可放弃代理,也不做损害律师职业道德的事情。他说:“我如果这样做了,隆安所不但不会兴隆,反而会垮台。”

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徐家力已办理过国内诉讼案数十件,涉及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及香港、台湾等地的案件近百件。良好的法律服务,为他赢来了客户,也使隆安成为北京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原载于《新华每日电讯》199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