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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1.12.2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组成与职权

(一)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由以班组或工段为单位经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所组成。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选举中,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职工代表选出后,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从实践中看,当选为职工代表的,往往是职工中比较先进的成员。他们一般都关心集体、积极劳动、办事公道,能联系群众,乐为职工办事。为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便于反映各方面职工的意见和愿望,职代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大多数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实际组成情况是:工人约占45%~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约占20%~35%;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约占15%~20%。有些企业还就职工代表的结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使之相对稳定。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期一般可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他们的权利是: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职代会条例规定,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和撤换。

(二)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行驶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拥有以下职权:

(1)审议、建议权。即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通过权。即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即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即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职工代表大会在行使上述职权的同时,必须处理好与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厂长(经理,下同)的关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党员职工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代表大会则应自觉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引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但是,这种厂长负责制是建立在企业民主管理基础上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厂长必须尊重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则应维护厂长负责制的企业领导体制,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二、会议与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不仅体现在它的组成基于民主选举,而且还体现在它必须通过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法定的各项职权。

按照职代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实践中,有些职代会还邀请有业务专长、熟悉企业情况的部分工人或干部作为列席代表。每次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由企业工会负责。实践中,许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召开正式会议前,先举行由全体职工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听取关于本次会议筹备工作的报告;讨论通过关于本次会议议题的建议;并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也有的还选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职代会条例》规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会议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不设立在其闭会期间行使其部分职权的常设机构。《职代会条例》规定,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的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议案;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实践中,有些职代会根据其各项职权相应设立生产经营小组,规章制度小组,生活福利小组和评议、监督干部小组等。各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厂长同意。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它的基本任务中很重要的内容便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等。可见,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工会与职代会的职责是一致的。加上企业工会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组织机构,由它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是合适的,既能保证职代会的大量日常工作切实开展,又能精简机构。企业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其具体任务是: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负责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等。此外,职代会条例还规定,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正在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对工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改革的深入,工会需要协助政府和企业行政作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任务十分紧迫;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工会在坚持以公有制经济单位职工为主要工作对象的同时,需要向各种混合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职工扩展,切实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任务迫在眉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工会需要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立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任务更加突出;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推进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工会需要教育和帮助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工作更加重要;随着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工会需要参与调整劳动关系和协调社会利益矛盾,任务更加艰巨。面临着这些挑战,工会应更加重视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建功立业;推动建立维护职工和工会权益的法律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关心职工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在推动各级政府(行政)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职工生活补充保障体系;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准和科学文化技术水平;依法巩固和组建工会,努力提高职工入会率,积极稳妥的发展工会企事业,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积极探索和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