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 述
一、理论说明
人民直接参与,是相对于间接参与而言。前者即直接民主,后者则是间接民主。在中国,人民间接参与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的。由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决定重大事项,并由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直接参与则是指,人民不通过国家代表机关,而依法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直接发表意见以影响国家决策,以及在社会基层等有关领域内依法参与决策,进行自我管理。有关人民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存在于实际运行中的法外规范总和,构成人民直接参与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国家的消亡,是人民直接管理社会。但是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以及公民参与能力和意识仍有不足,所以国家政权作为“人民的统治”,并不是指人民中的每一个成员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管理,而是在多数成员同意和委托下,由少数人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但是,代议民主毕竟有其局限性,社会的普遍利益和社会的特殊利益不可能毫无遗漏地在代议机关中被充分反映出来。这意味着社会不能只通过代议机关来满足自己的全部政治需求,社会在间接参与的同时,还必须寻求直接参与的途径。随着公民利益的日趋清晰,民主意识的日益增强,这种参与欲望也会随之高涨。
二、内容与基本形式
(一)内容
中国人民直接参与的内容应包括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管理。
(1)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重要民主权利。在当代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仅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间接地讨论和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而且也有权就国家大政方针等重大问题直接参与讨论,展开评议,发表意见;直接选举、监督和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以防止和克服各种腐败现象,避免和纠正官僚主义。
(2)直接参与经济事业管理,主要表现在职工直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他们不仅应积极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而且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不仅应服从行政管理的权威,维护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而且有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近几年,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有促进职工直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效应。在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以后,不仅应该强调经营者的管理权威,同时也必须重视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经营者的权威,不可能离开职工的积极性而孤立存在,企业的活力以至兴衰,有赖经营者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
(3)直接参与文化事业管理,是人民在文化生活方面的重要活动。文化生活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与人民群众的文化修养、文体活动息息相关。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诸如通过各种群众性的文化、学术团体管理文化事业。
(4)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是人民直接参与的一项主要内容。中国地广人多,繁杂的社会事务,如公共卫生、社会福利、治安保卫、调解民间纠纷等,必须由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
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长远发展趋势看,人民直接参与最终将代替代议机构乃至整个国家机关的管理,而成为社会参与的唯一形式。
(二)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推动了人民直接参与,无论在参与途径还是在参与形式上均取得较大发展。根据参与主体的主动程度,人民直接参与划分为动员型参与和自主型参与。动员型参与是政治系统通过社会动员,将社会成员纳入参与范围内,是“要我参与”的被动型参与模式。自主型参与是以参与主体的明确意图和积极行动为特征,是“我要参与”的主动型参与模式。根据直接参与组织形式,可分为组织参与和非组织参与。组织参与,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常设的群众组织来直接参与前述各类事务的管理。这些组织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如职工代表大会、车间、班组、生产合作社等;社会团体,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学术团体,如社联、文联、科协等。非组织参与,则是人民群众不通过群众组织,而是个人直接依法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言论、出版等权利,来参与前述各类事务的管理。
就直接参与的活动形式而言,目前中国主要有:直接选举、监督和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基层单位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基层群众自治;全民讨论法案和重大问题;社会协商对话;信访;举报;合理化建议活动,等等。
(1)全民讨论法案。始于20世纪50年代,规模较大、效果较好的有1954年、1982年宪法草案讨论以及1987年企业法讨论等。人民群众在认真讨论中,反映了自己的意愿,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对法案的完善,法律的制定、修订起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
(2)社会协商对话。这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在领导和群众协商对话中,领导向群众公开政务,群众向领导表明对重大事项的态度、意见和建议。领导从中获取有益的信息,体现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成效。近十多年来,社会协商对话已在全国、地方和基层三个层次上展开。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新闻媒体开办了一些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专题节目,通过电话——电台(电视台),经常让领导与群众直接对话。如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市民与社会”节目,东方电台的“今日新话题”等,实际是提供了一种社会协商对话的管道,是人民直接参与的一种有效方式,深受领导与群众欢迎。为了使社会协商对话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国家应当制定有关的法律或规章,明确规定协商对话的性质、地位、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
(3)举报。即检举报告,是人民直接参与的又一种形式。实际检举报告方式早在20世纪50年代已开始形成传统。改革开放后,逐渐演化为“举报”。由政府机关设立举报机构、举报电话等,让群众及时地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或犯罪行为。这种方式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被广为运用,发挥了巨大威力。许多腐败和失职、渎职现象,都在群众性举报中被揭露出来,受到党纪、政纪以至法律的惩罚。目前,有关举报的法规、规则在进一步完善中,举报正在走向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