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各民主党派的组织体系与主要制度
一、组织体系
中国各民主党派的组织体系一般都包括三大部分: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
1.中央组织
中央组织机构一般由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若干职能机构和非职能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等组成。
各民主党派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是各民主党派的最高领导机构。全国代表大会(台盟是全盟代表大会)一般是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选举的主席团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进行全国代表大会。职权一般是:听取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本党派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要事项;修改本党派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地缩短或延长。中央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一般是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党工作。它的职权一般是:贯彻和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中央秘书长。中央委员会一般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他们同时也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中央委员会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任期与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中央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中央工作机构的设置及重要人事任免。各民主党派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的次数不一,如民革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民建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4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领导工作。有的民主党派还规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中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均由中央委员会主席或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关于中央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产生,各民主党派的规定不一。民革、民盟、民建、民进、致公党和台盟等的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中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顾问;农工党章程规定,由全国代表大会推举中央名誉主席,由中央委员会推举中央名誉副主席和顾问;九三学社章程规定,中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顾问由九三学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二、地方组织
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一般分为三级: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②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的区、地级市、自治州一级;③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区一级。各民主党派的地方组织设置不尽相同,如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①省、直辖市一级;②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一级。
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机构一般由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地方常务委员会、主委会议、若干职能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等组成。
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地方组织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1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选举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全部党务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如同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审议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的有关重要事项;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任命同级委员会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委员会秘书长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各级地方委员会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组织的工作,在下届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工作,直到下届委员会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它的职权主要是: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本地区民主党派的工作任务;决定地方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下届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继续工作,直到下届委员会产生新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止。
地方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的主任委员会议(台盟未设),简称“主委会议”,领导地方各级组织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在地方各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也可根据需要设若干非职能部门的专门委员会,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各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
三、基层组织
中国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主要有总支部、支部和小组。以农工党的基层组织为例,按党员所在的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设立小组、支部。凡有党员3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5人以上,可设立支部,支部党员9人以上,可以设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可以设立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基层组织的,由有关组织直接联系。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主任、副主任,小组选举组长,任期均为3年。
致公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小组、支部和总支部。凡有党员3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4人以上可以建立支部。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单位、行业、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总支部。小组、支部、总支部的建立、合并和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总支部。党小组选举组长1人、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别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中互选产生。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后,均需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
四、主要制度
1.组织制度
1)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原则。中国各民主党派在各自的章程中,都明确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作为他们的组织原则,其内容大致相同。以民革为例,其主要内容体现在:
(1)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力。
(2)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3)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做个别调整。
(4)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回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
(5)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方能做出决定。
2)组织发展制度
目前,中国各民主党派在发展新成员时,坚持“三个为主”的原则。即以协商确定的重点分工范围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影响、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这是1983年由中国共产党和个民主党派一起协商,最后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提出的组织发展方针。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以大中城市为主,并根据各自的力量和条件,在工作对象较多的小城市发展成员,建立组织。一般不在县发展,过去已建立县级组织的也不撤销。在新疆、内蒙古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只在主要城市发展成员,建立组织。各民主党派曾一致协议不在军事、公安、情报、外事(包括外交、远洋交通)、广播部门、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和中国共产党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中发展成员。
3)退党及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各民主党派在各自的章程中对组织成员的退党及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都有规定。以民革、致公党为例:民革章程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书面退党报告,支部呈报省辖市级组织注销其党籍,呈报省级组织和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呈报省级组织和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转移组织手续,致公党章程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必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组织生活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劝其退党,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并逐渐呈报中央备案。党员迁居它地时,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迁至没有本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请求原地方组织将其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2.参政议政制度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中国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基本职能。中国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积极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和制定,举荐各自的党派成员担任国家和政府的领导职务,参加到国家政权之中。
1)中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渠道
(1)民主协商会。即中国共产党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就中国共产党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不定期,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双月座谈会。即中国共产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对于重大事件随时作出通报。
(3)对口联系制度。教委、经委、科委、侨办、台办和卫生局等政府部门与有关民主党派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就专业性问题同民主党派对口协商,在决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组织有关民主党派座谈,征求意见。民主党派成员还被安排在政协参事室中发挥咨询作用。
(4)特约“四大员”制度。一批符合条件、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被邀请担任特约监督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民主党派成员还被吸收参加政府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组织的重大案件的调查,以及税收等检查。
(5)专题调研制度。专题调研可由某个民主党派单独进行,八个民主党派联合进行,或者由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中国共产党专家组成的以某民主党为主,其他党派专家为辅的专题调研课题组进行调研,从而提高专题调研的质量,使调研报告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提案制度。民主党派在政协的提案一般有集体提案和个人提案两种。集体提案一般在政协会议召开之前送交,个人提案则在政协会议期间送交。政协每年根据形势特点和提案内容的质量,在民主党派提案中评选出一号提案、重点提案等。
2)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的组织形式
(1)在组织机构中设置研究室,作为参政议政的职能部门。
(2)在民主党派组织机构中,有些专门委员会重点从事参政议政工作,组织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政议政,发挥广大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的工作积极性,组织各种调研活动,写出调研报告、书面建议和提案等。
(3)由中央统战部牵头,各民主党派分工协作,联合开展调研活动,使调研活动更有针对性。
(4)民主党派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口联系,使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从而促进调研活动更深入实际,提出的建议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5)民主党派各专门委员会与政协对应的专门委员会合作,丰富参政议政的工作内容。
(6)调动区(县)级组织参政议政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市、区(县)两级组织参政议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并组织相关的调研活动。
(7)建立参政议政工作信息网络。
3)参政议政的过程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方式。
4)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基本点
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民主党派发挥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3.举荐制度
中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政权机关长期合作共事已经初步制度化。各民主党派定期或不定期地将本党派人员向有关部门积极举荐。为了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民主党派大都建立了各自的后备队员人才库。对于后备队员人才库的人员,各民主党派都进行有计划的培养。
为了确保后备队员的质量和数量,各民主党派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基础上,拓宽渠道,放宽视野,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在选拔后备队员的标准方面,德才兼备是最基本的准则,在德才兼备的前提下,关注后备队员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被选入后备队员人才库的队员一般都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
民主党派举荐人才主要有两大流向:一是向民主党派外部推荐。如向统战部和有关部门举荐一些符合任职条件的同志担任政府部门实职或单位行政领导,被推荐人选由相关部门考察,然后决定是否任用;推荐一部分同志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政协委员等。二是向本民主党派内部机构举荐。又如各民主党派结合各级组织的换届、考察,举荐一批新人进入各级委员会。此外,还有的民盟市委组织与区委组织向区政府双重推荐,也有与基层组织共同向基层单位推荐等。推荐后是否被正式任用,由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人进行综合考察、平衡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