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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1.10.3 第三节 港澳台地区及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

第三节 港澳台地区及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中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鉴于其特有的情况,在本区域内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但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民群众,均有权与全国人民一起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整个国家事务。为此,两个特别行政区也应选派各自代表,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直接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特别行政区选派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部的事务。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6名,代表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组织选举会议,推选11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根据上述“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由三部分组成,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香港居民中的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共424名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主席团公布实施“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具体选举办法”。“具体选举办法”规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或10人以上联名提名,并由提名的选举会议成员填写代表候选人提名表;代表由选举会议进行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日期定于1997年12月8日,选举结果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宣布。

1997年11月13日至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了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提名工作,共有139人领取了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其中72人符合“具体选举办法”中关于代表候选人的规定,被提名为候选人,并于12月2日公布。由于代表候选人数超过54名,主席团于12月6日上午举行选举会议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出席会议的410名选举会议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了54名正式代表候选人。12月8日,419名选举会议成员最后选出36名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整个选举过程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参选者都以个人身份参选,不代表任何党派或团体,36名代表来自工商界、专业界、政界和基层。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成功,不仅为本行政区以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积累了实践经验,而且,也为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澳门回归前,澳门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则独立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由广东省九届人大选举产生的9名澳门地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即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办法”应选举7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原由广东省人大选举产生的5名代表,如果在按照“办法”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之前出现空缺,将空缺名额列为按照“办法”应选的名额一并进行选举。

“办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条件和选举方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的中国公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推选9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1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根据主席团的提议,依照“办法”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1名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选举会议选举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的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选举会议选举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布;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三、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协商选举

台湾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区域,那里的人民群众也有权选派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整个国家事务。鉴于特有的现状,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其名额及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议批准“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方案”规定,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同胞派代表来北京协商选举产生”。“方案”指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机关中,现有台胞34000多人。参加协商的代表确定为120名。根据台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派。“方案”还规定了协商选举会议召开地点和时间、协商选举的原则和方式,指定了协商选举的召集人。

根据上述“方案”的规定,1998年1月,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会议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共32个地区和单位的台胞选派出来的。在为期4天的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共同协商、酝酿和讨论,提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16位候选人。最后,经全体与会代表无记名投票,选出13名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四、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

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是中国选举制度的一大特色。许多国家标榜军队“政治中立”、“军人不参与政治”,军人服役期间没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而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并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政治作用,不存在政治中立的问题。人民解放军的军人也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中的一部分,同样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各种政治权利。但是,由于人民军队毕竟是承担军事任务的武装集团,它有许多与地方不同的特点,因此,军队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就需要根据军队的特殊性另行制定选举办法。军队单独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军队代表是唯一不按地区而按照职业系统产生的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关于“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的规定,经过历次修改,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对1981年度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做了新的修订。新的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对参加军队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组织、名额的决定和分配、选区和选举单位、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等均做了新的规定。由于解放军不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故修订后的“办法”定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基本原则、选举人与候选人的资格、提名、投票、计票以及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补选等方面,与前述的一般选举规定大体相似,但也有一些方面与地方有所不同。

1.参加军队选举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解放军选举办法》的规定,参加军队选举的范围是: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职员、职工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的随军家属。住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2.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军内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领导。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8~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5~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

团级以上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审查军人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确定选举日期;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投票选举、罢免和不选人大代表、接受人大代表辞职。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选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治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3.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解放军选举办法”规定,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于驻地的人大常委会协商决定;大军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大军区负责与该级人大常委会协商决定。

4.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划分

驻军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照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

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军人代表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军人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从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实践来看,积极作用是极其明显的。首先,解放军参加选举人大代表明确体现了广大官兵作为人民中的一部分享有的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有利于调动广大官兵主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进一步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广泛的代表性,有助于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反映、表达和维护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要求。再次,有助于协调军地、军民、军政之间的各种关系,加强和巩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思考题:

1.谈谈你对如何完善选举制度的看法。

2.如何理解间接选举制度对当代中国政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