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持选举的机构与选举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人大常委会与选举委员会
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从中央到基层各级都设立选举委员会,作为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选举事宜的机关。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从中央到基层分两种情况,即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这是因为,直接选举从宣传选举法、培训骨干、划分选区、登记选民、提出候选人,一直到进行投票等,工作量极大,必须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主持;而间接选举不存在划分选区、登记选民这些工作流程,相对来说,工作量较少,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即可。
选举委员会就其性质而言,是主持和办理选举工作的临时性机构。选举工作一旦完成即行撤销。根据现行《选举法》和1983年通过的《关于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受其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领导。实践中,各地多以地方性法规规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来源和数额。《选举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4)划分选举本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6)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7)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此外,还有拟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选举法》,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等。
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实践中,一般都设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办公室通常包含秘书组、联络组、宣传组、组织组、选民登记及选举事务组等,各组负责办理选举中的某项具体事务。有些地方的选举委员会还设立它的派出机构。
二、直接选举程度
直接选举的程序主要有: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初步候选人;确定与介绍正式候选人;投票;宣布选举结果。
1.划分选区
在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建立后,即应拟订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期,并着手划分选区。
所谓选区,是指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亦是代表联系选民,开展经常性工作的基本单位。按照法律规定,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在实践中,农村选县级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选乡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化为一个选区。在城镇,一般出现三类选区:
(1)由1个生产单位或1个居民区单独建立的选区,称独立选区。
(2)由几个生产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称联合选区。
(3)由1个居民区与该地区的若干生产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称混合选区。一个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产生小组长。选举活动中的有些内容,如学习文件、介绍候选人等,均在选民小组中进行。
2.选民登记
选区划定后,一般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培训各选区工作人员,并向选民宣传《选举法》。然后,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它是对每一个选民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关系到公民能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大问题,关系到选民资格的确立。任何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举委员会负责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1)核准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核准是否“满十八周岁”资格法定年龄。
(3)依照法律规定,不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被错误地剥夺了应有权利,也不能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登入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还应向选民发出选民证。公布选民名单的意义在于:其一,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开确认选民资格;其二,把选民登记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群众复审。规定公布期限,是为了确保后面有较充裕的时间发动选民,发扬民主,开展好各项选举工作。对于公民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必须慎重研究,并应按《选举法》规定,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3.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提出与确定代表候选人,是整个选举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进行投票选举的基础。
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供途径有三种:
(1)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必须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情况。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都应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增减。代表候选人名单须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般来说,由政党、人民团体以及10人以上选民推荐的候选人,其总数往往很多。实践中,一个选区可达数十乃至数百名。如若以此提供选民投票,必然使选票分散,难以操作。为此,选举法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按照《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应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这样,可以让选民有较充裕的时间去了解候选人,为投票作准备。
为了使选民了解、熟悉候选人情况,必须加强对候选人的介绍。《选举法》曾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从整个选举工作来说,投票是决定性的一个环节;对选民来说,投票是行使选举权的直接表现。
现行《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实践中,有一个选区设一个投票站或召开一个选举大会的,也有一个选区设几个投票站或分布召开几个选举大会的。选民很难集中的一些山区、边远地区往往设流动票箱,由选举工作人员带着流动票箱上门接受选民选票。
现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应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5.计票和宣布选举结果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将投票人数和所投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余投票人数的,无效。凡遇到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在确认投票有效后,便开始计票,即统计投票结果。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所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现行《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法律还规定,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进行的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应公布选举结果。必要时,须及时组织“再投”或“另选”。若“另选”后仍未选出不足的名额,一般做“名额暂缺”处理。然后,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至此,人民代表正式产生,直接选举工作完成。主持选举工作的选举委员会需对整个选举工作作一总结,并做好有关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然后,选举委员会即告撤销。
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三、间接选举程序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法律规定,提名的途径有三种:
(1)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推荐者,必须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选举单位的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在间接选举中,人大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近年来,不少地方在介绍候选人的方式与内容上有了改进,介绍效果比以前有所提高。
在间接选举中,由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根据法律规定,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各级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方能进行。投票之前,应宣布到会的代表人数,当众检查票箱,推选出监票、计票人员。投票一律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结束后,核对票,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则有效。法律规定,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不是到会代表)过半数选票,使得当选。与直接选举一样,间接选举中必要时也应“再投”或“另选”。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间接选举中所进行的“另选”,候选人仍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间接选举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至此,间接选举工作完成。
按照法律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委会补选。补选时采用差额选举方式或者等额选举方式,以及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