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收入与支出
一、财政的职能
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是国家政权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身份参与社会分配,并将收入用于政府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职能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和监督管理。
(1)资源配置职能。该职能是指将一部分社会资源集中起来,形成财政收入,然后通过财政支出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
(2)收入分配职能。该职能是指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对各个社会成员收入在社会财富中所占份额施加影响,以公平收入分配。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通过税收调节、转移性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补贴)等手段来实现。
(3)调控经济职能。该职能是指通过实施特定的财政政策,促进较高的就业水平、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等目标的实现。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机抉择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措施。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加财政支出和减少政府税收,扩大总需求;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采用紧缩性财政政策,减少财政支出和增加政府税收,抑制总需求,防止通货膨胀等。
(4)监督管理职能。该职能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决策的分散化、市场竞争的自发性和排他性,都需要财政的监督和管理,以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政府收入分类
政府收入是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保障。政府收入分类是将各类政府收入按其性质进行归类和层次划分,以便全面、准确、明细地反映政府收入的总量、结构及来源情况。为适应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后,“收入分类”全面反映了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税收收入已占财政收入的90%左右。目前,我国共有19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第二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下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等6款。
第三类: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为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十类。
第四类: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下设国内贷款回收本金收入等4款。
第五类:债务收入。分设国内债务收入、国外债务收入两款。从财政收入角度看,国债是中央政府为实现公共财政职能、平衡财政收支、按照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方式,是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衡量财政风险时,通常将欧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提出的赤字和债务标准作为参考,该条约规定,成员国财政赤字占当年GDP的比例不应超过3%;政府债务总额占GDP的比例不应超过60%。2008年我国中央财政赤字占GDP比例为0.6%,中央财政国债余额占GDP比例为17.7%。同时,还应看到,我国还有一定的隐形赤字和债务,仍要注重防范财政风险。
第六类:转移性收入。分设返还性收入等10款。
一个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高低,受多种因素影响,但是最根本的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一般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可供政府运用的资源也就越多;政府职能越大,政府承担的社会事务越多,社会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业就越多。因此,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职能越大的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相应要高一些。
通常讲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是指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占GDP的比重。2003~2008年,我国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从21 715亿元增长到61 330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4.7%上升到20.4%。除了一般预算收入外,我国政府以行政权力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集中的社会资源还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等四个部分。按照包括上述五个部分收入的大口径计算,2003~2008年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4%上升到31%。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7)》公布的2006年数据计算,全部5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平均为40.6%,21个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5.3%,30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35.9%。通过国际比较表明,当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根据正税清费的原则,通过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规范财政收入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以增强政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保障水平。
三、政府支出分类
财政支出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主要有: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全民族素质、外部效应巨大的社会公共事业支出;在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必要调控的支出等。
政府支出分类是将政府支出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归纳,以便准确反映和科学分析支出活动的性质、结构、规模以及支出的效益。按照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我国现行支出分类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即同时使用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两种方法对财政支出进行分类。
(1)支出功能分类,就是按政府主要职能活动分类。我国政府支出功能分类设置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等大类,类下再分款、项两级。主要支出功能科目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质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国债事务、其他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2)支出经济分类,是按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在支出功能分类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的基础上,支出经济分类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反映政府支出活动。我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和其他支出。
2003~2007年,各级财政部门不断调整支出结构,持续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倾斜,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困难地区、基层和群众倾斜,并着力建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财政支出结构持续优化,支出效益不断提高,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