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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1.6.3 第三节 中国审判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三节 中国审判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总纲,是法官做好审判工作的灵魂。但在审判中真正体现公正与效率,确实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宪法、三大诉讼法制定的一系列审判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不断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等来保障。

一、中国审判的基本原则

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为实现“公平与效率”服务的,是宪法和法律对审判活动的重大问题所做的原则性规定,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独立审判原则

早在1982年中国宪法中就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表明中国已经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的原则。

在中国,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没问题的,但是独立审判是否也指法官(包括合议庭)的独立审判,则意见不一。过去只承认法院独立审判,不承认法官独立审判。原因在于有的认为这是西方司法制度的特征,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有的认为中国法官素质不高,无法实行独立审判;还有的认为法官独立审判,不能体现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等等。实际上现在既承认法院独立审判,也在承认法官的独立审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规定:“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许多法院都在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并且赋予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更大的权力。比如,一般的案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自行决定,自行签发裁判文书,不再经过庭长、院长审批。这就向法官独立审判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司法的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人民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司法的独立表现为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内部独立、上下独立等多个方面。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要求,必须继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规范审判组织的内外部关系,在建立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赋予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改变按照行政方式管理审判工作的习惯,切实下放审判权限,探索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和主审法官负责制等具体措施,解决审与判脱节的问题。法院和法官要增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能力。同时,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实现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造就一批优秀法官,促进司法公正。对案件实行法官负责制,把审判的权力交给法官,由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不受任何干扰地裁判案件,这就给法官以极大的压力和动力,促使法官提高素质,认真负责地审判案件。滥竽充数者将没有市场,公正廉明者将受到欢迎。另外,法官独立审判也是保证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法院的独立审判也很难实现。

在强调独立审判原则时也不能发展成“审判孤立”,还要考虑和顾及审判民主化的要求,自觉接受权力机关、上级法院、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常监督,协调好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2.中立审判原则

为了实现审判公正,法院在审理和裁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居中裁判,通过审判活动,给予每一个诉讼主体公平公正的关注,对各方的权益给予平等的对待,即使对于那些因贪污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必须尊重其公民权,给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

审判的中立是在起诉方与辩护方之间的中立。没有起诉与辩护,审判的中立也就失去了前提。有起诉就应有辩护,二者是相互对应的。

为了实现审判公正,保护被告人权利,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就成为必要。在有的国家,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就可以要求获得律师的帮助,在律师到来之前,嫌疑犯可以拒绝回答警察的问话。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就是要求警察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有请求会见律师的权利。中国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但是中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还是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规定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个规定保证了侦查机关起码有一次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既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又可以避免对案件侦查造成大的不利影响。

为了确保审判的中立性,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严格执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区回避等措施,维护法官的公正裁判地位。在庭审方式的设置上,应当合理分配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摆正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把有可能影响中立地位的立案、调查、监督、执行等职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实行立审分立、审调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从而有效地维护和树立裁判的中立性。

在强调中立审判原则的同时,还需要注意不能忽视司法机关应承担的司法救助责任,应充分注意对弱势群体及地位失衡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有特别规定之外,都应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公开审判是促进司法公正的良方,正如人们常讲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审判的公开是树立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审判区别于传统审判的显著标志。坚持这一价值标准可以将审判工作有效地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和避免司法腐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有效地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审判活动制度,不仅得到了各国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而且各国宪法都有明文规定。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公开司法依据。将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内部司法解释向社会开放。

(2)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进行,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允许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申请。

(4)公开审判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并提供适当的便利。

(5)公开审判结果。法庭的裁判文书应当向公众展示,允许公众查阅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公开说理,如实记载和反映裁判过程。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以公开保公正。

在强调公开审判原则时,也必须依法做一些适当的限制,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不适当的干预应当予以制止,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事项不得随意公开。

4.民主审判原则

民主审判原则主要是指公民参与司法,表现在司法制度上就是陪审制。司法的民主是政治民主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必然产物,体现了时代精神,坚持民主审判原则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有效地避免了司法的专制。

在当代,陪审制度是人民参与司法的一种主要形式,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陪审制度,如英美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德国实行非职业法官制度,由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共同组成混合法庭进行审判;我们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为了确保审判民主原则,在审判活动中就应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非经公正审判不得强制定罪,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减少不适当的司法干预活动;司法过程必须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当监督;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事宜,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发挥实际作用。

在贯彻民主审判原则时,要注意与独立审判原则结合起来协同适用。

5.统一审判原则

统一审判原则首先要求审判权由法定的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不可分割,其他机关不能分享。在刑事审判上,确定定罪的专属权为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

统一审判原则,还表现在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适用统一的法律,即同样的案件应适用同样的法律。司法裁判的尺度必须统一,在具体法律的适用上,司法人员必须考虑各种法律文件之间的相互联系,按照统一性的原则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同一法院的各个审判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院之间做出的判决要保持一致性;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裁决应依法纠正;对于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枉法裁判者,应严格追究责任;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及法律原则,防止主观随意性。

再次,坚持审判统一原则,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以及司法行政的管理也应当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以有效地发挥司法机关的整体功能。

影响司法统一的因素很多,重要因素之一是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这种现象不仅中国有,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因此,要实现司法的统一,就要坚持反对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

在贯彻审判统一原则时,也存在审判独立与审判统一的协调发展的问题,两者要兼顾,适当结合地适用于审判工作中。

6.及时审判原则

及时审判原则是现代司法特征之一,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但是公正必须是迅速、及时的。就像是一场迟来的雨对已经干旱枯死的庄稼无济于事一样,迟来的公正对胜诉方而言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公。因此,审判要实现彻底的公正,审判就必须及时结案。

审判的及时可分为法定及时和操作及时。法定及时是立法者为诉讼活动规定时序和时限。时序是诉讼进行的先后顺序,它不仅体现了公平、合理,而且体现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时限是对诉讼活动时间的限制和规范,这种限制和规范不仅及于诉讼当事人,而且及于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司法审判人员。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作及时。

为了及时结案,各国法律都对诉讼时间做了规定。中国的三大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批案件的期限也有明确规定。虽然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世界各国积案、超审限办案的问题都较严重。中国为了解决办案超审限、久拖不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案件超审限和久拖不决的问题,对确保及时审判原则起到了很大作用。

二、中国审判的基本制度

审判工作制度是为体现“公正与效率”服务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进行审判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实行审判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使审判工作正规化、程序化,以保证正确审判案件。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工作制度主要有:

1.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此外,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两审终审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第二审程序,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纠正一审可能发生的错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正确处理案件,又可以及时终结纠纷,便利群众。

2.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它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对于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他们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该案件的制度。司法人员有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规定同样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实现回避制度,可以防止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主观片面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从而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除其思想顾虑,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

4.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是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它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对死刑案件的严格审查,正确适用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以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准确无误地惩办罪该处死的罪犯,保证不错判死刑,特别是不错杀无辜。

5.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包括: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6.国际司法协助制度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按照互惠原则,应另一国家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当事人请求,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已与法国、比利时等国缔结了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等国缔结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根据上述协定和条约以及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中国开展司法协助的具体内容是:

(1)民事方面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2)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3)刑事方面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