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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1.6.2 第二节 法 官

第二节 法 官

一、法官的职权与职责

法官的职权与职责,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官在职务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由于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这一特性决定了法官的职权与职责是有机统一的。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责任。具体讲,法官根据其职务特点,有依法参加审判案件的权力等,同时法官也有责任通过依法参加审判案件,具体行使审判权,否则就是未尽职责。

法官的职权与职责有如下特点:

(1)强制性。法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结果,有关诉讼参与人必须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阻挠判决、裁定的依法执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排他性。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只能是法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审判案件。

(3)限制性。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不同,中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因此,法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就法院内部体系来讲,法官行使审判权还要受到其所在法院的地区和审级的限制以及其所在审判庭的限制。

由于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因此,其职责主要就是审判案件。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是法官最基本的职权和职责。

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如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此外,法官除依法审判案件,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如宣传法制、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领导书记员的工作。

二、法官的条件、考核与任免

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因此,从法律上对担任法官的资格予以限定,明确担任法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非常必要的。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有利于保证法官的素质;②有利于统一任命法官的标准;③有利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1.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得担任中国法官。

(2)年满23周岁。法官依法审理案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需要有相应的文化知识、经验和阅历。担任法官的最低年限限制在23周岁,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相一致,又符合大学毕业生一般的年龄。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担任法官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简洁奉公,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

(5)身体健康。身体健康是保证法官能够正常工作、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也有利于树立法官的社会形象。所以对于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当免除其职务。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为了确保法官队伍的素质和纯洁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法官作为执法者,其自身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楷模。因此,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法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凡被开除公职者,均有违纪等不良行为,表明这些人的思想道德水平较差,因而也不能担任法官。

2.法官的考核与任免

设立法官考核制度,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于提高法官素质,促使法官钻研业务,提高法官办案能力;对于选贤举能,正确识别和任用法官;对于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鼓励先进,激励后进,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对于实行群众对法官执法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等诸方面,都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法官的考核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其所任现职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讲,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主要是考核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成绩,包括办案质量、数量、办案效率以及对审判业务和法院工作所作出的贡献;思想品德,主要是考核法官在热爱祖国、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以及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方面的表现;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主要是考核法官的办案能力,对法律的熟悉程度、理解深度以及对法学基础知识、法学理论掌握的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主要是考核法官的事业心和进取心,看其是否热爱审判工作,是否肯学肯钻,对业务精益求精,任劳任怨,勤奋努力,勇于创新,并且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廉洁公正,尽职尽责。

法官的任免具有以下特征:

(1)任免行为主体的有权性,即任免的行使者必须是有任免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院长。

(2)任免依据是法定性,即任免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3)任免方式的程序性,即任免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实现。具体讲有四种,即选任、委任、罢免和免除。

(4)任免范围的特定性,即任免对象必须是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条件的公民。法官的任免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任人唯贤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择优选才原则以及专职原则。

法官的任免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官队伍的主体部分,即审判员以上的职务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或者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另一类是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根据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②调出本法院的;③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④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⑤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⑥退休的;⑦辞职或者被辞退的;⑧因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此外,法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任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三、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等级是国家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以法律形式确认的法官级别序列。建立法官等级制度有以下理由:

(1)等级制度适合法官职务的特点。等级不同于一般职级,具有职务、学识、专业水平、资历、荣誉等丰富的内涵。建立等级制度可以全面反映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职权并具有法律素养的司法人员的特点,可以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有利于建立单独的法官序列,包括工资序列,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

(2)中国四级法院法官的职务、名称完全相同,而审判职责则有区别。采用等级制度可以适应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体现各级法院法官在业务能力、资历等条件上的区别,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激励法官的进取心,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

法官的等级与法官的职务不同,法官的职务是法官等级设置的基础,法官等级与法官的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一般来说,职务高的等级也高,若职务相同,资历长、业务水平高的相对等级就高。法官职务与法官等级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从不同角度体现法官的德才、权力、职责、水平、资历、身份和地位。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所任职务主要指法官的法律职务,即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德才表现主要指法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审判作风、文化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主要指法律专业水平和审判工作水平。审判工作实绩主要指完成审判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也就是在本职岗位上对审判工作的贡献和所取得的成绩。工作年限主要指参加工作的时间,包括在法院工作的时间,这标志着资历的深浅;也包括任某一法官职务的时间,这标志着经验的多寡。

作为确定法官等级依据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联系,有所侧重。根据法官等级的性质,在评定法官等级时,应当在坚持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以法官所任职务和资历为基本条件,兼顾其他条件来综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