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些规定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并且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居于最高地位,因此,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组织形式,是最高民意代表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与国外一些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的议会有很大的不同。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议会只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是平衡的相互制约关系,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平衡的相互制约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享有凌驾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上的最高权力和地位。
1.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特别行政区、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自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 000人,主要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干部、解放军等方面的代表构成,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是执政党,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员通常占全国人大代表60%以上。同时,我国实行多党合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也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通常为15%左右。为保证各少数民族和妇女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通常分别占15%和20%左右。
表2-1 1978年以来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情况

(资料来源: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
2.任期
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一至三届全国人大任期均为4年,1975年宪法改为5年,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规定为5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的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职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才能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修改宪法。为了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别严格的程序,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并由全体代表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所谓基本法律,是指在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法律门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等。
(3)选举、任命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决定任命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有权罢免由它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上述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4)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5)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会议的时候,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这是全国人大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重要体现。
(二)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实行合议制,其主要形式是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问题。
1.组织架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迄今为止,全国人大还没有召开过临时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但临时会议不适用这些规定。
全国人大举行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处理有关大会程序问题。主席团通常由党和国家领导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人士组成。
2.会期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后,每年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都是3月5日开幕。全国人大会期根据议程多少而定,现在通常为10至14天左右。
3.会议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分五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会议开幕,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计划和预算草案;第二单元,审议法律草案(一般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没有这个议程);第三单元,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四单元,选举和决定任命(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均有此项议程,其他四次会议多数情况没有此项议程);第五单元,审议拟提请大会表决的各项决议草案和法律草案的表决稿,大会表决各项决议和议案,会议闭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分为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主席团会议几种形式。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通常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有限,只能讨论决定一些国家特别重大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及时处理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处理的问题,以便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地运转。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讨论决定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外的其他一系列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受全国人大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1.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在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
表2-2 197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构成情况

(资料来源: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
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避免发生角色冲突,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这样,在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上一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后,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继续行使职权一段时间,通常为几天时间。这是为了保持常委会之间的衔接而作的制度性规定。
2.职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通常归纳为以下四种:
(1)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包括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解释法律三个方面。
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负有遵守贯彻宪法的职责,但没有宪法解释权,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通常由法院解释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
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偿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根据监督法规定,“两高”所作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监督。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其效力高于“两高”和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作的具体应用解释。
(2)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人事任免权:①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⑥决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决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3)决定重大事项。包括:①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②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③决定特赦;④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略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治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⑤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⑥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等等。
(4)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法律监督,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监督,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等;工作监督,包括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等。
3.会议制度
与全国人大一样,常委会行使职权实行合议制,主要形式是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问题。
(1)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为了保证常委会会议的顺利举行,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委员长会议负责拟订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举行7日前,办事机构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开始,常委会设立了旁听制度,每次会议都邀请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人员旁听。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常委会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从七届全国人大以后,常委会会议一般相对固定在逢双月下旬举行,每次会议会期约一星期左右。
(2)会议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三种形式。
全体会议,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通过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说明;听取各项报告,包括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二是对法律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进行表决。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但是实践中,迄今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正式提出过修正案。因为我国的议事程序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的修改意见主要是在审议中提出的,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或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通过沟通、协商,在重大问题上取得比较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方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这样交付表决的议案已经比较充分体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因此,不必再对提请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常委会的各项表决,均需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分组会议,即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召开的会议。各分组会议由指定的若干召集人轮流主持。召集人通常由常委会委员担任。分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分组会议的特点是,人数比较少,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比较深入的审议讨论。分组会议对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提出议案和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咨询。
联组会议,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加的各组联席会议。联组会议通常由委员长或者副委员长主持。联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审议修改意见的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各项议案和报告作进一步的审议讨论。联组会议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提出议案和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委员长会议。经秘书长决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会议的职责是:①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②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③对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④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⑤指导和协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⑥向常委会提名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提名常委会副秘书长的人选,提名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⑦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从法律规定来看,委员长会议主要是负责处理常委会的程序性工作,没有实体性的决定权,不能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决议。从实际情况看,委员长会议对常委会的运作和职权的行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是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的领导核心。委员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委员长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由委员长确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委员长签发。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或者秘书长签发。委员长会议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4)常委会党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一项根本的政治原则。为了保证党对全国人大工作的领导,从七届全国人大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党组,由委员长、中国共产党党员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党组书记由委员长担任。党组受党中央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必要时,就有关重大问题向中国共产党中央请示报告;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央的决策的贯彻落实。党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通常在每次委员长会议之前,都要召开党组会议,对将要提请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三、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
全国人大下设专门委员会共9个,分别是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等。
(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委员会制度,是现代各国议会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适应国家管理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委员会对议会的立法和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设的专业性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既不同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部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不同于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不能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没有决定权,而是按专业分工经常性地开展工作,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2.组成和产生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3.主要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主要包括:①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②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他们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⑤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近年来,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实践做法,各专门委员会在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方面,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包括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等。
(二)其他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除设立专门委员会外,还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审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和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两个方面。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当选无效。
2.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为调查某一特定问题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调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它所确定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向设立它的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大也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也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服务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服务机构包括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两部分。办事机构即指办公厅和各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机构即指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法案室等业务室。
1.办公厅
办公厅是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行政、后勤、文秘、信息等方面服务的综合性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①承担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各项筹备和会务工作;②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定决议、决定等议案草案,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报告、文件的起草和准备工作;③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外国议会制度研究;④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⑤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络工作;⑥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外国议会、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和联系工作;⑦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⑧办理和接待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⑨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后勤、人事管理工作;⑩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目前办公厅下设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9个单位。
2.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机构。它的任务是负责立法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服务、协调。主要包括:①拟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②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法律草案,主要是有关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草案;③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负责发送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④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⑤对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等提出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和答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⑥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进行研究审查,提出意见;⑦结合立法,开展法理研究和比较法研究;⑧负责法律汇编、译审和出版工作和有关法律宣传工作;⑨承担法律委员会会议、调研、外事等活动的服务工作,承担由按法律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的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服务工作;⑩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算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①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主要是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草案;②协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③协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按法律草案的具体审议工作;④承办委员长会议交付的国务院预算规定、办法、地方预算汇总及其他报送事项的备案审查工作;⑤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⑥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查;⑦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是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规定的职权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机构,是根据基本法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
5.各专门委员会服务机构
全国人大现有9个专门委员会,除法律委员会没有单独设立服务机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所属的机构提供服务外,其他8个专门委员会都设立了办公室和1至4个不等的业务室。
专门委员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①承担本委员会会议的行政、后勤、文秘等各项服务工作;②起草或者牵头起草由本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等,跟踪了解由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的进展情况;③承担由本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项目的各项服务工作;④承担本委员会外事活动的服务工作;⑤联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情况,承担本委员会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服务工作;⑥承担本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交付的议案的服务工作;⑦办理由本委员会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工作;⑧围绕本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⑨办理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