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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1.3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五级,即: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与行政区相对应,分别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产生本级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机构,包括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协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