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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1.2.2 第二节 党的组织体系

第二节 党的组织体系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主要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构成,此外,还包括中央与地方党的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以及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各类党组织遍布全国各地区、各组织、各社会基层单位,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系统。

一、党的中央组织

(一)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内拥有最高决策权。全国党代会由全体党员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集中代表了全体党员的意志和利益。全国党代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章;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二)中央委员会

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全国党代会选举生产,并对全国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比党的中央委员会具有更高的地位。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党代会闭会期间,党的中央委员会则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全国党代会闭会期间,党的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就内政、外交、经济、国防等各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推荐人员出任最高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对各方面工作实行领导;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党章对中央委员会的任期、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的党龄以及递补都作了严格规定:

第一,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如果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前举行,这一届中央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改变。无特殊情况,五年任期制不能改变。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全会)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从表1-1可以看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届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越来越呈现出规律性的特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提出总的政治纲领;一中全会负责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二中全会负责产生国家机构领导人名单,并相应提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三中全会负责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方案;四中全会集中于党的建设议题;五中全会重点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六中全会关注社会建设相关议题;七中全会为下一届全国党代会做准备。

第二,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要有5年以上党龄。

第三,中央委员会出现缺额,必须及时补齐。方法是按候补委员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时的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表1-1 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情况(1977~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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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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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根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整理)

(三)中央政治局

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由此可见,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是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党的全部经常性工作。

(四)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全部经常工作的领导核心。政治局常务委员由全党信赖的、具有丰富政治经验的、经受过各种政治风浪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组成。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五)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改党章,取消了中央委员会主席职务,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成为党中央最高领导职务。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

(六)中央书记处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为了更有效地领导全面工作,还设置了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党校等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全国党代会报告工作。它的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八)中央军事委员会

为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内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党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最高统帅部。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

二、党的地方组织

地方党组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由省、自治区等党的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

(一)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都是每5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其下一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400~700人,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较少的可以为300~400人,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较多的可以为700~900人。省辖市的党代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500人。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200~400人,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较多的可以为500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②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③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④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的代表会议,讨论与决定有关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二)地方各级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地方党委)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同级党的地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如果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随之相应地缩短或延长。党章还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在党的地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负责在本地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并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本地方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对常委会提请决定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为充分发挥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作用,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三)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委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地方党委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权力,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处理经常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召集全委会,并对全委会将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初步审议和提出意见;全面负责实施全委会通过的决议以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对本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权限负责审批干部的任免、提名和奖惩;以党的委员会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以及其他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既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一个机关,又是纪律检查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来说,既是被领导关系,又是监督关系。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如地方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则相应地提前或延期。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基本相同。但在职权范围内,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服从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根据党章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做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的批准,那么,这种改变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机关的工作,保证纪律检查机关充分行使纪律检查的监督权、执纪权,党章还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三、党的基层组织

党通过遍布全国各地、各条战线和各个单位的基层组织,把广大党员组织起来,使党成为一个有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整体。

(一)类型

由于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在不同类型的基层单位,所以党的基层党组织也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第一类是街道、乡、镇、村的党组织。这些党组织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组织充分行使职权。这类党组织由于直接领导本地区工作,因而党的领导处于强有力的领导地位。

居民委员会党支部是街道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一般情况下,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应设立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党员超过10名的可设立支部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居民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实行自治,必须接受居民委员会党支部的政治领导,重大问题应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类是各类企业的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求企业党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企业的政治方向,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仿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乡镇企业党组织一般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由于乡镇企业的资产组合变化较大,因而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模式也不尽一致。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度,如何理顺领导体制,加强党的领导,还需要不断地探索。

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外资企业在国内也越来越多。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时就应考虑建立党组织的问题,最好做到同步进行。凡已正式开业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具备条件,就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单独建立党组织。对党员暂时不足3名、职工人数不多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按行业或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建立联合支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单独建立党组织。

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各类企业变化迅速,如何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中不同程度、不同方式地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同时处理好党与企业行政、工会等各方面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总结、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三类是事业单位党组织。这类党组织大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党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四类是党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党组织,其职能是协助本机关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机关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二)党员大会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包括支部党员大会、总支部党员大会、基层党委召开的党员大会。基层代表大会一般由设立基层党委的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基层党代会是基层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之一。关于党员大会(基层党代会)召开的次数,中央没有作统一规定。每次党员大会(基层党代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进行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必须在委员会任届期满时召开。党员大会(基层党代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选举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关,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基层组织的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个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50~100人的基层单位可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支部委员会。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规定了八项基本任务,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联合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四、派出机关和党组

(一)党组织的派出机关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授权他们领导某个地区或某行业(系统)党的工作。党的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是一级党组织,它们的职责根据授权来确定。所以,派出机关的领导成员一般由党的委员会指派。必要时,派出机关还可以设立自己的工作部门。

由中央派出的机关现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是党中央的派出机构,领导中国共产党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提出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各部门机关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部、委、办、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情况;执行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是党中央的派出机构,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提出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规划,指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各部门机关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部、委、办、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执行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党的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党的委员会的授权,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由地方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目前有以下几种:一是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二是党的农村区委员会,这是县委在几个乡镇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三是行业(系统)工作委员会。

(二)党组

党组是一种特殊的组织设置形式,是为保证在各种非党领导机关中实现党的领导而确定的一种制度。现行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可见,设立党组的地方首先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次是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再次是经济组织,这里主要是指那些由政府管理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基金会等;第四是文化组织,一般是指全国性或区域性设有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重要的文化团体,如全国文联、全国作协等。党组的特点是:第一,它不是选举产生的,其组成人员包括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的;第二,它不能直接发展党员;第三,它不直接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一般而言,党组成员应有3名以上,在实际工作中,党组成员一般由本部门或本组织的党员行政领导担任。党组具有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大问题的权力,担负着在本部门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重任,并且还要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因此,党组是一个部门的领导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