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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世界名校:英国
1.2.2.3 第三节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

第三节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

英国的高等院校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共性质的自治机构,在法规政策的规范下以及政府、中介机构等外部监督和评估的约束下,自主地履行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职能。英国现有的高等院校中,既有自12、13世纪起建立的牛津、剑桥等古典大学,也有19世纪、20世纪初建立的伦敦大学等一批近代大学;既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技术大学、开放大学和新大学,也有根据《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升格的大学。由于各类高等院校的历史传统、创立的背景和基础不尽相同,由此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同的内部管理结构和特征。这种差异明显存在于古典大学、1992年以前的大学和1992年之后的大学之间。

一、牛津、剑桥大学的“学者自治”管理模式

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有着学者自治的悠久传统,牛津大学自创建之日起,其所有权就不属于创立人和捐助人,而属于全体教职员,是学术行会和学者自治的典型[86]。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具有特殊的治理结构,反映出它们古老的历史和独立学院制度。

牛津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分别是大学评议会(Convocation)和教职员大会(Congregation)。根据牛津大学《大学章程》(University Statutes)的规定,大学评议会负责选举名誉校长(the Chancellor)[87];教职员大会对修订、废除或添加学校的章程和规章条例具有决定权,并负责授予学位、批准任命校长(the Vice-Chancellor)等决策事宜[88]。而剑桥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参议会(the Senate)和摄政院(the Regent House),其中参议会相当于牛津大学的评议会,负责名誉校长(the Chancellor)和学校高层主管(the High Steward)的选举,并制定关于这些选举的规章条令;摄政院相当于牛津大学的教职员大会,是剑桥大学的主管机构和主要选举机构,有权制定、修改或废除大学章程条例,有权选举和任命理事会(the Council)等重要机构的成员、校长和学监(Proctors),以及授予学位等[89]。表2-23列出了牛津、剑桥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的成员组成,从中可以看出两所古典大学的最高决策主体均为本校学术人员。

表2-23 牛津、剑桥大学最高决策机构的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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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www.admin.ox.ac.uk/statutes/780-121.shtml;

     http://www.admin.ox.ac.uk/statutes/781-121.shtml;

     http://www.cam.ac.uk/univ/works/senate.html;  

     http://www.cam.ac.uk/univ/works/regenthouse.html.

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是理事会(the Council)决策下的校长

负责制。英国具有独特的“名誉校长”(the Chancellor)和“校长”(the Vice-Chancellor)现象。名誉校长是一个荣誉职务,是学校公共形象的代表,代表学校参加一些社会性活动,一般由享有较高声誉的社会名人担任,对学校内部的管理没有实质性的权力[90]。大学的行政权力大部分掌握在校长手中。以剑桥大学为例,校长是大学的首席学术和行政官员,负责落实摄政院、理事会、总务委员会(General Board)制定的战略任务和政策,代表学校参与校外活动,领导筹款活动,承担重要的仪式性职责,担任学校一些委员会(University Committees)的主席、任命委员会的第二负责人等。校长的工作由若干名副校长(Pro-Vice-Chancellors)和助理副校长(Deputy Vice-Chancellors)协助完成[91]。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名誉校长都是终身任命,校长的任期都是最多七年。

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理事会是主要的行政和决策机构,负责学术政策、战略规划、资源管理等事宜。目前,牛津大学的理事会下设五个常务委员会:教育委员会(Education Committee)、公共事务委员会(General Purposes Committee)、人事委员会(Personnel Committee)、规划与资源分配委员会(Planning and Resource Allocation Committee)和研究委员会(Research Committee),负责先关事务的政策制定和管理[92]。剑桥大学常设的委员会有财务委员会(Finance Committee)和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等[93]。两所大学的章程都明确规定,其余临时或常设的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随时由理事会设置和任命。表2-24列出了牛津、剑桥大学的理事会成员组成,从中可以看出两所古典大学的最高管理主体均为本校学术人员。

表2-24 牛津、剑桥大学理事会的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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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记的学院联合会议(the Conference of Colleges)是牛津大学设置的代表各学院共同利益、与大学管理机构就学院事务进行协商、就学院间事务进行协商和决策的机构。

资料来源:http://www.admin.ox.ac.uk/statutes/783-121.shtml;

     http://www.cam.ac.uk/univ/works/council.html.  

牛津大学、剑桥大学通过学系(Faculties)、科系(Departments)组织实施教学和科研,并组建高一级的学部对各学系、科系进行管理。每个学部包括若干学系,每个学系针对一个广泛的学科领域开展教学和科研,大的学系再下设若干科系。例如,剑桥大学设有专门负责教育和学术政策的学系总务委员会(theGeneral Board of the Faculties)[94]。总务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一些工作要得到摄政院的批准,并可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管理各种学术事务的规范条例,控制政策实施所需的必要资源,以保持大学的高水平教学与科研[95]。各学系也设有委员会(Faculty Board),负责管理本学系事务。各学系委员会对总务委员会(the General Board)负责。剑桥大学还将学系按以下领域组建成六个学部(Schools)进行统一管理:自然科学(Physical Sciences)、生物科学(Biological Sciences)、临床科学(Clinical Sciences)、应用科学(Technology)、艺术与人文学科(Arts and Humanities)、人文与社会学科(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每个学部选出一个监管机构——学部委员会(the Council of the School),来协调下属各学系、科系间的工作,过滤上交给总务委员会的学术事务等[96]。再如,牛津大学也将化学系(the Faculty of Chemistry)等27个学系组建成四个学部(Academic Divisions):人文科学(Humanities);数学、物理与生物科学(Mathematical,Physical and Life Sciences);医学(Medical Sciences);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学校将财务、计划等方面的日常决策和管理事务交由学部负责。每个学部有一个全职负责人(Head)和选举产生的、对理事会负责的学部委员会(divisional board)[97]

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学院模式是现代学院制的发源。目前,牛津有38个自主管理的独立学院,剑桥有31个独立学院。学院(the Colleges)并不是教学与科研的实体,也不是以学科为单位划分的,而是师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院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拥有自己的章程、财产和收入,并可按照大学和学院的制度自主招生、招聘教职员工、决定院内的资源分配等。每个学院包括多个学科的教师,收录各学科的学生,同样的学科在不同的学院存在。学院为师生提供食宿条件、体育设施、图书馆、教牧关怀(pastoral care)等。学院实行导师制,导师制是牛津、剑桥大学学院制的核心[98]。学院的管理机构由院长(Head of a College)[99]、部分或全部院士(Fellows)组成,院长由学校任命或学院自己选出,院士是由学院选举产生的资深成员。学院与大学的关系较为松散,学院属于大学,但不归大学管理。大学不直接干涉学院的管理,而是通过大学章程、条例等制度来规范学院的行为[100]。因此,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更像是由系、学院等各种组织组成的松散联邦制机构[101]

二、“1992年以前的大学”的治理结构

与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相比,英国其他高等院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差别较大,但主要体现在治理机构及其人员构成上。“1992年以前的大学”建于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治理结构,但都有一些类似的特点:大多数都是“特许法人”,其治理机构的构成和权利都由皇家特许状和法令规定;由于建校的历史背景和过程等原因,社会力量参与到学校治理中;其治理结构一般设立董事会(the Board或the Court)、校务委员会或理事会(the Council)、学术委员会或评议会(Academic Board)这三个治理机构。

董事会是英国很多大学的“最高管理部门”。早期的董事会负责管理大学的所有事务,但其作用已逐渐缩小,目前通常只扮演有限的、形式上的角色。董事会并不处理日常事务,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评议大学的财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是一个选举名誉校长的机构,有时也任命校长。董事会由学术人员代表、毕业生代表,以及地方当局、教育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团体、其他组织的代表组成。董事会的校外成员比校内成员多。各大学的董事会规模从几十人到数百人不等[102]

校务委员会(理事会)一般是作为董事会的执行委员会,这个传统在19世纪就已经建立了[103]。作为大学的执行治理机构,校务委员会对所有政策决定负责,负责财务、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大学签订合同、贷款、抵押,任命除校长以外的高级官员等。简言之,校务委员会通常负责除学术事务以外的大学其他所有事务,但它也有监督教学和研究的责任。校务委员会通过各常设或临时委员会来处理学校各项事务,特别是它会和学术委员会共同商讨重大事宜。校务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包括董事会指定的委员、学术委员会指定的委员、原任委员共同推选的委员、地方政府代表、教职员选举的委员和学生代表[104]。校务委员会比董事会的规模更小,召开会议的次数也更为频繁。

学术委员会(评议会)是学校学术问题的最高权威管理机构。虽然它受制于校务委员会的权力,但没有学术委员会的提议、同意或授权,学校不能作出任何学术问题的决策。这就充分保障了高等院校中的学术自治和学术权威。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教学、考试、研究方面的事务和所有学位、文凭、证书的授予,也对学生的纪律负责,提出任命讲座教授和其他学术职位的建议等[105]。学术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席,其成员主要是大学内部的学术人员。

三、“1992年以后的大学”的治理结构

199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教育立法——《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改革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将多科技术学院和部分学院升级为大学。这类大学由于是依法建立并且规模不大,因此它们的内部治理较为相似且精简。该类大学的治理结构由以往的“三会制”转换为董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构成的“两会制”。

该类大学的治理机构一般称董事会,主要对以下事务负责:决定学校教育的性质、学校的使命并监管学校的活动;资源的有效使用、学校的偿付能力和资产的保护;批准年度收支预算;学校主要岗位人员的任命、评定、免职、工资待遇等,所有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外部评审人员的任命等。《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的条款规定,治理机构由12~24人组成,其中由校外工商界等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可多达13人。可见,1992年以后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在大学治理中起到决策者的作用。

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事务(包括学术标准、研究、教学、课程等),向董事会和大学行政长官负责,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0人,其中校长、学院院长等行政负责人至少占一半以上[106]

四、英国高校内部管理的特点

英国高校经过多个世纪的发展,其内部管理体制非常复杂,其管理机构、决策模式、人员权力分配不仅在不同类型的大学之间不同,就是同样一种机构在不同的高校也有不同的含义和权力范围。总体来看,英国高校内部管理呈现以下三个特征:

高校内部权力主体多元化。早期的英国大学学术权力至上,教师们具有选举权并参与决定学校事务。18世纪末期以后,随着大学地位、规模的扩大,以及大学内部的科层制和官僚主义结构特征日益明显,形成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均衡的二元结构。20世纪以来,由于民主观念、市场导向的影响,大学逐渐成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政府、校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校友、企业界以及社会公众等都与大学生存和发展存在利益关系,通过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机构的模式,大学的决策和管理在诸多利益主体之间寻求平衡。

高校的内部管理结构与时俱进。英国高校管理的结构和模式都是时代和环境的产物,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英国高校在历史发展中注重顺应时代需求,不断对内部管理进行改革。例如,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市场化和职业化,资源的压力和对外部关系的依赖需要高校管理人员发挥更大的作用。教授等学术人员来进行复杂的高校管理愈加困难。组织管理的科层化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更为突出,并不可避免地导致管理权力从学术人员手中向行政人员手中转移。因此,校外的各利益方代表积极参与高校的决策和管理,董事会的作用更为突出。

高校的内部管理仍以学术权力为主导。虽然与古典大学相比,英国其他类高校的学术权力并不是绝对权威的,但它们都在法规、章程、条例等规范下,保障学术人员选举行政人员和参与行政机构的权力,坚持学术权力的独立性和主导地位,从而维护英国教授治校的传统。此外,英国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职责明晰,互不干涉,保证了科研和学术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