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二、恋爱、婚姻道德及女性伦理的现代转换

二、恋爱、婚姻道德及女性伦理的现代转换

由恋爱走向婚姻是人生的道路之一,人的行为必有道德规范,本专题旨在探讨人们应该遵循的恋爱道德与婚姻道德。今日女性的发展呼唤着女性伦理的现代转换。

(一)恋爱道德

家庭是由男女双方经培养爱情的恋爱过程而建立起来的,因此,恋爱道德是家庭美德建设的前提。恋爱道德主要是指相互产生爱情的男女双方之间的行为准则。

1.爱情的内涵

在培养爱情的过程中,遵循恋爱道德将会使爱情更加健康和美好。在确立恋爱道德的具体内容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一下什么是爱情。

首先,要弄清爱情与好感之间的关系。从生理上看,男女在青春期时,随着男性体内的雄性激素和女性体内的雌性激素的增长和成熟,会形成一种潜在而又巨大的力量,促使青年男女去注意异性,也容易对异性产生好感。爱情是在两性之间发生的,一般以生理特征为基础,一般也由男女间的好感开始。但生理上的好感并不等于爱情,爱情不仅仅是异性间生理上的吸引。虽然好感可以发展为爱情,但爱情是需要经过发展、深入和巩固好感才会达到的。从心理上看,男女的思维方式、感情与个性等也是各有差异的,而且就单纯的男性、女性而言,心理特征都是不够完整和完善的,这也需要男女之间的互相补充、相互完善。一个具男子汉性格的男性常常为女性所钟爱,一个具有女性魅力的女性常常引起男性的好感,由心理特征引起的好感也不等于爱情。如在男女交往、接触中的一见钟情就是好感的产生,也就是在特定的场合、特定时间内对对方异性美的钟爱,但这不等于爱情。以好感为基础,在今后了解和认识对方的渐进过程中才能决定由好感是否能产生爱情。从社会性看,一个人在学业和事业上的成就、美好的品德、强烈的责任心和义务感等,也会对异性产生吸引力,同时,人类社会要延续和发展,也需要男女的结合。由此,社会要求男女相爱并结合,也促使两性之间产生相互需要、相互依赖的情感。无论好感在爱情中具有怎样的作用,都要弄清好感本身是不是爱情,好感中可能蕴含着爱情,但离爱情还有一段路程。好感与爱情的主要区分在于:对异性的好感是对其言行表示肯定和赞赏的态度及感情,在任何一个集体或环境中,都可能对某些异性持有这样的态度;而爱情的对象则具有明确的个体性和严格的感情界限,只有对单一的异性产生强烈而持久的感情,好感才可能转变为爱情,不要以为感情萌动就是爱情。

其次,要弄清爱情与友谊之间的关系。从心理上讲,异性之间的交往有助于青年男女正常、健康地发展,青年男女分隔越严,反而越是强化对异性的好奇心,对异性的一切就更觉神秘和敏感,容易产生对异性的不正常心理。因此,异性之间的友谊越是得到健康发展,人们越是能够比较自然而稳妥地把握自己的情感。从个人成长来讲,异性间友好的交往,容易形成一个和谐、真诚的生活环境,对于自己精神世界的丰富和个性的全面发展都是有利的。把对异性的关心和好感变成学习和生活的帮助和关心,不仅会提高自己,而且会促进双方精神情感正常和深入的发展。男女的友谊应该建立在广泛的范围内,应有一个以上乃至几个比较亲密的异性朋友,而且这种友谊应以集体或团体的和谐为前提。异性间的友谊只是相互间的交流和帮助,不管友谊多么深厚,都不存有半点对异性朋友的占有欲,所以任何挑逗性的语言或者过分亲昵的举动都被视为是对友谊的亵渎。而爱情则是男女双方相互倾慕、相互渴望结成终身伴侣的情感,与友谊有着明显的界限。友谊和爱情虽有区别,但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友谊为双方提供了互相了解的机会,由友谊发展为爱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爱情只有产生在友谊的基础上,才更为长久和深厚;另一方面,爱情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友谊的结束,爱情只有包含着友谊才会在今后的岁月中使两个人互相协助、相互关心,走向更高层次的爱,可以说,爱情是两个人之间的特殊的友谊。爱情只有在广泛的友谊交往中才能得以巩固和完美。但无论怎样,友谊毕竟不是爱情,友谊中没有爱的意识,只是男女双方相互交流、相互了解对方和自己的一种形式。

再次,要弄清爱情与性爱之间的关系。爱情与性爱有着不可否认的内在联系,爱情的产生是与人的性生理和性心理的成熟为前提的。但不能把爱情和性爱混为一谈,放纵的性爱不是爱情。因为人是有思想、有感情的,所以并不是任何一个异性都能引起人的欲望,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产生性爱。爱情不能离开人的思想与感情的内容而独立存在,爱情本身就包括了有意识的选择和思想感情的交流,只有当爱情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明显出现性爱倾向。当然,性爱是爱情的生理基础,没有正常性欲、对异性没有兴趣和爱慕的人,往往容易有不健康的性行为。不能否认,性爱作为人的本能是无法完全压抑的,恋爱时的亲昵行为和婚后的性生活,也会给人生理和心理上带来愉快。但无论怎样,爱情都不仅是满足于生理上的需要,更多的是要得到精神上的欢悦,并由此产生出对他人、对社会的强烈的义务感和责任感。爱情是对性爱的提高过程,爱情并不只是消极地接受性生活,炽热的爱情不仅可以激发人的性爱,也为性爱增添了诸如道德、义务、尊重、责任等内容。

总之,爱情是两性间的一种特殊关系、特殊友谊,是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的生活志向,以相互吸引、相互倾慕为前提,并渴望对方成为终身伴侣的一种持久、深厚和强烈的情感。

2.恋爱道德的规范

男女双方培育爱情的过程就是恋爱,在男女恋爱过程中,由于男女双方的关系及其相关的社会关系需要调节,女性伦理在恋爱过程中也有一定的道德规范要求。

(1)坚持自愿、择偶自由。

坚持自愿、择偶自由,是恋爱道德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未婚公民,都有自主自愿地选择配偶的权利,这一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不但享有自愿选择伴侣的权利,也有尊重对方自愿选择配偶的义务,也有自愿中断恋爱关系的权利,不可强求恋爱。尊重自愿选择配偶的权利,不但是对恋爱当事人的道德要求,也是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容许的恋爱自由的权利。

(2)平等相待、忠贞专一。

平等相待、忠贞专一,是恋爱道德的核心内容。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相互尊重、平等相待是恋爱的前提。双方一旦相爱,必须持严肃的态度,双方都应努力培育和发展爱情,真正的爱情应该是忠贞专一的,只有持认真、诚恳的态度来进行交往、了解才能获得真挚的爱情。

(3)相互信任、相互帮助。

相互信任、相互帮助,是恋爱道德的责任要求。爱情是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过程中形成的,这就要求男女双方能在学习和工作中对对方的志趣性格、生活志向有全面深刻的了解,这样才能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从友谊过渡到爱情,就表明男女双方已开始承担起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道德责任,互相帮助、互相体贴是建立双方义务感和责任感的基础。

(4)爱情至上、适当节欲。

爱情至上、适当节欲,是对恋爱道德中性道德的要求。性道德也是恋爱道德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性道德的探讨,历来就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对于性冲动的合乎自然的维护,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性解放”、“一夜情”等;另一种是禁欲主义倾向,即用外在的力量来控制性本能的冲动并力图使之精神化,主要表现在宗教和传统习俗中。在性与道德关系中,纵欲和禁欲都不是合理全面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正确的方法应该是节欲。关于性道德的标准,恩格斯的观点在今天仍有指导意义,即:“对于性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婚姻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19]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时代的变化,对待婚前性行为上,要区别对待未婚同居的不同情况,而不是一味地将婚前两性关系看成是不道德的。因为性行为是一种自然本能,是人性的一部分,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而性本能在婚前的宣泄手段和方式却有道德和不道德之分。出于爱情的性行为不能看作不道德,而出于性发泄乃至有欺骗行为的性行为才是不道德的,而以玩弄异性的欺骗性性行为就已经不是一般的道德问题了。所以,性关系必须建立在真正爱情的基础上,以恋爱为幌子达到性满足的行为是必须受到谴责的行为。

虽然性爱应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但有了爱情并不一定就不要克制欲望,对于青年男女而言,婚前的节制是日后美好、健康生活的重要条件,战胜自己是伟大的,也是人格成熟的体现。

(二)婚姻道德

恋爱双方通过法律的确认而进入婚姻和家庭状态后,就会面临婚姻道德和家庭美德的问题。所谓婚姻,就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其涵义有两点:一是指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的缔结;二是指夫妻关系的存续状态。婚姻道德主要是指调节夫妻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家庭美德不仅是调节夫妻关系的准则,还是调节亲子关系、亲戚关系和邻里关系的准则。婚姻道德是家庭美德的主要组成部分,家庭美德主要是围绕着夫妻关系而展开的。

1.婚姻的道德基础

婚姻的存在需要相应的生理基础、物质基础、政治基础、法律基础和道德基础等。婚姻的道德基础是指在婚姻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上对婚姻关系的道德调节,同时又指婚姻关系调节中的道德的基础和基点。

对婚姻的道德基础问题,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指出婚姻的缔结不是爱情的结束,而是在新的环境下为爱情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共同的生活理想,他们之间如果不存在最真挚、最强烈的渴望和对方结为终身伴侣的感情,也就是说,如果缔结婚姻的双方没有真正的爱情,他们的婚姻关系是不可能美满幸福的。为了婚姻家庭生活的幸福,还要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给这种婚姻以道义上的支持。因此,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唯一的基础。判断婚姻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其基本的依据就是看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爱情,由此提出,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合理的,因而也不是道德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不仅要以爱情为基础,还要以政治为基础。所谓婚姻的政治基础,就是指爱情中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条件。这种观点指出,构成爱情的本质有两个因素,即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所以爱情既有性爱,又有政治,两者不可偏废。这种观点在“文革”中特别突出,近些年来有所淡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爱情和义务的统一是婚姻的道德基础,指出道德义务是婚姻的补充和发展,随着人们行使爱的权利,也就产生了爱的义务,这种爱的义务一经产生就有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既反映了义务与爱情的一致性,也体现了义务和爱情的矛盾性。一方面,由于义务的存在,爱情变得具体化、现实化,义务推动爱情向前发展和深化;另一方面,义务比爱情更稳定,当爱情减弱和消失时,义务并不能完全随着爱情的减弱而减弱或消失。尤其在今天,婚姻生活越来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婚姻义务的强调尤为必要。

对婚姻的道德基础问题的把握,首先要弄清婚姻道德基础的内涵。婚姻的基础与婚姻的道德基础是不同的概念。婚姻的基础是指婚姻的缔结及其持续状态的基础和前提,婚姻是在自然条件基础上形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所以物质基础、法律基础是婚姻的基础,而不是婚姻的道德基础。婚姻的道德基础与婚姻的道德规范也是不同的概念,婚姻的道德规范是对婚姻关系的道德要求和规定,是在婚姻的道德基础上对婚姻关系的制约和要求。而婚姻的道德基础是婚姻道德规范的指导原则和出发点,婚姻的道德规范更具体、更丰富,婚姻的道德义务、道德责任实际上是属于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建立在婚姻的道德基础上的对婚姻的道德要求。可见,义务及其具体的婚姻道德规范都不能构成婚姻的道德基础。婚姻的条件与婚姻的道德基础也是不同的概念。婚姻的条件是指婚姻的缔结及其持续状态中组成婚姻关系的因素。婚姻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自然生理条件,如相貌、身高等,也包括物质条件及其地位、才能等政治和思想条件,乃至人格、品质等道德条件。婚姻的道德基础一方面是构成婚姻的基本道德要素,另一方面又是在婚姻的条件基础上,对组成婚姻的各方面因素的调节和反映。

由此,我们认为爱情是婚姻的道德基础。爱情的产生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社会结构中的道德意识联系在一起的。爱情的形成过程是使两性关系更加丰富、更加人道的过程,爱情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意识。在婚姻生活中,道德规范都是基于爱情基础上的对夫妻关系的要求。因为尽管婚姻是在爱情的基础上缔结的,但夫妻仍会有矛盾,仍需要调节夫妻关系。以爱情为道德基础对夫妻关系进行调节,将会促进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巩固,并加深夫妻之间的爱情。爱情还是婚姻的道德标准。爱情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人们在政治、人格上达到平等,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道德标准。另外,爱情的本性是排他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一夫一妻制。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20]所以,爱情也是婚姻的道德目的。从人类婚姻发展史可以看出,爱情婚姻的历史不仅短暂,而且至今还未形成人类社会的普遍现实。但这并不能说明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实现是不可能的。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得到了道德上的肯定,为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客观保证。两性间实际的平等关系和婚姻自主同爱情婚姻的本质要求第一次真正统一起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精神生活的不断追求,人们将会普遍地认识到爱情不仅是恋爱的要求和婚姻缔结的要求,而且是调节婚姻的最好保证,追求爱情从而将成为婚姻的真正基础和最终目的。

2.婚姻的道德规范

婚姻的道德规范主要体现在互爱上,即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了解、互相吸引、互相支持、互相珍惜,因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义务和责任是婚姻道德的重要规范。夫妻婚姻中的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相互承担的责任,同时也表明对方向自己提出一系列的道德要求。夫妻间道德义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高度自觉,不是靠外在力量,而是靠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坚定的信念。道德义务的内容包括和睦相处、相互照顾、赡养老人、抚育子女、勤俭持家等。责任是对义务的履行以及对行为负责的态度。夫妻只要有了强烈的责任感,就会努力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另外,不断追求新的精神境界,不断提出新的奋斗目标,不断推进新的情感生活,也是现代婚姻生活的道德规范。爱情是需要双方培养和不断完善的,爱情也是双方不断进步的动力和保障,因此,根据时代的要求和变化,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才能,不断地追求更高的人生和事业的奋斗目标,也是爱情持续发展的外在力量,因为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家庭道德在亲子关系的规范上,强调父母对子女尽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子女对父母要有尊敬和孝敬的义务与责任。在亲属关系上,强调相互关系和相互帮助。在邻里关系上,强调相互尊重和相互团结,以及互帮、互助、互谅的品格等。

3.离婚的道德选择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共同生活,而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现存婚姻关系的一种社会行为。离婚道德是指一定社会离婚的道德标准和要求,是家庭道德的组成部分。

(1)离婚道德的标准。在离婚的道德标准问题上,我们认为,爱情既然是婚姻的道德基础,而有无爱情也就是婚姻存废的道德前提,因此没有爱情、感情完全破裂应成为人们评价离婚的道德标准。

对离婚道德标准的问题,人们也有不同观点和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道德依据和标准,即使感情破裂是由一方的错误,如喜新厌旧、忘恩负义造成的,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责任一方的手段,否则,既违背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另一种观点认为具有正当理由是判断是否离婚的道德标准。如果离婚理由正当,如一方有生理缺陷,属于强迫结婚等,应准予离婚。相反,如果理由不当,如一方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喜新厌旧或另有新欢等,即使夫妻关系十分恶化,也不应准予离婚,否则就是放纵和支持错误思想。还有一种感情与理由结合的观点认为处理离婚问题,既要看感情是否破裂,也要看理由是否正当,仅以感情破裂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依据,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只有将感情与理由结合起来,才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道德标准。

只有以爱情为基础并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因而解除这种已经丧失爱情基础的婚姻也是合乎道德的。因此,如果抱住已经死亡的婚姻不放,则是不符合道德的。离婚在道德上的许可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和发展爱情,离婚是悲剧的结束也是新生活的开始。以爱情的有无作为离婚的道德标准,不是轻率地对待婚姻,也不是滥用离婚自由。以爱情作为离婚的道德标准,恰恰是反对滥用爱情、亵渎爱情的行为。同时,对于破坏他人家庭与爱情的行为,我们也要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另外,还要指出,爱情只是离婚的道德的标准,并不否认离婚的其他标准(如离婚的法律标准)的存在和作用。

(2)离婚的道德规范。在离婚的具体道德规范上,我们还应确立义务和责任观念,同时又主张离婚自由。

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之间的义务与责任,还关系到对子女的义务与责任,甚至关系到对双方父母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对离婚中和离婚后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必须有道德的要求和规范。强调义务和责任意识及其规范,并不是否认离婚自由的原则。离婚是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只是无论感情能否挽回,彼此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是不能消失的。即使夫妻之间没有了彼此的义务与责任,还有对子女的共同抚养与教育的义务与责任。不能因离婚自由而忽视和否认双方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女性伦理调节的伦理关系虽然只限于恋爱、婚姻等家庭伦理关系,其涉及的社会关系是各个方面的。而家庭美德建设不仅仅是女性伦理关系的道德要求和规范,实际上也是女性伦理关系在家庭生活中的体现和选择。因此,女性伦理在调整好家庭伦理的基础上,会为自身的社会发展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女性伦理的现代转换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的建立、市场经济的确立、法律制度的保障、教育的普及等,女性地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女性伦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从依附意识到主体意识的转换

与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和小生产方式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小农意识,造成了女性人格的依附意识,这也是女性伦理现代转换的重大阻力。

“小农意识的最本质特征是非主体性,小农在经济上的平均主义意识,政治上的皇权主义意识,人格上的依附意识,以及狭隘经验性、保守性等特点都是非主体性意识在不同层面的印证。而非主体意识和价值观念是与自然经济狭隘性、自足性、保守性和小生产方式的依附性等特点直接相联系的,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才能增强农民的主体自我意识,实现农民由平均意识向竞争意识转变;由等级、特权、皇权意识向民主平等意识转变;由个人依附意识向个人独立自主意识转变;由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变;由自给自足的封闭意识向开拓创新的开放意识转变;由人情意识向规范意识转变;由自然依赖性的非主体意识向社会依赖性的主体性意识转变。”[21]建立在小农意识上的个人依附意识、依赖性的非主体意识,在传统女性身上尤为突出。而市场经济要求的工业化、商品化,大生产的方式是消除小农意识的经济条件和基础,也是消除传统女性依附丈夫、依附父母、依附家族意识的客观条件。与小农意识的非主体性的特质相对应,市民社会的公民意识就是主体性的意识,这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理念和价值,是商业文明的直接体现。随着工业文明、商业文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推进,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契约意识等公民意识将愈来愈成为公众社会意识的重要内容,而公民意识的增长正是现代女性伦理文明建设的文化基础和推动力量。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适应市民社会所需要的主体性的理念,必须促进女性人格的独立和自主意识,这是中国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从卑贱意识到平等意识的转变

由于受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始终处于一个以身份决定社会地位、尊卑贵贱的身份社会,女性处在社会的底层,卑贱意识充斥着传统女性的思想观念。现代社会要求的是人人平等、男女平等的社会,因此,从卑贱意识到平等意识的转变也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和必然选择。

在传统社会,一方面,等级与特权作为身份的象征不断受到“三纲五常”、“尊尊亲亲”的道德强化,形成了男性统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另一方面,下层劳动人民由于身份卑微,而对皇权、政权、族权等形成了严重的依附心理和情结,为身份不平等,特别是男女不平等提供了文化心理的积淀。对传统女性要求的“三从四德”、“贞节牌坊”等,孔子发出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的感叹,无不是对女性地位的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变革,传统的身份社会的基础有所动摇,但由于其强大的文化承载影响力,在今天,仍有男女不平等的因素。如在贫苦农村,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的优先考虑对象就是女孩,而不是考虑她的成绩如何;在城市,有些女性甚至女大学生也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等想法,这都是男女地位不平等带来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要推进社会的进步,必然要从身份不平等社会走向契约平等的社会、从男女不平等的社会走向男女平等的社会。现代社会要求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地位,首先就是要实现身份平等。身份平等就是“使人各自独立的平等,也使人养成只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个人活动的习惯和爱好。人在与自己相等的人往来当中和作为个人的生活习惯而永远享有的这样完全独立,使人对一切权威投以不满的目光,并很快激起关于政治自由的思想和对于政治自由的爱好”[22]。所以,通过市场经济对主体意识的强化,通过政治体制的完善对身份等级制度的改革,通过法律制度确立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是打破身份社会的途径和基础,是建立身份平等的基石。身份平等的关键还是男女平等,只有男女实现平等,男女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身份平等才能真正实现。

随着身份平等的确立以及人们自主意识的增强,势必会对男女不平等的现状产生冲击,从而进一步形成男女平等、交往自由的意识,为社会平等奠定思想基础。

3.从无私奉献向自我发展的转换

传统社会的核心就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男人以社会、国家为本位,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而女人则以丈夫、家庭、家族为本位。虽然,社会本位观念要求个人无私奉献、重义轻利,有其合理之处,但其对个人利益的忽视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合。尤其对于女性,心中只有父母、丈夫、孩子,唯独没有自己。因此,随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社会本位的超越和发展要求对女性也要“以人为本”,提倡女性发展自我、珍惜自己。

虽然在理论上轻视个人利益不等于取消、否认个人利益,也不等于禁欲主义,但在实践中却造成了把社会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以社会利益等同、取代和吞没个体利益的现状,从而严重束缚了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欲望,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相符合的。尤其对女性而言,重义轻利就是轻视自己的权利,甚至没有了自我,这也是不少女性感叹“为这个家操碎了心,为什么还得不到他的心”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社会不仅要求女性为家人付出,还要求女性善待自己、完善自己,为自己留一个发展的空间。

市场经济本身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但市场经济毕竟是由人来实现的社会活动,人是市场经济的实践主体,因而人作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表现出的行为特征,必将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而“以人为本”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对人的本质的深刻认识的体现,因此以女性自身发展要求为本,也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