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古代女性贞节观的变迁——以宋代为中心
(一)中国古代贞节观及其演变历程
1.字词探源
“贞”字最早出现在殷墟甲骨卜辞中,《说文解字》称:“贞,卜问也。”“卜,灼剥龟也。”[125]认为“贞”原意指占卜问卦之意。殷墟卜辞的确不止一次出现“贞”字。发展到后代,“贞”的意义渐多,历代学者将“贞”释为正,《周易传义》注曰:“贞,正也,常也,物以其所正为常者也。天下之事非吉则凶,非凶则吉,常相胜而不已也。”[126]即“贞”、“正”、“常”同义。这个意义上的“贞”仍与占卜有一定联系,是“天”(乾)重要的一德。在《易经》中,“天”有四德:元、亨、利、贞,把作为天道规律的乾之四德与人伦相结合,便形成了“君子四德”。《易》称:“君子体仁足以长人,嘉会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元、亨、利、贞。”[127]
“节”繁体作“節”,《说文解字》称:“節,竹约也。从竹,即声。”[128]后引申出节省、节约等义,用于两性关系,即有节欲的意思。
“贞”与“节”合成一词,用于婚姻、两性关系上,本义很清楚,是强调正当的男女关系,要“正”;强调对性的节制,不放纵;强调忠实于婚姻、忠实于配偶。可见,“贞节”最初是指向男女两性的,只是到后来才逐渐变成指向女性,内涵也逐渐固定为“节妇烈女”,“从一而终”,[129]“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民间更通俗的说法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或“好马不吃回头草,好女不嫁二道夫”;“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嫁二夫”,等等,都是针对女性的。“贞节”从最初是两性共有的道德变成女性的专属,成为单方面束缚女子的精神枷锁。
2.演变历程
对于贞节观产生的原因,学界有多种说法,或认为是父权制下财产继承的需要,或认为是家国一体的政治统治的要求。对于其产生时代,学界的看法亦不一致,有西周说、春秋战国说、秦汉说,各种看法与对产生原因的认识有密切关系。不过,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贞节观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大体可以宋代为界,分为三个时期:宋代以前,两宋时期,元明清三代。
宋代以前,贞节观从不明确到逐渐明确直至基本确立。春秋战国时期贞节观念尚不明确;战国后期贞节观开始逐渐明确,强调“贞”即“正”,正当的男女关系;秦汉时期,贞节观念日渐兴盛,对男女都明确提出了一定的贞节要求;直至隋唐,没有大的变化。具体而言,春秋时期婚姻观最典型的表述是“人尽夫”。《左传》卷六记:“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雍姬遂向其父告发了丈夫的阴谋,其父先发制人,杀死了其夫。不仅雍姬,春秋时期的妇女在丈夫与父亲发生矛盾斗争时,基本都是站在父亲一边的。社会普遍也认同这种情感倾向。这种“重父轻夫”,“人尽夫也,父一而已”的伦理价值观,形成的原因很多,诸如父权制下重家长权威的观念,重血缘关系,以及妇女可以改嫁的婚俗、婚制。战国后期,贞节观开始逐渐明确。当时的思想界对所谓“贞节”问题有过一次集中的讨论。讨论的重点是“男女有别”。讨论中强调的“贞”,其原始意义为“正”,即正当的男女关系。思想家们基本上未涉及“夫死守节”这种贞节问题,与后来的“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有着实质的不同。这次讨论主要是针对当时原始遗传混乱的两性关系而发,人们对于两性关系开始有道德观念,提出“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130],谴责婚外性关系。这个时期贞节的对象,包括男女两性,并不是单纯要求女性的。秦汉时期,贞节观念日渐兴盛。秦始皇采取法律强制的手段倡导贞节,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贞妇牌坊就是由秦始皇树的。不过,秦始皇倡导的贞节也不是单纯指向女性的,而是反对男女之间的淫乱,他杀缪毐,对缪毐一伙采取“车裂”、灭族的酷刑,逼吕不韦自杀等,都反映出他要求男女双方贞节。另如会稽刻石称:“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131]对男女都明确提出了一定的贞节要求。直至隋唐,贞节的对象仍包括男女两性,在婚姻观上,虽不提倡妇女再嫁,但也并不特别反对,社会上对再嫁现象并无特别关注。[132]
宋代是贞节观发生重大转折的时期,最经典的表述是二程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133]。这样一来,就基本堵死了寡妇再嫁之路,寡妇但凡要讲究一点名节、脸面,就只能是守节或者殉烈。宋儒的贞节观是古代贞节观一个十分重要的转折。不过,宋代有关贞节的极端主张,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实际生活中并未实施,理学的影响还有限。
到元明清三代,宋儒的贞节观被推向极严酷的境地。元代统治者采纳理学治世,通过法律手段提倡“从一之贞”。一方面,像汉、宋那样对朝廷命妇的再嫁行为加以禁止,《元典章·户部》记载,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规定:“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立为定式。如不遵式,即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并且不许汉人官员娶再嫁之妇。据《元典章·吏部·职官》,延祐五年(1318年)四月,仁宗采纳汉臣的建议,下诏:“除蒙古人外,汉人职官正室如系再醮失节之妇,不许受封。”另一方面,元廷将妇女节烈的表彰制度化,对“节妇”备加褒扬,形成一种强大的法律和舆论导向。《元典章·户部》记载:“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节不易、真正著明者,听各处邻佑社长明具实迹,重甘保结申复。”由于强调大学之道,大力提倡齐家孝亲,元代守孝舅姑节的寡妇较宋代明显增多。
尤其是明清以后,节妇、烈妇骤然增多,最主要的思想原因就是儒学贞节观的强权化、国家化。明代是表彰贞节最有力的时代。在法律方面,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诏令:“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134]这条诏令的颁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官方公开褒奖节妇制度化的开始。对家庭、亲属来说,是很大的诱惑,不仅有很高的社会荣誉,而且还能享有实在的利益奖励,这就使得大量寡妇迫于舆论压力、亲族劝诱,不得不走守节不嫁的道路。结果就是像《明史·列女传》所说:“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135]其他没有收录,或没有申请,或申请没有批准的,不知还有多少。诱人的名利使得后来有冒填寡妇年纪以骗取“荣誉”者,以至政府要下令严格审查并治理,成化元年(1465年)奏准:如有“夫亡时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保者,被人首发或风宪官覆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官吏,并委里老人等,通行治罪”。[136]除了将表彰贞节烈妇制度更推向完备普及之外,明代皇帝还鼓励宫人殉死,从明初到英宗一直如此。《明史》卷113《后妃传》:“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至英宗遗诏,始罢之。”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明代妇女殉烈盛行、民间尚烈轻节,直接与最高统治者的倡导示范有关。
正因为这样,所以元以后节妇烈女骤增。二十四史中,《宋史》的女性传记中仍不乏“患难颠沛,杀身取义”,与男子“烈士”那样献身国家与正义的“烈女”,单纯为夫节烈的很少,据聂崇岐先生统计,《宋史·列女传》中,入传者45人,其中守志者仅5人,守志者的比例甚至比任何朝代都低。《元史》中的节妇则是为夫而死,多达百余人。《明史》中更多,仅朝廷旌表的节烈女子就“不下万余人”[137]。到了清朝,贞节观早已深入人心,再嫁妇女受到严重歧视。统治者对贞节的表彰在明朝的基础上又更进一步,有学者研究,“据《清实录》,顺治九年到十八年共旌表节烈578人,年均57.8人;康熙年间共旌表4822人,年均79人;雍正年间共旌表9995人,年均769人……”[138]
与以前的任何时代相比,明清两代妇女节烈是登峰造极,不但数量大,种类多,而且程度惨烈,情节离奇。节烈的种类,就节而言,有孝舅姑节,有抚孤成才节,有毁容不嫁节;就烈而言,不仅已婚妇女为丈夫死烈,还兴起了“处女烈”,即字聘而未嫁的女子殉未婚夫。明清时代的人们对女子节烈的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了,于是“忽庸行而尚奇激”,能被“里巷所称道,流俗所震骇”的是一些“至奇至苦”[139]的节烈行为,惨烈的程度令人发指。仅举《明史》卷三百二《列女二》中的几例即可见一斑:
欧阳氏,彭泽人,同邑王佳傅妻也。事姑至孝,夫亡,氏年方十八,抚遗腹子,纺绩为生。父母迫之嫁,乃针刺其额,为誓死守节字,墨湼之,深入肤里,里人称为“黑头节妇”。
蔡烈妇,松阳叶三妻,三负薪为业,蔡小心敬事,三久病,织纴供药饵,病笃,执妇手,诀曰:及我生而嫁,无受三年苦。妇梳洗更衣,袖刀前曰:我先嫁矣。刎颈死。三惊叹,寻死。
冯氏,宣城刘庆妻,年十九夫亡,誓守节,其娣姒讽之曰,守未易,言非咬断铁钉者不能。冯即投袂起,拔壁上钉啮之,剨然有声,复抉臂肉钉着壁上,曰脱有异志,此即狗彘肉不若。已而,遗腹生子,曰大贤,长娶李氏,大贤又夭,姑妇相守,至老卒,取视壁钉肉,尚韧不腐,齿痕如新。
这种片面残害妇女的贞节观,直至20世纪40年代还阴魂未散。
(二)宋代的女性贞节观
如前所述,宋代是贞节观发生重大转折的时期,贞节观显著强化。理学思想家在这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二程遗书》卷二十二下:
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类似的表述还有不少。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宋代有关贞节的极端主张更多地还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理学的影响还有限,还未来得及通过权力推行。
宋代法律并不限制再嫁,只是禁止在服内再嫁,即妻妾为夫、子女为父,均为三年斩衰正服。不过,《宋刑统》规定的时间略短:“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妾减三等……服内嫁娶,妻妾并离之。”[140]后来,又将“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141]寡妇的守丧期缩短到百日,对于这些女子的改嫁,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至南宋,国家法令甚至规定:“诸为嫡继慈、养母改嫁或归宗及为长子之丧,给假并同齐衰期。”[142]实际上是鼓励人们对再嫁之母行孝道。
不仅是国家法律,在一些乡规民约中,也不同程度地肯定了寡妇再嫁的权利。如范仲淹订立的范氏《义庄规矩》,初创时规定:再嫁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后经修定,改为“再嫁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143]比之于国家制度,乡规民约对于实际生活的考虑更为具体。
在实际生活中,宋代妇女再嫁是很平常的事,社会上对此也没有什么特别关注。从皇室到民间,对寡妇再嫁既不禁止,也不鄙视,甚至表现出某种支持的态度。此类事例不胜枚举。上自皇室,如:“秦国大长公主,太祖同母妺也。初适米福德,福德卒……再适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144]徽宗“显肃皇后母自郑氏再适(张)蕴”[145]。徽宗女荣德帝姬,“驸马曹晟卒,改适习古国王”。[146]太祖亦曾鼓动左卫将军王承衍的妻子乐氏改嫁;又曾劝说百姓女再适。不仅如此,宋仁宗的曹后,原是李化先之妇。[147]朝廷对妇女改嫁的态度,对士大夫起了倡导作用。名臣范仲淹“二岁而孤,母更适长山朱氏,从其姓,名说”。直至成年中第、授官之后,才“迎其母归养……始还姓,更其名”。[148]但他始终把长白山当作自己的故乡,对母亲再嫁的事并无忌讳。后来他的儿子纯佑早死,范仲淹做主把寡儿媳嫁给自己的门生王陶。宋代士大夫支持和求娶再适之妇者很多,如王安石的儿媳庞氏再适;苏颂之妹初嫁宋氏,未几而寡,又适朝请郎李某。即使是极力主张妇女守节的程颐,也默认其甥女改嫁,侄媳再醮。[149]再如贾似道的母亲、李清照、唐婉等一些名女,也都曾改嫁。更有甚者,有些寡妇还被争娶,如“魏鹤山之女,初适安子文家,既寡,谋再适人,乡人以其兼二氏之撰,争欲得之”。[150]“李氏,莆田士人王孝曾之妻也,嫁朞月,孝曾死,里中慕其容德,争求娶。”[151]可见,寡妇在人们心目中并没有因结过婚而降低身价。而且改嫁后的妇女,仍然受到儿女的尊敬,范仲淹对待母亲就是典型的例子。
宋代民间对再嫁的看法如何?总体上看是比较多元、复杂的。前述范氏《义庄规矩》是富有同情心的一种,同时也有一些忌讳甚至反对的。洪迈《夷坚志》的记载较有代表性,其中一则《张五姑》的故事称:
外舅女弟五姑,名宗淑,自幼明慧知书。既笄,嫁襄阳人董二十八秀才。董懦而无立。淑性高亢,庸奴其夫。郁郁不满,至于病瘵。靖康之冬,郭京溃卒犯襄邓,董死于汉江。明年,淑从其母田夫人至南阳。饮酒笑嬉,了不悲戚。宿痾亦浸瘳,方自欣庆,一旦无故呕血斗余不止,心疑惧。使呼□□□□□□□语曰:和中不可再嫁,嫁当杀汝。和中盖淑字,虽家人皆不知之。淑识其声为故夫,叱曰:“我平生为汝累,今死矣,尚复缴绕我。使我再归他人,何预汝事?”巫无语而苏。淑固自若。会外舅来南,挈与偕行,至扬州谋婿,将以嫁王趯。淑曰:“一生坐文官所困,不愿再见之,得一武弁足矣。”遂适门合门宣赞舍人席某。时二年五月,董氏丧制犹未终。其冬,席生又死于盗。淑随母兄度江,寓溧阳。三年三月晦,梦席生自牖捽其头,觉而项痛,丹瘤生左颊,卧病逾月,昏昏不能知人。二嫂往视之,笑曰:姑夫恰在此,闻妗妗至去矣。问为谁,曰:二十八郎也。自是但与董交语,以至于亡。[152]
连生性懦弱的董二十八在死后也要附魂于巫,警告其妻“不可再嫁,嫁当杀汝”。而董氏之妻再嫁的结果则是再嫁之夫死亡,自己则病重,最终“但与董交语,以至于亡”。在作者笔下,再嫁是多么鬼魅的事情。
可见,宋人对寡妇再嫁或守节的看法有多种,或赞成,或反对,或有其他极端主张。这恰恰说明,宋代算得上是一个价值观念比较多元的时代,守节或改嫁主要还是出于个人意见,有的人因为夫妻情深而不愿再嫁,也有的人因为生活无着而改嫁,社会上还没有一种用来约束所有人的强制性规范。所以说,宋代贞节观的强化主要表现在观念的层面。
(三)宋代贞节观强化的原因
对于宋代贞节观强化的原因,学界普遍认为是理学的影响。儒学至宋代发展到理学阶段,走向宗教化,把禁欲主义引入到了自己的思想体系之中,提倡“存天理,灭人欲”,对人欲完全否定,把妇女能不能守贞节、“灭人欲”与能不能“存天理”联系在一起,妇女再嫁就是对人欲的放纵,是奇耻大辱。因此,理学的发展无疑带来了贞节观的强化。但是,仅仅将贞节观的强化归结为理学对女性的残害,恐怕过于简单。而且,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儒学在宋代发生如此变化?为什么理学特别强调妇女贞节?其中,除了体现对女性的歧视与压制,还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
其一,理念与现实,二者之间从来就有差距。
思想家的论说从来都与社会现实有差距,理学家的也不例外。更何况,理学在宋代尚未成为主流思想,南宋时还曾经遭“伪学”之禁,直到取消对理学的禁止后,朱熹的思想才越来越受到统治者和社会的重视,理学家标榜的贞节观念才渐渐散播开来,人们的观念和风俗才渐渐发生变化,但此时已是南宋末期。
其二,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即政治环境的影响。
宋朝立国伊始就存在着严重的外患压力,而中央政权又始终处于消极防御的状态。在“内忧外患”的时代,臣子的“忠”与妇女的“节”具有同样重要的时代意义,朝廷以妇女的节烈来激励臣子的忠诚,统治阶级有一种政治上的需要。
具体来说,从北宋初年到南宋,贞节观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
北宋是在五代的基础上立国的。五代士风颓败,士人在乱世中如何生存?“长乐老”冯道是一种典型,他是五代名臣,当时中原纷扰,政权更迭频繁,他却能“历任四朝,三入中书,在相任二十余年”[153],确实是一个奇迹。宋人对他的政治品格,即所谓“事四姓十君”[154],有自己的看法,虽有一部分人表示同情、理解,但大多数人持否定态度,北宋时,以欧阳修、司马光等人为代表,对冯道进行了全盘否定。如欧阳修称冯道为“无廉耻者矣”[155];司马光说:“忠臣不二君,贤女不二夫……天之制也。彼冯道者,存则何心以临前代之民,死则何面以见前代之君?自古人臣不忠,未有如此比者。”[156]
北宋前期的士大夫们一方面批评五代官僚政治道德卑下;另一方面注意挖掘忠义事例以激励士风,由此注意到五代女子贞节的典型,如欧阳修在《新五代史》的《杂传序》中感慨:“予尝得五代时小说一篇,载王凝妻李氏事,以一妇人犹能如此,则知世固尝有其人而不得见也。”他详载这则故事如下:
(王)凝家青齐之间,为虢州司户参军,以疾卒于官,凝家素贫,一子尚幼,李氏携其子,负其遗骸以归,东过开封,止旅舍,旅舍主人见其妇人独携一子而疑之,不许其宿,李氏顾天已暮,不肯去,主人牵其臂而出之,李氏仰天长恸曰:“我为妇人,不能守节,而此手为人执邪?不可以一手污吾身!”即引斧自断其臂。路人见者环聚而嗟之,或为弹指,或为之泣下。开封尹闻之,白其事于朝,官为赐药封疮,厚恤李氏,而笞其主人者。[157]
文末,欧阳修感叹:“呜呼!士不自爱其身而忍耻以偷生者,闻李氏之风,宜少知愧哉!”欧阳修有意把王凝妻李氏与五代官僚相对照,赞扬李氏的忠贞节烈,以此反映出官僚的苟且偷生,大力张扬儒家道德,尤其是“忠义”政治道德。
以妇女的“节”与男子的“忠”互相对照比附,早已见于经书,并非始于欧阳修。但以女“节”与男“忠”相对照,从而彰显女子的节操并批评男子的道德有亏,正是从宋代开始日益增多,而且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深入。
南宋时期更加看重“忠义”,冯道更是被批判的对象。原因有三:第一,北宋沦亡于异族,朝野死忠死节的人不少,南宋偏安于南方,使文人志士充满危机感,他们撰文作诗,宣扬忠节,既纪念那些殉国的忠臣烈女,同时也激励活着的人能尽忠尽节,以维持和巩固南宋朝廷;第二,南宋朝廷为维持政权,也特别希望臣子能效忠,朝廷重视道德教化,核心在于忠、节的教化,尤其是旌表“忠臣”;第三,南宋的理学家以表彰忠节人物来扩大学派的影响,同时教化社会。理学家们自己大多也能身体力行,如朱熹就积极主张抗金,忠于宋朝廷。与之相应,南宋时对“忠”和“节”等道德模范,如孝子、忠臣、节妇、烈女等的记述和宣扬也大大增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南宋文人写节妇的诗文传记,有些作者明确道出自己撰文作诗的目的是为了批评某些男子的苟且无行。换言之,在写忠臣传或孝子传时,表扬忠、孝,是为了让人学做忠臣孝子;写节妇传时,目的也是督促男子学做忠臣孝子,而并不是要妇女学做节妇。贞节女子在当时被赋予了一种象征意义。可见,宋人大写节妇传记,最初的深层目的不在妇女节行本身。[158]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南宋到元、明,对妇女的节和烈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苛细,女子的节、烈之行越来越流行,最终逐渐形成社会对妇女的残酷压制。
既然理学家强调的女子“贞节”是“醉翁之意不(全)在酒”,则其在实际生活的影响有限,也就是自然的了。
(四)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理学家的女性价值观,其实也是具有多重性的。在贞节问题上,如朱熹,一方面要女性守节;另一方面也感叹“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说法,“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159],认可对一般民众而言,饿死之事毕竟比失节之事要大,再嫁是可以理解的。宋儒中还有一些人能设身处地为女子着想。如袁采,所著《世范》被誉为“《颜氏家训》之亚”,他本人亦因其中的一些观点被视为首位“女性同情论者”。袁采的《世范》分“睦亲”、“处己”、“治家”三门,其中描述女子境遇之苦颇为深切:
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者,宜怜而稍从之。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160]
与所谓“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主张不同,袁采认为女子知书识字方可持家不坠,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脱自身,可以老年时顺心达意:
有以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至破荡家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重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把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鲜不破家。[161]
即使在贞节观最为苛严的明代,也不乏同情女子者。如思想家李贽,称赞卓文君再嫁是千古来第一个嫁法;表彰女才,说:“谓人有男女则可,谓见有男女岂可乎?谓见有长短则可,谓男子之见尽长,女人之见尽短,又岂可乎?”[162]
总而言之,贞节从两性共有的道德规范变为单纯指向女性的要求,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男尊女卑的性别秩序,宋代特殊的时代背景也有着重要影响。总体上看,两性共有的贞节观是有其道德意义的,对家庭、社会是有益的,只是在唐宋以降一千多年的演变中,“贞节”变成了单纯指向女性的、性别压迫的特定话语。今天,我们有必要了解“贞节”的本来意义及其演变历程,进而认清在“贞节”一词变迁的背后体现了什么样的性别权力关系。我们相信,经过男女两性的共同努力——学术研究的努力和现实生活的努力,我们有可能为“贞节”拭去历史的尘埃,还原其本来面目,并赋予它适应时代要求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