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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财务会计(第三版)
1.12.2.1 一、普通股

一、普通股

普通股(Common Shares)是公司股本的最基本形式,每一家公司都要发行普通股。普通股股本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没有到期日。除非有特别的规定,普通股股东一般具有表决权、利润分配权、剩余资产要求权和优先认股权等四种基本权利。

(一) 表决权

普通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事务拥有表决权(VotingRight)。公司的事务通常包括选举董事会、重大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修改公司章程等内容。表决权通常采用一股一票的方式。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存在多数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后者更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 利润分配权

普通股股东拥有分享公司税后利润的权利(ClaimstoIncome)。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股利形式。与向债权人支付利息不同,向股东分派股利不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常根据盈利和现金流的情况、未来的投资计划来确定股利政策,决定是否发放股利和发放多少股利。当公司发放股利时,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获取相应的股利额。

(三) 剩余资产要求权

普通股权益列于债权人权益和优先股权益之后。在公司清算(Liquidation)的情况下,公司会变卖全部资产,偿还债务和赎回优先股,如果还有剩余的资产,才能在普通股股东之间按持股比例分配。这就是普通股股东的剩余资产要求权(ClaimstoResidual Assets)。作为投资者,普通股股东承担的投资风险最大。

(四) 优先认股权

在公司增发股票时,公司给予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新增股票的权利,称作优先认股权(Preemptive Right)。原有股东按照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增股票,股票增发后,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会维持不变,以保证其控股权。原有股东也可以放弃优先认股权,让与他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