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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财务会计(第三版)
1.9.3.4 四、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四、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以上讨论了四种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公司在其提交给股东的财务报告中均使用直线法。从理论上讲,一项厂场资产的折旧模式应与其产生收益的模式相匹配。因此,当一项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在其使用年限内呈一常数时,采用直线法显然是合适的。但在实际中要估计一项资产所能带来收益的模式是很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直线法易于理解和计算。此外,采用直线法在头几年所报告的收益要比采用加速折旧法报告的收益高,因此,经理们比较乐于选择它。然而,在实际当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影响着折旧方法的选择——所得税,不同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与直线法相比,由于加速折旧法在厂场资产使用早期的折旧额较大,从而导致纳税人在使用这些厂场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这相当于给纳税人提供了一项无息贷款,使纳税人取得较大的现金流入量,因而,在给税收当局的所得税报告中,大多数公司采用加速折旧法。

沿用上面所举折旧计算例题,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30%,将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与直线法比较,并将对所得税的影响及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现金流入量列于表7-6。

表7-6  加速折旧法带来的额外现金流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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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7-6中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带给纳税人的额外现金流入量大于年数总和法,它是美国税法所允许的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