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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财务会计(第三版)
1.7.3 第三节 应收票据

第三节 应收票据

通常,在财务会计上作为应收票据(Notes Receivable)处理的一般是指本票(Promissory Note)。本票是一方对另一方以书面方式作出的无条件承诺,由出票人签发,约定即期或在规定的时日把一笔确定的款额付给指定收款人或持票人。本票可以转让,转让时,原持票人应对票据背书(Endorse),即在票据背面签字。背书的含意是:背书人承诺,如果出票人到期不能偿付,他将承担偿付这一票据的责任。但是如果在背书时加上“无追索权”,背书人就不承担上述责任。本票的收款人可以是记名指定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持有票据的任何人就是收款人。当企业持有企业外部所签发的票据时,这些票据就称为企业的应收票据,由于票据在到期日就可转为现金,并且具有可以转让、能在到期日前贴现等特点,因此被视为流动性较强的流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