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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财务会计(第三版)
1.6.2.3 三、销售运费

三、销售运费

商品购销涉及外埠交易时,买卖双方要对运输费用由谁承担进行约定,有两种结果:起运站交货(F.O.B.ShippingPoint);到达站交货(F.O.B.Destination)。起运站交货条件下,运输费用应由购买方负担;到达站交货条件下,运输费用应由销售方承担。

同时,还需与第三方运输公司协商,它负责提供将商品从起运站运往到达站的服务。运输公司与买卖双方对运费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时,会有两种结果:运费预付(FreightPrepaid)和货到付运费(FreightCollect)。运费预付时,由销售方支付运费给运输公司;货到付运费时,则由购买方支付运费给运输公司。

这样,以上的约定在实际商品交易中,就会产生表4-3中四种可能的组合,称之为交货条件。

表4-3  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运费承担与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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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以销售方为经济主体,分析在上述不同的交货条件中,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凡“到达站交货”都要求销售方承担运费。根据权责发生制概念,不管销售方当期是否支付费用,都要将其承担的应支付的运费在当期入账。这样,我们将销售方应承担的运费记录在一个费用类账户中,这个账户称为“销售运费”(TransportationOut),即借记“销售运费”。销售运费列示在收益表中的营业费用下的销售费用类中。

凡交易双方有代垫运费时,不管是销售方代垫的运费还是由购买方垫付的运费,销售方记账时都在其“应收账款”账户中反映,具体来说,若是销售方代垫,则销售方借记“应收账款”;若是购买方代垫,销售方就贷记“应收账款”。

例4-2 承接例4-1,如果交货条件约定为:起运站交货,运费预付。则需易隆

公司在发货时为维达公司垫付运费$100,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维达公司         100

  贷:现金                100

如果交货条件约定为:起运站交货,货到付运费。则易隆公司在发货时不需要作有关运费的会计分录

如果交货条件约定为:到达站交货,运费预付。则需要易隆公司在发货时支付并承担运费$100,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运费             100

  贷:现金              100

如果交货条件约定为:到达站交货,货到付运费。则应由易隆公司承担运费,但在发货时并没有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运输公司是在商品运到后,向维达公司收取运费,则易隆公司在收到维达公司代其垫付运费$100的借项通知单时,作会计分录:

借:销售运费              100

  贷:应收账款——维达公司       100

销售方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的具体会计处理如表4-4。

表4-4  销售方运费记录类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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