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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财务会计(第三版)
1.6.2.2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遵循收入实现原则。具体来讲,被确认为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一般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赚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如商品已交付,劳务已经提供;二是交易行为已经发生,已收回了账款或收取账款的权利已经确立。因此,当商品的所有权转移时即销售成立时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

现销时,交付商品的同时收取货款,此时确认收入成立,以实收的货款金额借记“现金”,贷记“销售收入(Sales)”。赊销时,当销售方开出发票并发运货物时,就确认收入实现,并根据发票金额作销售的记录。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销售收入”账户。

例4-1 易隆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销售100件商品给维达公司,零售价格每件$10,购买100件及以上给予10%的商业折扣,付款条件为:1/10,n/30。则易隆公

司开出发票价格为$1000-$1000×10%=$900。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维达公司       900

  贷:销售收入            900